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稅價格=國內批發價格/{1進口關稅最低稅率[(1關稅稅率)/(1-關稅稅率)]*產品稅率20%}
如有特殊情況,仍不能得到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或者海關認為進口貨物的所有人或其代理人申報價格顯然偏低時,由海關按照合理的方法估定。對特殊進口貨物確定完稅價格的原則是:運往境外修理的機械器具、運輸工具或者其他貨物,出境時已向海關報明並在海關規定期限內複運進境的,以海關審定的正常修理費和料、件費作為完稅價格;運往境外加工的貨物,出境時已向海關報明並在海關規定期限內複運進境的,以加工後的貨物進境時的到岸價格與原出境貨物或者相同、類似的貨物在進境時的到岸價格之間的差額,作為完稅價格;如原出境貨物在進境時的到岸價格無法得到或原出境貨物是國產貨物,可用原出境貨物申報出境時的離岸價格代替;如上述兩種方法的到岸價格都無法得到,可用原出口貨物在境外加工時支付的工繳費加上運抵中國關境輸入地點起卸前的包裝費、運費、保險費和其他費等一切費用作為完稅價格;租賃(包括租借)進口的貨物,以海關審定的正常租金作為完稅價格,租賃進口貨物如係一次性支付租金,則可以海關審定的該項進口貨物的到岸價格,作為完稅價格。
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以海關審定的貨物售予境外的離岸價格,扣除出口稅為準。所謂“售予境外的離岸價格”是以該項貨物運離關境前的最後一個口岸的離岸價格為實際離岸價格。對於從內地起運的出口貨物,則應扣除從內地口岸至關境口岸所支付的境內段運輸費用。其計算公式為:
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離岸價格/(1出口稅率)
上述進出口貨物的到岸價格、離岸價格或者租金、修理費、料件費等以外幣計價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所適用的彙率,由海關按照填發稅款繳納證之日國家外彙管理部門公布的《人民幣外彙牌價表》的買賣中間價為準。無牌價的外幣按照國家外彙管理部門確定的彙率折算。
(四)關稅的繳納和退補。
1.稅款的繳納。按照《進出口關稅條例》的規定,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是關稅的納稅義務人。他們應當在海關填發稅款繳納證次日起七日內(如星期日和節假日位於征稅期限末尾向後順延)向指定銀行繳納稅款。逾期不繳的,除依法追繳外,海關自到期之日起至繳清稅款之日止,按日征收滯繳稅額1‰的滯納金,超期三個月仍未繳納的,海關可以責令擔保人繳納稅款,或者將貨物變價抵繳;必要時,可以通知銀行在擔保人或者納稅義務人存款內扣繳。
2.退稅。《進出口關稅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者他們的代理人,可以自繳納稅款之日起一年內,書麵聲明理由,隨附納稅收據,向原征稅海關申請退稅:(1)因海關誤征,多納的稅款;(2)海關核準免驗的進口貨物,在繳納稅款之後,發現有短卸情事,經海關審查認可的;(3)已征出口稅的貨物因故未裝運出口,申報退關,經海關查驗屬實的。逾期申請退稅的,海關不予受理。
3.補稅。《進出口關稅條例》規定,海關在放行進出口貨物以後或者征稅以後,發現少征或者漏征稅款,可從繳納稅款或者貨物放行之日起一年內,向納稅義務人補征。因納稅義務人違反海關規定而造成漏征、少征,海關可在三年以內追征。
(五)納稅爭議的申訴與裁決。為了正確地貫徹關稅政策,依法治稅,納稅義務人對貨物在海關稅則上的歸類和完稅價格的審定有異議時,可按規定程序提出申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先後實施的3個關稅實施條例(章程)中,關於納稅人有關納稅爭議的申訴和裁決,曾作出一些不同的規定:
1.新中國成立後至一九五一年五月,中國海關一度沿用舊中國海關的《進口稅則暫行章程》規定,對納稅爭議案的申訴,設立專門機構負責審理;對估價爭議案,如申訴人敗訴,則予以處罰。該《章程》還規定,對稅則歸類有異議時,可於海關簽發繳納證十四日內書麵向稅務司提出申訴,稅務司應於接到該案十五日內對該案重新審核,如認為申訴不合理,應將該案呈請總稅務司轉呈關稅署交由稅則估價評議會審定,評議會的決定,應經關務署批準後實施。關於估價爭議案如經評議會決定該貨物實際價格比申訴人原報價格超過20%或以上者,海關應處以匿報稅款10倍或10倍以下的罰款。
2.一九五一年五月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稅則暫行實施條例》對申訴程序和審核期限都作了改變。《條例》規定,納稅義務人應自海關填發稅款繳納證的次日起十四日內,向海關提出申訴。海關接到申訴後,應於七日內將該案重行審核,如認為應維持原決定,或者納稅義務人對變更後的決定仍然不服,海關均應加具意見,報海關總署審理。海關總署的決定為最後決定。
3.為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體現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法製的原則,一九八七年九月修訂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對納稅人爭議的申訴期限、程序及最終判定爭議的權限,都作了新的規定。納稅人申請複議的期限,改為自海關填發稅款繳納證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海關書麵提出,較原規定期限延長了十六天,給了當事人更多的申訴時間;納稅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向海關總署申請複議,不必由原審理海關轉報;對海關總署的複議仍然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海關進出口稅則
海關稅則是根據國家的關稅政策製訂的,並按照一定的商品分類目錄序列排列的稅率表。海關稅則通常包括稅號、稅目和稅率三個部分。“稅號”是商品分類的編號,“稅目”是對商品分門別類的科學排列,“稅率”是征稅的幅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根據國家的經濟和對外貿易發展情況,先後實施了不同的海關進出口稅則:
(一)新中國成立以後至一九五一年五月以前。
由於各地區解放的時間不同,經濟發展情況不一,各地區海關執行了不同的進出口稅則。
1.山東、東北等老解放區仍沿用解放區的海關進出口稅則。
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山東解放區政府公布了《山東解放區征收進出口稅暫行條例》及《進出口貨物稅目稅率表》。《條例》規定:對進出口貨物全部實行從價稅,進口貨物以進口地的市場批發價格扣除進口稅後為估價征稅的標準,出口貨物按出口地點的市場批發價格為估價征稅的標準。上述《稅目稅率表》的進、出口貨物稅目分別編排,進、出口稅率各設一種。其中《出口貨物稅目稅率表》分為4個部分,即出口統銷品、出口管理品、出口征稅品和出口禁止品。稅號是連續編號,共426個。每類末尾都空若幹個稅號。稅率除免稅和出口禁止品以外,為5%、10%、15%和20%共4個稅級。《進口貨物稅目稅率表》分三個部分,即特許進口征稅品(下設雜貨類1類)、進口征稅品(下分5類)、進口免稅品(下分7類)。稅號為531號至995號,每類末尾均有若幹個空號。稅率除免稅外,共有6個稅級,分別為5%、10%、15%、20%、30%、40%。
一九四九年二月實施了《東北解放區進出口貨物管理及課稅暫行辦法》及進出口暫行稅則。《出口稅暫行稅則》分為6大類31組,稅號順序排列共270個。除免稅外,稅率分為5—30%共6個稅級,每級級差為5%。《進口稅暫行稅則》分為16類,稅號順序編碼,共計672個。除免稅外,最低稅率為5%,最高稅率為100%,稅級較多。
2.華東、華北、華南等新解放區的海關沿用舊中國海關的進出口稅則。對進口貨物沿用一九四八年八月實施的《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分為16大類,類下設組,共273個稅號。稅率分為國定稅率和協定稅率兩種。國定稅率除免稅外,最低為5%,最高為200%;協定稅率除免稅外,最低也是5%,最高為80%。新解放區海關在使用上述進口稅則時,對進口稅率作了適當的修改。
對出口貨物沿用一九三四年實施的出口稅則(一九四五年修訂本)。為了鼓勵出口,各解放區海關在使用時,對出口稅率也作了適當的修訂。
3.一九五○年十二月,中財委決定,在全國範圍內對豬鬃、桐油、花生、花生油征收出口稅。
(二)一九五一年五月至一九八五年二月。
一九五一年五月,政務院頒布實施的《海關進出口稅則》,其商品分類是根據中國的生產和進出口商品情況,按照商品的自然屬性、加工程度、功能和用途編排的,共分17類、89組、939個稅號。稅則采取進、出合一製,進口稅設最低稅率、普通稅率兩種,出口稅率隻有一種。
《海關進出口稅則》進口稅級的設置,最低稅率除免稅以外,從5—150%共20個稅級。進口貨物按中國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對其需用程度分為必需品、需用品、非必需品、奢侈品及保護品5大類。必需品的稅率為低稅或免稅;需用品的稅率為25—40%,比以前要低;非必需品的稅率則比前用稅率高,一般在50—100%之間;奢侈品的稅率最高,由120—150%;保護品的稅率是按國貨批發市價與進口貨物到岸價格間的差額,酌予加高的數額核定的。普通稅率,除免稅以外,稅率從7—250%。普通稅率比最低稅率一般高一至二個稅級。出口稅,隻對少數商品征收,凡沒有標明出口稅率的商品,均不征收出口關稅。
《海關進出口稅則》實施三十多年間,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為適應調整國民經濟和擴大對外經濟貿易往來的需要,一九八○年和一九八二年曾兩次大幅度地調整進口關稅稅率,降低國內不能生產供應的先進設備和供應不足的原材料及機器、儀器的零部件的稅率,提高某些耐用消費品和國內已能生產供應的機器設備的稅率。對於一度取消的出口關稅,為了限製盲目出口,又於一九八二年重新開征,稅率從10—60%,共6個稅級,每級的級差為10%。
(三)一九八五年三月以後。
一九八五年三月,中國全麵修訂了《海關進出口稅則》。為了便於國際貿易的分析對比,促進國際貿易的發展,新稅則采用海關合作理事會商品分類目錄(Customs Cooperation Council Nomenclature簡稱CCCN),並結合中國進出口商品的實際情況,對中國主要的或特有的進口產品,凡在目錄中沒有單獨列名的,加列子目,較好地體現了中國進出口商品結構的特點。新稅則分類原則是根據商品的不同性質,分別按照自然屬性、加工程度、功能和用途以及生產部門來分類的,共分為21類、99章、1011個稅目。新稅則的“類”“章”標題下寫有注釋,主要是名稱解釋、區別商品的技術條件、本“類”“章”所包括的商品範圍及不包括的貨品名稱。注釋和稅目一樣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新稅則稅號采用結構性號列,由四位數字組成,前兩位代表章次,後兩位代表稅目在本章的排列順序。
《海關進出口稅則》的修訂,主要是調整稅率,重點是解決稅率偏高和稅率之間不平衡的問題,製訂比較合理的稅率,以有利於利用外國資源,引進先進技術設備,加速國民經濟的發展。調整稅率的主要產品範圍是:
1.對國內比較緊缺、短期內不能迅速發展的原材料,較大幅度地降低了稅率;
2.對新型材料、新技術產品、信息傳輸設備,從低製訂稅率;
3.對國內不能生產的或生產數量不足或質量未過關的機械設備、儀器、儀表及其零、部件,適當降低或從低製訂稅率;
4.為了適應旅遊事業的發展和改善人民生活,對餐料、物料、食品等都適當降低了稅率;
5.對從第三世界國家大量進口的熱帶產品,降低了稅率;
6.對國內外差價大的耐用消費品和國內已能生產供應的少數原材料,適當提高了稅率。
經過上述調整,在全部稅則稅目中有55%的稅目調低了稅率,同時調整了稅級。稅級的調整貫徹了稅率低級差小,稅率高級差大的原則。調整後的稅級如下:
1.進口稅率中的最低稅率,除免稅以外,從3—150%共17個稅級,按稅率級差的大小又可分為4組。第一組從3—15%5個稅級,每級相差3%;第二組從20—40%5個稅級,每級相差5%;第三組從50—80%4個稅級,每級相差10%;第四組有3個稅級,分別為100%、120%和150%。進口稅率中的普通稅率,從8—180%,也是17個稅級。與最低稅率相比較,第一組每級高5%,第二組每級高10%,第三組每級高20%,第四組每級高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