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外資的立法和管理(2 / 3)

中國還根據下列規定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所得稅給予減免優惠:

(1)合營期在十年以上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經稅務機關批準,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所得稅。

(2)對從事農業、林業等利潤較低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和在經濟不發達的邊遠地區開辦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除按上款規定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頭五年免稅減稅外,經財政部批準,還可在以後十年內繼續減征15—30%的所得稅。

(3)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發生年度虧損,可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提取所得繼續彌補,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4)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征收的地方所得稅,由於特殊原因,需要給予減征、免征優惠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

(5)對中外合資經營的港口碼頭企業,除所得稅減按15%的稅率征收外,合營期在十五年以上的,經稅務機關批準,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可享受減半繳納所得稅的優惠。外國投資者把分得的利潤彙出中國境外時,免繳彙出額的所得稅。

2.外國企業所得稅。

外國企業,包括同中國企業合作經營的外國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以及依照中國的外資企業法設立的外資企業,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企業所得稅法》采取超額累進稅率計征所得稅。超額累進稅率按應納稅的所得額大小分為五級:最低一級是年所得額不超過25萬元人民幣的部分,稅率為20%;最高一級是年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人民幣的部分,稅率為40%。另外,按應納稅的所得額征收10%的地方所得稅。以上兩項合計,最高負擔率不超過50%。

中國對外國企業征收的所得稅也在許多方麵給予免稅、減稅優惠。凡從事農業、林業、牧業以及深井開采煤礦等利潤低的外國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經稅務機關批準,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稅,第二年和第三年減半征收所得稅。免稅、減稅期滿以後,經財政部批準,還可在以後的十年內繼續減征15—30%的所得稅。

3.對設在經濟特區、沿海港口開放城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和老市區的外商投資企業減免所得稅的優惠規定。

(1)對設在經濟特區的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減按15%的稅率征收所得稅。其中:從事工業、交通運輸業、農業、林業、牧業等生產性行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經經濟特區稅務機關批準,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所得稅;從事服務性行業,外商投資超過500萬美元,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經經濟特區稅務機關批準,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稅,第二年和第三年減半征收所得稅。

(2)對經濟特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征收的地方所得稅,需要給予減征、免征優惠的,由特區人民政府決定。

(3)經濟特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從企業分得的利潤彙出中國境外時,免征所得稅。

(4)對設在14個沿海港口開放城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內的外商投資的生產性企業的所得稅優惠辦法與經濟特區企業基本一致。

(5)對設在14個沿海港口開放城市老市區內和汕頭、珠海市非特區內的外商投資的生產性企業,凡屬技術密集、知識密集型,或者外商投資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回收投資時間長的,或能源、交通、港口企業,經財政部批準,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不具備上述減征條件的機械製造、電子工業,冶金、化學、建材工業,輕工、紡織、包裝工業,醫療器械、製藥工業,農業、林業、牧業、養殖業及這些行業的加工工業,建築業等行業的企業,經財政部批準,可分別按照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稅率的80%征稅。

4.對外商投資的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的優惠規定。

外商投資企業,如屬於產品出口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減免企業所得稅期滿後,凡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企業總產值70%以上的,可按現行稅率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如屬於先進技術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減免企業所得稅期滿後,可以延長三年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減半後的企業所得稅稅率低於10%的,按1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其從企業分得的利潤彙出中國境外時,免繳彙出額的所得稅。

5.對外國投資者所獲利潤進行再投資的優惠規定。

合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其從企業分得的利潤,在中國境內再投資於一般企業,期限不少於五年的,經原納稅地稅務機關審查核準,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40%。外國投資者將其從企業分得的利潤再投資舉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經營期不少於五年的,經稅務機關核準,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所得稅稅款。經營期不足五年撤出該項投資的,應當繳回已退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二)工商統一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統一稅條例規定,在中國境內一切從事工業品生產、農產品采購、外貨進口、商業零售、交通運輸和服務性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都是工商統一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條例規定的稅目、稅率繳納工商統一稅。為了鼓勵外商來華投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國務院對這個條例作了許多優惠的補充規定。

1.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按照合同規定,在企業總投資(含貸款投資)額度內進口的機器設備、零部件及其他必要物資和經過批準在追加投資額度內進口的機器設備,免征工商統一稅。

2.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為生產出口產品從國外進口的原材料、輔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包裝物料,免征工商統一稅。

3.對外商投資企業出口本企業的產品,除原油、成品油和國家另有規定的產品外,免征工商統一稅。

4.外商投資企業生產內銷產品,在開辦初期納稅有困難的,可以申請在一定期限內減征或免征工商統一稅。

5.對設在經濟特區內、沿海開放城市的經濟技術開發區和老市區內的外商投資企業,作為投資或追加投資進口的本企業生產用設備、營業用設備、建築用材料、原材料、零配件,以及企業自用的交通工具和辦公用品,免征進口環節的工商統一稅。

(三)進口關稅。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外國投資者按照合同規定作為投資進口的機器、設備和其他必要的物料,以及該企業以投資總額內的資金在國外購買的機器、設備和其他物料,一律免征進口關稅。企業為發展生產,以追加投資進口國內不能保證供應的機器、設備和其他物料,也免征進口關稅。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生產出口產品,從國外進口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包裝物料,免征進口關稅。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國投資者作為投資或追加投資進口的設備、物資,根據海關總署、財政部、對外經濟貿易部《關於中外合作經營企業進出口貨物的監管征免稅的規定》,視不同情況減征或免征進口關稅。

二、產品銷售與外彙平衡

外商投資企業的產品可以在中國境內銷售,也可以銷往國外。但是,中國政府鼓勵產品出口,其價格由企業自行確定,報企業主管部門和物價管理部門備案。外商投資企業原則上應通過出口本企業的產品,達到外彙收支平衡。為了鼓勵外商投資舉辦采用先進技術生產中國需要進口的產品的企業,其產品可以部分在中國國內市場銷售,甚至以內銷為主,其價格除經物價管理部門批準可參照國際市場價格定價者外,應按國家規定定價。這類產品,經國家外彙管理部門批準,也允許以外幣計價結算。生產上述產品的企業,因內銷外彙收支不能平衡,可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國務院主管部門在留成外彙中調劑解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外彙留成規定所得的留成外彙,在當地外彙管理部門監督下,可以專項用於調劑解決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彙收支平衡。屬於國家鼓勵外商投資興辦的項目,本企業和地方(部門)不能解決外彙收支平衡問題的,在編製可行性研究報告階段由國家計劃委員會批準後,納入國家外彙收支計劃解決。為了幫助外商投資企業平衡外彙收支,對自行平衡暫時有困難的,經申請批準,可允許其在一定期限內從中國市場購買其他企業的產品(國家規定統一經營出口的商品除外)出口,解決本企業的外彙收支平衡。在外彙管理部門監督下,外商投資企業之間也可以相互調劑外彙餘缺。

三、物資供應

外商投資企業在生產經營中所需的物資可以在中國境內或在國際市場采購;但在同等條件下,應盡先在中國境內購買。外商投資企業購買原材料(除金、銀、鉑、石油、木材、煤炭以外)等物資的價格,以及為其提供的水、電、氣、熱、貨物運輸、勞務、工程設計、谘詢服務、廣告等收取的費用,與中國國營企業同等待遇,以人民幣支付。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國內購買本企業所需的辦公、生活用品,可按實際需要量購買。

四、勞動工資

外商投資企業錄用職工享有較大的自主權。企業可根據生產和經營的需要,自行決定招聘和辭退職工,不受國家勞動計劃指標的限製,不承擔國家有關部門下達的指令性安置任務。企業招聘職工時,有權進行考試,擇優錄用。外商投資企業職工的工資水平,由董事會按照不低於所在地區同行業條件相近的國營企業職工平均工資的120%的原則確定,並可根據企業的經濟效益予以調整。外商投資企業職工的工資由三部分構成:職工的實得工資、勞動保險和福利費用以及國家對職工的各項補貼費。對於外商投資的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除按中國政府規定支付或提取中方職工勞動保險和福利費用以及住房補助金以外,企業免繳國家對職工的各項補貼費。

五、場地使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