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的人文貧困與農村的製度“貧困”(1 / 3)

農村的人文貧困與農村的製度“貧困”

“農民真苦,農村真窮,農業真危險”。這是湖北省監利縣一個有良知鄉黨委書記在給國務院領導的上書中對當前“三農”問題最樸素的描述,農村的貧困正越來越受到政府和理論界的關注與重視;增加農民收入、遏製農村貧困蔓延已成為“三農”問題的研究焦點;然而人們在研究農民貧困問題時,更多關注的是農民的收入貧困,而忽視了農村人文貧困甚於收入貧困這一事實。事實上,農民收入貧困隻是結果不是原因,正是農村人文貧困加劇了農民收入貧困,體製障礙才是農村貧困的根源;即農村的人文貧困甚於收入貧困,農村的製度“貧困”更重於經濟貧困;一係列不合理的製度安排已經成為農民致富路上不應有的羈絆,當前農民最缺乏的不是致富的信心和資源,他們最缺乏的是致富的製度保障,他們最缺乏的是充分的致富自由。

一、農村人文貧困甚於收入貧困

按1978年不變價計算,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與農村居民家庭的人均收入之比,由1985年的1.53倍提高至1999年的1.96倍,城鄉差別一目了然,為農村的相對貧困作了極為清晰的注腳。而全國農村居民基尼係數由1985年的0.2267提高到1999年的0.3361,則說明農村居民內部的貧富差距拉大了48%,貧者更貧了。進入90年代中期以來農民收入增長率呈逐年下降的趨勢,圖一表明農民人均純收入增長率已由1996年的9%下降到2000年的2.1%,預示著農村貧困正在蔓延。

上麵的分析就是我們通常所見的農民收入貧困分析,它隻反映農民貧困程度和結果,是一種純粹的“數量”分析;作為經濟增長的逆命題,貧困不僅有其數量表現,更有其“質量”內涵,尤其是在我們國年均9.8%的高速經濟增長導致絕對貧困人口驟減、相對貧困矛盾突出的今天,人們就更有理由關心貧困的“質量”,探究貧困的根源。椐此人文貧困作為收入貧困的對稱命題應運而生了,聯合國開發計劃署在《人類發展報告1997》中給人文貧困下的定義是:人文貧困是指人們在壽命、健康、居住、知識、參與、個人安全和環境等方麵的基本條件得不到滿足,而限製了人的選擇。這個定義至少給我們兩個方麵啟示:

首先,貧困不再被簡單地理解為衣食無著或收入低下,它的內涵被大大地豐富了,如果以此為標準來衡量,當前農村人文貧困比收入貧困更為棘手。從農村15歲及以上文盲半文盲人口比重來看,1997年全國平均水平為21.3%,在農村就業人口中,大學文化程度的隻有0.05%,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僅占4.5%,而文盲和半文盲的比例卻高達22.25%;農民貧困與其說是收入貧困不如說是知識貧困;農村衛生方麵的情況也不容樂觀,四川省農調隊最近所做的農村住戶調查結果表明,平均每萬人隻有醫護人員3人,參加合作醫療的農戶僅占13.4%,有30%農戶飲水不能達到安全衛生標準,45.3%的農戶廁所人畜共用,農民的健康難以得到有效保障,甚至會因病致貧,據有關部門對湖北、江蘇、廣東三省的農戶典型調查,“因病致貧”占貧困戶的比例高達30%。農村人文貧困還表現在農民獲取知識、信息的渠道極其狹窄,根據四川省農調隊的調查,平均每百個農戶有電話2.4部,有線廣播覆蓋率僅達69%,有85.6%的農戶生產安排依靠幹部宣傳,隻有42%的人參加過科技培訓;而就全國來看,目前網絡用戶中隻有0.3%的用戶是農民,因特網在城市的普及率為農村的740倍。顯然,上述種種不利條件限製了農民的選擇。創造和獲取技術、信息的能力的低下,基本社會保障的滯後甚至缺失,嚴重妨礙了現代社會中農民的經濟活動能力、收入創造能力以及現代生活方式的實現,這是造成作為弱勢群體的農民被邊緣化的重要原因。

其次,人文貧困的定義還告訴我們,貧困的根源在於人們生存、發展的基本條件得不到滿足而限製了人的選擇,換言之,要消除貧困,就要盡可能地給人們提供選擇的機會,就是要使人們除了獲取實物和服務的能力之外,還有實現長壽、身體健康、較高的受教育水平以及能夠自由地發揮自己的聰明才智充分參與社會、經濟和政治生活的能力和機會。我們國農民恰恰很大程度地喪失了這種機會的選擇權,其原因是多方麵的,農村自然環境惡劣、曆史上經濟發育滯後……都影響著農民選擇權的發揮,但是我們也遺憾地看到,迫使農民放棄選擇或降低農民選擇效率的諸多因素中,來自政府的體製障礙發揮著重要作用,不合理的體製對農民致貧貢獻極大,而所有這些不合理體製都是在維護社會主義政治製度、鞏固農村“集體經濟”基礎地位的幌子下存在的。

二、農村的製度“貧困”

我們一貫認為,體製障礙是農民致富路上最難逾越的鴻溝,不合理的體製應對農民致貧負主要責任,這些不合理體製包括維護城鄉二元經濟結構的政策體係、城鄉二元戶籍製度等,這兩大障礙我們在此前發表的《消除體製障礙讓農民後富起來》一文中已做了專門論述,此處將不再涉及;我們將主要討論現行的農村經濟製度是怎樣限製農民的選擇的,或者說,在農村還有哪些不合理的製度安排應對農民貧困負責。

農村的人文貧困首先表現在,理論上具有“非排他性”的公共產品在現實中對農民的排斥。農民們夢寐以求想消除的城鄉差別,並不僅僅表現在城鄉居民收入的巨大反差,更重要的是城鎮居民大多是“公家人”,農民羨慕他們享受太多的國家財政提供的公共產品。那麼公共產品為何不能惠及農村呢?因為,雖然已經“分田到戶”,但法理上仍然保留著“集體經濟”的名義,這為國家財政在農村的缺位提供了“理論”支持;既然農村存在著“集體”,那就盡可放心地把農民社會保障、農村公共教育交給“集體”去辦,政府又何必多加“幹預”呢?遺憾的是而今的農村“集體”很不爭氣,而政府對城鎮居民又過於盡責。結果是在居民家庭收入構成中,從國家和集體獲得淨轉移支付的部門在農村是“淨稅負”,即淨轉移支付為負,農村貧困和非貧困人口來自國家或集體的轉移收入分別占收入來源的-3.56%和-1.13%。中國農村家庭的人均收入僅相當於城市家庭人均收入的2/5,然而,他們卻要交納比其所獲得的財政轉移支付多得多的稅收,相比之下,城市家庭則可以獲得為數頗多的各類財政補貼,成為淨補貼受益者。農民在還沒有搞清楚“社會公平”為何物時,就已淪落為中國社會最貧窮的納稅人了。在這裏,農民所能選擇隻能是納稅的義務,至於享受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的權利已經被“城裏人”選擇去了,他們惟有發揚“自力更生”的光榮傳統,別無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