農村的人文貧困與農村的製度“貧困”(2 / 3)

不幸的是蹣跚於“自力更生”坎坷路上的小農們又遭遇了國有經濟和“集體經濟”的前後夾擊。國有糧站在保護農民利益的幌子下壟斷了糧油產品的買方市場,封鎖了農民進入市場的關隘,一夫當關萬夫莫開;更讓農民寒心的是,當年農民們入股興辦的“集體經濟”組織――供銷社也幫著國有經濟收拾起他們的“股東”來了,供銷社所屬的棉麻公司長期壟斷棉花收購,雖經1985年、1992年兩度有始無終的改革和1996年再次政策鬆動,但直至2000年供銷社的棉花經營量仍占全國棉花經營總量的70%,2001年9月國務院決心放開棉花市場,但願這一次改革不要重蹈“放、亂、收、死”的覆轍。最大宗兩種農產品糧、棉收購被壟斷,結果糧食“安全”了,棉花也更具有了“戰略性”;但政府還不放心,不知怎的,曾幾何時供銷社專營農資的權力又失而複得,重新壟斷了化肥、農藥、種子的賣方市場,斷了農民的退路。進退維穀中農民們不能不舉止失措了,農民的“集體”是如此地不堪一擊,未經較量勝負已定,最終,農民既失去了買的選擇權又失去了賣的選擇權。在雙重壟斷的刁難和盤剝下,農民的農業剩餘所剩無多了,1996年至1999年,農民農業收入各年的環比增長量分別為73元、-28元和-53元,其中1998年和1999年連續兩年都是負增長;而曾經一度縮小的工農業產品價格“剪刀差”卻變得更象一把架在農民脖子上的“剪刀”了。

進入90年代中期以來,農村工業品零售價格直線上升,而農產品收購價格卻一路下滑,工農業商品綜合比價指數由1995年的52%飆升到1998年的59.7%,已經很接近於1990年62.8%的水平。農民的日子怎麼過,誰予農民鼓與呼?

世上沒有救世主,農民們要自救了。農民們知道,買與賣雙重壟斷的現實是他們所無力改變的,自救隻有從生產著手。然而,農業剩餘的微薄決定著農業生產資金主要依賴於信貸,此時農民們發現,當年農民們入股興辦的信用社如今已接受農業銀行的“指導”,信用社的職工吃上“商品糧”,幹部也有了“行政級別”,他們已經跳出“農門”,正和農業銀行合夥壟斷著農村金融市場;在利益機製的驅動下,農業銀行和信用社就象兩台水泵正在把農村的資金抽取到非農部門,以1993年為例,當年全國農村信用社存貸款差額高達1153.4億元,其中農戶存款3756.2億元,而農戶得到的貸款僅有880.6億元,農民們不能不感到農行和信用社是靠不住了。於是,1983年在黑龍江省的農村誕生了第一個後來被稱為“農村合作基金會”的農村合作基金組織,在政府先默許後承認的政策下,此後這類農民自發組織的“農村合作基金會”雨後春筍般地在全國農村建立、發展起來,到1992年全國已建立鄉(鎮)級“農村合作基金會”17400個,村級合作基金會112500個,分別占鄉(鎮)總數和村總數的36.7%和15.4%;農民們慶幸地想:自己的“銀行”總可以更直接、更方便地服務於農業生產了吧?事實也果真如此,自1990年至1996年,全國農村合作基金組織累計投放於種植、養殖業生產的資金達到1515億元;其中1996年投放於農業生產的資金占其當年投入總額的比重高達43.3%,投放於農村生活服務方麵的資金占其當年投入總額的19.9%,這兩項支農資金合計占其投入總額的63.2%,大大地高於農業銀行和信用社支農資金所占的比重。匍匐於農村壟斷市場夾縫中的農民們似乎看到了壟斷的天幕被撕開了一角,然而,好景不長,1999年1月,在“規範金融市場,整頓金融秩序”的旗幟下,國務院一個3號文件敲響了“農村合作基金會”的喪鍾,“巴黎公社”失敗了!忘記了“股東”身份農民們又“回歸”到信用社壟斷資本的統治之下。

在一次次企圖衝破壟斷的“革命”失敗後,農民們發現現在能夠聽自己使喚的似乎隻有手中那點被稱為“責任田”的土地了。但是“中國特色”的土地也不是那麼好使喚的,地少人多的矛盾在中國農村普遍存在,到目前為止,全國已有666個縣人均耕地麵積低於0.795畝――土地對人口的最低生存保障線,而且隨著人口增加和經濟發展,這種矛盾將會加劇。圖三是根據曆史資料和有關專家的預測繪製的全國人均耕地變化的趨勢曲線,該圖說明再過15年我們國人均耕地麵積將由現在的1.2畝下降到0.96畝,而30年後全國人均耕地麵積將會降至0.7畝,即到那時全國耕地都將由生產資料降格為人類生存保障資料。在這種形勢下,提高單位麵積耕地產出率既是國家的唯一選擇,也是農民的唯一選擇。但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效率的發揮要建立在完善的產權製度之上。可是,現在農民們已經發現,他們除了得到了一句“三十年不變”的承諾外,他們對土地支配權到底有多大,心中無底。幸虧有一部《土地管理法》,使農民多少“明白”了一點“道理”,《土地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製,即全民所有製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製”,“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征用的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征用”。原來,農民得到的“責任田”是“集體財產”,其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當然也不能抵押,即這種土地幾乎沒有直接進入市場的可能;即使有幸被“市場”看中,那也是先被“國家”強製性地“征用”,然後再由“國家”予以“銷售”――土地“市場”被政府壟斷了,至於壟斷所得的“超額利潤”那是農民們不敢過問的。麵對政府這個強大的“市場勁敵”,農民的“策略”隻能是“打得贏就打”――對土地進行掠奪性的開發和經營,“打不贏就跑”――棄田撂荒。社會糟蹋農民,農民糟蹋土地――土地產權的殘缺是其根源。

可見,公共產品對農民的排斥和社會保障在農村的缺失、壟斷的市場結構與殘缺的產權製度構成了當前農村製度“貧困”的主要內容,農村的製度“貧困”尤甚於經濟貧困,難怪董誌強先生驚呼:“農民,走在經濟發展的邊緣”。看來,農村的扶貧要從變革現行製度著手,開展“製度扶貧”迫在眉睫。

三、農村的“製度扶貧”

應當承認,改革開放二十多年來,我們國政府在農村減貧方麵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績,按照官方貧困線標準,1978―1999年,農村貧困人口由2.5億人減少到3412萬人。但是,進一步研究我們發現,在1978―1985的7年時間裏農村貧困人口就減少了一半,農民人均消費水平增長率高達10.0%,這一時期全國人均GDP年平均增長率為8.3%,。1986年以後,農村貧困人口減少明顯趨緩,到90年代中期,貧困人口停止下降(Khan,1999);即使按官方貧困線標準和統計數據,90年代減貧速度也是趨緩的,而這一時期(1990-1997年)全國人均GDP年增長率最高達到9.9%。從客觀上來看,90年代我們國經濟增長率明顯高於80年代;從政府的主觀努力程度上來看,政府在90年代比80年代更加重視農村扶貧工作,加大了農村扶貧的力度,無論是在扶貧資金方麵,還是在扶貧人力方麵都增加了投入,但卻天不遂人意,減貧的效果不但沒有增加,反而連年衰減,甚至趨近於零。究竟是什麼在從中作祟?道理很簡單,增加囚徒們的夥食標準隻能使他們獲得短暫的快慰,而不可能使他們獲得自由!農村現行的不合理的經濟製度,在束縛了農民致富自由的同時,也正在抵消政府減貧的努力。所以,改革現行的農村經濟製度,才是農村減貧的治本之策,“製度扶貧”應該提到政府的議事日程上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