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

▓中國的關稅政策

關稅是與對外經濟貿易活動相聯係,調節對內、對外經濟活動的一種手段。一個國家的關稅政策,主要是根據國家的社會製度、經濟製度、生產力水平、國際貿易力量對比以及國家財政狀況等因素決定的。不同國家、不同曆史時期實行不同的關稅政策。在資本主義發展初期,英國工業革命後,由於生產發展,推行自由貿易政策;美國、德國經濟相對落後,就實行保護貿易政策。二十世紀初,由於資本主義的發展不平衡,各資本主義國家的貿易鬥爭日益尖銳,普遍實行了高關稅政策。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由20多個國家簽訂了《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締約國的關稅受到了約束,關稅水平有所降低,尤其是當時出現的國際間的大分工、大協作,關稅的作用相對削弱。但各國的貿易保護主義並未減輕,除了采取非關稅壁壘外,關稅仍然是保護本國貿易和經濟發展的一個重要手段。

中國在不同的曆史時期有不同的關稅政策。鴉片戰爭以前,關稅隻是封建統治者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手段;鴉片戰爭以後到國民黨統治時期,由於帝國主義的侵略,中國成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國家,帝國主義運用關稅作為剝削和奴役中國人民的工具,強迫中國製訂很低的稅率,大量傾銷其本國工業品,廉價奪取中國的原料,這一時期中國沒有獨立自主的關稅政策。抗日戰爭勝利後,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建立的廣大解放區,實行了中國人民獨立自主的關稅政策,用以抵製帝國主義的經濟侵略和國民黨的經濟封鎖,保護解放區的經濟發展,增加財政收入,支援解放戰爭。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山東解放區征收進出口稅暫行條例》提出的稅率設置原則是:凡軍需原料及其成品、生產交通工具、醫藥用品和文化用品等予以免稅或低稅,獎勵進口;非必需品及解放區生產不足的物資予以征稅,限製進口;凡奢侈品、迷信品、毒品及解放區已能生產自給的物品,禁止進口。凡解放區的多餘土產、日用工業品、農林副產品等普通輸出品,均予以免稅或低稅,獎勵出口;凡進出口貿易管理中所規定的統銷品、管理品予以征稅限製出口;凡軍需原料及其成品與工業原料等重要物資,禁止出口。一九四九年二月《東北解放區進出口物資管理及課稅暫行辦法》提出的征免關稅的原則是:凡非解放區所必需的物資禁止進口,特準進口者納稅或免稅。凡本解放區所必需及可能資敵的物資禁止出口,特準出口者納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實行了完全獨立自主的關稅政策,隨著形勢的發展變化,經曆了兩個階段。

一、新中國成立後到改革開放前(一九四九年至一九七八年)

一九四九年九月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第三十七條規定:中國“實行對外貿易管製並采用保護貿易政策”。保護關稅政策是對外貿易保護政策的一個重要方麵,用以保護中國工業的發展,反對帝國主義的侵略和貿易歧視,爭取平等地發展對外經濟貿易。

一九五○年一月,《政務院關於關稅政策和海關工作的決定》中指出:“海關稅則必須保護國家生產,必須保護國內生產品與外國商品的競爭”,並規定了製訂海關稅則的6項基本原則:

(一)國內能大量生產或者暫時還不能大量生產但將來有發展可能的工業品及半製品,於進口同樣的這些商品時,海關稅率應規定高於該項商品的成本與中國同樣貨品的成本間之差額,以保護國家民族工業。

(二)對於一切奢侈品和非必需品,訂定更高的稅率。

(三)在國內生產很少或者不能生產的生產設備器材、工業原料、農業機械、糧食種籽及肥料等,其稅率要低或免征關稅。

(四)一切必需的科學圖書與防治農業病蟲害等物品,以及若幹國內不能生產的或國內藥品所不能代替的藥品的輸入,免征或減征關稅。

(五)海關稅則對進口貨物有兩種稅率,對於凡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貿易條約或協定的國家,應該規定一般的正常稅率;對於凡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沒有貿易條約或協定關係的國家,要規定比一般較高的稅率。

(六)為了發展中國的出口貨物的生產,對於經由中央人民政府所獎勵的一切半製品及加工原料的輸出,隻訂很低的稅率或免稅輸出。

根據上述原則,一九五一年五月製定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稅則》(簡稱《海關進出口稅則》)及其《暫行實施條例》。

二、改革開放以後(一九七九年以後)

為了適應對外開放,對內搞活經濟的需要,一九七九年以後中國的關稅政策不斷地進行了調整。

(一)一九八二年結合中國經濟發展的情況,對《海關進出口稅則》的稅率作了較大的調整。調整的原則是:降低國內不能生產供應的先進設備和供應不足的原材料,以及機器、儀器的零部件的稅率;提高某些耐用消費品和國內已能生產供應的機器設備的稅率。

同年年底,五屆人大五次會議批準的中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第六個五年計劃,規定“要適時調整關稅稅率以鼓勵或限製某些商品的進口,做到既有利於擴大對外經濟技術交流,又能保護和促進國內生產的發展”,進一步明確了調整稅率的原則。

(二)一九八四年著手對《海關進出口稅則》進行全麵修改,同年十二月,國務院批準關稅稅則領導小組提出的關稅政策是:貫徹國家的對外開放政策,體現鼓勵出口和擴大必需品的進口,保護和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保證國家的關稅收入。具體的原則是:

1.對進口國家建設和人民生活所必需的,而且國內不能生產或者供應不足的動植物良種、肥料、飼料、藥劑、精密儀器、儀表、關鍵機械設備和糧食等,予以免稅或低稅;

2.對原材料的進口稅率,一般比半成品、成品為低,特別是受自然條件製約、國內生產短期不能迅速發展的原材料,其稅率應更低;

3.對於國內不能生產的機械設備和儀器、儀表的零件、部件,其稅率應比整機為低;

4.對國內已能生產的非國計民生必需的物品,應訂定較高的稅率。

5.對國內已能生產供應,需要保護的商品,應訂定更高的稅率;

6.為了鼓勵出口,對絕大多數出口商品不征出口關稅,但對在國際市場上容量有限,而又競爭性強的商品,以及需要限製出口的極少數原料、材料和半製品,必要時可征收適當的出口關稅。

(三)一九八七年三月,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成立後,根據國民經濟發展情況,先後提出了調整稅率的若幹原則:首先,要在穩定經濟的前提下,根據保護和促進民族工業,貫徹產業政策,促進產業、產品結構調整,有利於對外經濟貿易發展等原則,適時調整稅率。其次,對於具體商品的稅率調整原則是,對國內需要的原材料,適當調低稅率,以鼓勵進口;用較高的稅賦來控製若幹高檔耐用消費品的進口,抑製不適當的高消費,保護已經發展起來的工業;對一些重要的、大批量進口的關鍵零件、部件,要全麵研究其與整機及其他相關零、部件稅率的平衡,對不合理部分適時作出調整;對國內緊缺的原材料,運用出口稅來調控出口,抑製盲目競爭。

▓中國的關稅立法

新中國成立初期,全國的關稅立法和關稅製度不統一,在一些老解放區實行解放區的稅法;在新解放區,一般都是暫用舊海關稅法征稅,這在當時是必要的。一九五一年五月實施的《海關進出口稅則》及其《暫行實施條例》是中國第一部獨立自主的海關稅法,它統一了全國的關稅製度,使中國的關稅真正成為保護國內生產,反對帝國主義侵略,爭取平等地發展對外貿易的工具,並為社會主義建設積累了大量資金。

改革開放以後,為了促進對外經濟貿易和國民經濟的發展,一九八五年三月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簡稱《關稅條例》)。一九八七年七月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是中國海關工作的基本立法,也是關稅工作的基本立法。《海關法》規定了關稅的征收、減免、退補,以及對納稅爭議的裁決等基本原則,據此,一九八七年國務院修訂頒布了《關稅條例》,係統地規定了關稅的基本製度,明確規定《海關進出口稅則》是它的組成部分。這個《關稅條例》是中國關稅工作的專項基本立法。

一、關稅製度

(一)中國關稅立法的特點。

中國關稅立法的特點是體現對外開放,體現國家的經濟總政策。《關稅條例》第一條就說明製定該條例是“為了貫徹對外開放政策,促進對外經濟貿易和國民經濟的發展”。新中國成立後的前三十年所采用的《海關進出口稅則暫行實施條例》,在立法上反映了那段期間的實際狀況。開放以來,中國的經濟和對外貿易都發生了很大變化,截至一九八九年底,中國已經和180多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經濟貿易關係,並采取了國際上通用的經濟合作和靈活貿易做法,包括興建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吸收外商直接投資,舉辦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開展進料加工、來料加工、補償貿易、租賃貿易,以及出料加工等多種靈活貿易做法。所有這些經濟、貿易往來中進出口關稅的征免,在一九八七年修訂的《關稅條例》中都作了明確規定,體現了改革開放時期海關關稅法規的新特點。

(二)兩種稅率的運用。

中國的《海關進出口稅則》,與世界多數國家海關的稅則一樣,進口貨物的關稅設兩種稅率,一種是普通稅率,一種是最低稅率(即最惠國稅率)。依據一九五一年五月實施的《海關進出口稅則暫行實施條例》,適用稅率是以進口貨物購運國為依據的。即:“凡自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沒有貿易互惠條約或協定的國家購運的進口貨物,應按普通稅率征稅。其自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貿易互惠條約或協定的國家購運的進口貨物,應按最低稅率征稅。”這一規定,對於打破帝國主義的經濟封鎖,發展對外貿易起過積極的作用。其後,隨著中國經濟和對外貿易的發展,中國可以直接從越來越多的國家和地區進口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需要的物資,一九八五年三月,國務院頒布的《關稅條例》將適用稅率的依據改為進口貨物的原產國,規定:“對產自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未訂有關稅互惠條款的貿易條約或者協定的國家的進口貨物,按照普通稅率征稅;對產自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訂有關稅互惠條款的貿易條約或者協定的國家的進口貨物,按照最低稅率征稅。”截至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已有104個國家和中國訂有關稅互惠條款的貿易條約或協定,其中包括絕大部分的發達國家和大部分的發展中國家。為了進一步發展對香港、澳門地區的貿易,經國務院批準,對進口香港、澳門地區生產的貨物,也按最低稅率征收關稅。

正確運用兩種稅率,必須正確確定進口貨物的原產地。一九八六年十二月,海關總署製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進口貨物原產地的暫行規定》,規定進口貨物按以下4條原則確定其原產地:

1. 完全在一個國家內生產或製造的進口貨物,其生產國或製造國即為該貨物的原產國。

2.經過幾個國家加工、製造的進口貨物,以最後一個對貨物進行可以視為實質性加工的國家作為有關貨物的原產國。

3.石油產品以購自國為原產國。

4.機器、儀器、器材或車輛所用的零部件、配件、備件及工具,如與主機同時進口,而且數量合理,其原產地按主件的原產地予以確定;如分別進口,應按其各自的原產地確定。

(三)關稅的完稅價格。

關稅的完稅價格,是指對進出口貨物計征關稅時所使用的計稅價格。中國海關先後實行過三個估價原則:

1.新中國成立後至一九五一年五月,中國海關暫時沿用一九四八年舊中國海關的《進口稅則暫行章程》規定,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以輸入口岸的批發市價為計算依據,計算時扣除該貨物的進口稅和完稅價格的7%。其計算公式為:

完稅價格=批發市價*100/(100稅率7)

2.一九五一年五月,政務院第八十三次會議批準的《進出口稅則暫行實施條例》規定,進口貨物以海關審查確定的貨物在采購地的正常批發價格,加上出口稅以及運抵我國輸入地點起卸前的包裝費、運費、保險費、手續費等一切費用的到岸價格,作為完稅價格。進口貨物在采購地的正常批發價格,如果海關未能確定,則以申報進口時國內輸入地點的同類貨物的平均批發市價減去進口稅費和營業費用作為完稅價格,其計算公式為:

完稅價格=國內批發市價*100/(100進口最低率20)

如果國內的批發市價也未能確定,或有其他特殊情況時,貨物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估定。上述估價原則,是以貨物在采購地的正常批發價格為基礎,加上一切進口費用的到岸價格為關稅的完稅價格。

3.為了使確定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更符合實際,一九八七年九月,國務院修訂頒布的《進出口關稅條例》將審定關稅完稅價格的原則修改為:

進口貨物的關稅完稅價格,以海關審定的正常成交價格為基礎的到岸價格作為完稅價格。到岸價格包括貨價,加上貨物運抵中國關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包裝費、運費、保險費和其他勞務費等費用。也就是說中國海關以成交價格作為完稅價格,但該價格應經海關審定。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經海關審查未能確定的,以從該貨物的同一出口國或者地區購進的相同或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的到岸價格作為完稅價格。所謂“相同貨物”是指所有方麵都相同的貨物,包括物理或化學的性質、質量和信譽,但是表麵上的微小差別或包裝的差別允許存在。所謂“類似貨物”是指雖然不是在所有方麵都相同,但屬於同一國家或者地區製造的具有類似特性、類似組成材料、並有同樣的使用價值,而且在商業上可以互換的貨物。如按上述規定,仍未能確定其完稅價格,可以相同或類似進口貨物在國內市場的批發價格,減去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的其他稅收,以及進口後的正常運輸、儲存、營業費用及利潤作為完稅價格。上述各項費用及利潤綜合計算定為完稅價格的20%。如果該項進口貨物在進口環節應當征收產品稅或增值稅(或工商統一稅)時(公式隻列入產品稅),計算完稅價格的公式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