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出口稅的稅率從10—100%共8級,每級相差10%或20%。
新稅則實施後,由於中國深入進行經濟體製、價格體製改革,國內外市場價格發生了較大變化,為了使關稅這一經濟杠杆更靈活地調節進出口,又先後對稅率進行了多次調整。特別是一九八八年九月至十一月,調整了33種商品的進口稅率,對16種商品開征了出口稅。調整的原則,旨在限製某些機電產品的進口,保護本國工業的發展;控製高檔消費品的進口,抑製超前消費;運用出口稅調控出口,保護國內資源,抑製盲目競爭,維護國內市場正常經濟秩序。例如:一九八八年七月,對銅、鋁開征出口關稅(稅率30%)後,一九八九年銅、鋁的出口量比一九八八年分別下降70%和80%;一九八八年國內出現搶購絲綢,低價外銷的情況,衝擊了中國的正常出口。為此,於同年十月對蠶繭、廠絲開征出口關稅(稅率100%),同時實行專營管理,使國內市場爭奪貨源的情況趨於緩和,絲綢市場趨於穩定。
三、進口調節稅
鑒於有些地區和單位盲目進口,對國民經濟的發展產生了不利的影響,一九八五年六月,國務院發出了《關於對若幹商品開征進口調節稅的通知》,決定對某些商品在征收關稅和進口環節代征稅的同時,開征進口調節稅,於同年七月十六日起實施。
(一)征收進口調節稅的品種:小轎車、旅行車、工具車、越野車和其他機動小客車、摩托車、錄像機、複印機、彩色投影電視機、電視顯像管、電子計算器、微型計算機及其外圍設備、滌綸加工絲、化纖織物等。根據國內外價格變化的情況,至一九八九年底,應征進口調節稅的商品共21種。
(二)進口調節稅的完稅價格、稅款的繳納和退補、滯納金的征收、納稅爭議的申訴與裁決及其他有關事項,均參照《進出口關稅條例》的規定辦理。
四、修訂稅則的機構
(一)新中國成立至一九八四年。
新中國成立初期,中財委曾設立稅則委員會,負責擬訂海關進出口稅則。其後,海關稅則的修訂,都是由海關總署或外貿部會同財政部及有關經濟主管部門提出建議,報國務院(政務院)批準後實施。
(二)一九八五年至一九八六年。
一九八五年三月實施的《進出口關稅條例》第三條規定,《海關進出口稅則》的修改及暫定稅率的確定,由稅則委員會負責審議。同年十一月,經國務院批準成立稅則委員會,由海關總署署長戴傑任主任,財政部副部長田一農任副主任,委員由海關總署副署長及經貿部、國家計委、國家經委、國務院經濟法規研究中心、商業部、機械工業部、電子工業部、國家統計局、物價局、物資局、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稅司等單位的司局級幹部擔任。
(三)一九八七年以來。
為了加強關稅立法工作的領導,一九八七年三月,國務院辦公廳發出了《關於成立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的通知》,規定了關稅稅則委員會的職責任務,調整和充實了人員組成。
1.關稅稅則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提出製訂或者修訂《進出口關稅條例》、《海關進出口稅則》的方針、政策、原則,審議稅則修訂草案,製訂暫定稅率,審定局部調整稅率。一九八七年九月十二日,根據國務院辦公廳上述通知規定,對《進出口關稅條例》第三條作了修改,從關稅立法上明確了國務院成立關稅稅則委員會及委員會的職責。
2.關稅稅則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由國務院有關領導人和財政部、經貿部、國家計委、國家經委、國務院調節辦、國務院法製局、國家機械委、商業部、電子工業部、海關總署、國家物資局、國家物價局、國家統計局、國家稅務總局各一位負責人組成。主任委員為王丙乾(國務委員兼財政部長),副主任委員為戴傑(海關總署署長)、田一農(財政部副部長)、王品清(經貿部副部長)。一九八八年七月又增補化工部和國務院特區辦兩位負責人為委員。
▓關稅的征收
正確計征關稅,是貫徹關稅政策,從經濟上充分發揮海關監督管理職能的一個重要方麵,也是發揮關稅的杠杆調節作用的一個主要方麵。
一、征稅工作的方針和要求
征稅工作的基本方針是:依率計征,依法減免,嚴肅退補,及時入庫。這16字的核心和基本要求是依法治稅。海關關稅的征收、減免、退補、繳庫,在立法上都有明確的規定,因此,一定要按法律和法令辦事;同時,在各個環節上都有齊全的單證法律文書,嚴密的管理製度,明確的操作方法,以保證法律和法令的貫徹執行。隻有這樣,才能保證國家稅收,保證關稅政策的貫徹實施。
征稅工作還有一個重要方麵,就是要注意維護納稅人的正當利益。征稅是相當複雜的工作,一項商品的完稅價格的審定,在稅則上的正確歸類,都包含著很多政策問題和技術問題;減免關稅工作政策性也很強。在依法行政中,一定要注意維護納稅人的正當利益,做到既不多征,也不少征。必須正確理解、掌握政策和技術規定,使法令得到統一執行,並使納稅人處於同一競爭水平上。
二、征稅方法的變遷
(一)一九五○年底,朝鮮戰爭開始後,一些西方國家對中國實施封鎖禁運,使中國的對外貿易重點逐步轉移到對蘇聯和東歐國家,自這些國家進口的大批貨物集中從滿洲裏和綏芬河兩個陸運口岸輸入,致使口岸的貨物查驗和征稅工作都發生了相當大的困難。為了簡化報關納稅手續,便利貨運,保證稅款及時清繳,中財委製定了《關於由蘇聯及新民主主義國家進口貨物集中納稅及劃撥結算辦法》,從一九五二年一月起實施。《辦法》規定:凡由蘇聯及新民主主義國家進口的貨物(以訂有國家合同的貿易為限),不分陸運、海運、空運、江運、郵運,除東北區訂用貨物的稅款,在沈陽集中劃撥結算外,屬中央及其他各區訂用貨物的稅款,在北京集中劃撥結算,一九五四年十二月,由外貿部、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聯合發布了《關於國營由蘇聯及人民民主國家進口國家合同貨物納稅暫行辦法》,規定:進口貨物一律根據國外清算貨款的銀行帳單計征稅款;各進口公司在收到國外帳單辦理結算貨款的同時,按照國家稅法代替海關計算應征的關稅和代征的商品流通稅(或貨物稅),分別填製稅款繳款書,注明“集中納稅專用”,與收取貨款的單據一並寄送用貨部門憑以結算稅款。當時,為了做好進口貨物集中納稅的征稅工作,由海關總署派出幹部駐在各進口總公司,與公司配合一同工作。從一九六一年起,集中納稅又擴大到對各外貿進出口總公司從資本主義國家訂購進口的貨物。
(二)一九六三年十二月,國務院頒布了《關於進口商品實行統一作價辦法的暫行規定》,從一九六四年一月起實施。《規定》明確:為了使進口商品的作價同國內產品的價格基本一致,以利於貫徹執行以自力更生為主的建設方針,促進外貿部門和用貨部門加強經濟核算,無論從哪一個國家進口的商品,也無論是哪一個部門的訂貨,都應當盡可能按照國內產品的價格作價。在實行統一作價後,進口關稅改由各外貿公司向海關繳納。
(三)從一九六七年七月起,對外貿係統各進出口公司進口商品按統一作價辦法的暫行規定作價的,海關停征進口關稅,其稅款由外貿公司並入外貿利潤統一交庫(出口關稅也同時並入外貿利潤一並交庫);對於不按統一作價辦法作價的進口商品,仍按照《海關進出口稅則》的規定征收關稅。
(四)改革開放後,國務院於一九七九年八月批準了財政部、國家計委、外貿部《關於改進征收關稅辦法和改革海關體製的報告》,其中指出:“恢複關稅單獨計征”,“對外貿公司的納稅手續可以適當簡化”。據此,從一九八○年一月起,對地方外貿公司以及其後成立的工貿公司,規定它們的進口貨物都在地方海關(包括進口地海關和指運地海關)征稅;各外貿進出口總公司向國外訂購並負責承付貨款的進口貨物,一律實行集中納稅。集中納稅的稅率,是依據海關總署、財政部聯合編製的《海關對外貿部直屬各總公司進口貨物集中納稅分類稅率表》執行。
(五)一九八四年十月,海關總署、財政部、經貿部聯合製定了《關於改進進口貨物集中納稅辦法的規定》,決定自一九八五年一月起,全麵貫徹“依率計征”的原則,由北京海關派員駐在各總公司,公司負責在每天將統一編號的國內收款結算憑證和國外發票送交海關駐公司人員,作為申報計稅的憑證,海關按照公司開出結算證之日所實行的《海關進出口稅則》稅率計征稅款。
外貿體製改革後,外貿總公司進口的貿易額在整個進口總額中所占的比重逐步減少。八十年代初期,集中納稅占整個進口貨物的稅款60%以上,到一九八九年,已下降到32%。
三、對進出口貨物的征稅
(一)對進口貨物的征稅。
1.審定完稅價格。
關於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規定,在“關稅立法”的一節中已作了闡明。但是,在實際審定完稅價格中,還有許多政策性、技術性問題要加以注意,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麵:
第一,一九八七年九月修訂實施的《進出口關稅條例》規定: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是以海關審定的正常成交價格為基礎的到岸價格。正常的成交價格受到成交的時間、地點、數量等因素的影響。
第二,凡是成交雙方有特殊經濟關係,影響到價格,海關都不承認其成交價格,而另行估定。所謂有特殊經濟關係,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彼此業務經營中任高級職員或董事;法律承認的經營合夥人;雇主和雇員;直接或間接地擁有、控製或持有兩者5%或5%以上已發行的擁有表決權的股票股份的人;其中一方直接或間接地控製另一方;兩者都直接或間接地受到第三者的控製;成交雙方一起直接或間接地控製著第三者;同一家庭的成員。
第三,進口人提供的單證應齊全、準確,如國內買方是向中間商購買的貨物,則應提交中間商開出的成交發票,生產廠商供給中間商的發票不能作為審價的依據;如果成套設備或大型設備的購買,往往由預付款、收到提單後付款和貨到後經檢驗合格付款三個部分組成,這三部分的發票都應齊全不應漏掉任何一部分;在國外支付的勞務費用的憑證,包括在國外購買二手設備的拆遷、包裝等的勞務費用,去國外修理機器設備、交通運輸工具時所支付的勞務費用等等。
第四,關於傭金或回扣的處理問題。在貨物成交過程中,如有買方在成交價格外另行支付給賣方的傭金,也計入成交價格內;對於賣方付給買方的正常回扣,則從成交價格內扣除;由於賣方違反合同規定延期交貨而對賣方予以罰款,賣方在貨價中衝減時,這項罰款不從成交價格內扣除。
2.確定稅則歸類。
《海關進出口稅則》是國家的產業政策和關稅政策的具體體現。稅則歸類工作,就是將眾多的進口貨物,按照稅則的規定,歸入恰當的稅號,課以適當的稅賦。首先它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其次進口商品種類繁多,商品變化日新月異,要把每一種進口商品正確地歸入一個適當的稅號,又是技術性很強的工作。此外,稅則歸類有它一定的基本規則,而商品本身的變化不可能是遵循稅則歸類的規則去變化的,製訂歸類規則時也不可能預見到所有商品的變化,因此歸類時要綜合考慮,將政策性、技術性、科學性結合起來。
《海關進出口稅則》是采用海關合作理事會製訂的稅則分類目錄,在進行稅則歸類時,也需遵循該目錄規定的規則。稅則歸類總規則有以下4條:第一條,類、章及分章的標題,僅為查找方便而設。具有法律效力的歸類,應按稅目條文和有關類注或章注確定,並在稅目、類注或章注無其他規定的條件下,再按其餘規則確定。此項規則為稅則歸類工作確立了法律程序。第二條,(甲)稅目所列貨品,應包括該項貨品的不完整品或未製成品,隻要在進口時該項不完整品或未製成品具有完整品或製成品的主要特征;還應包括該項貨品的完整品或製成品(或按本規則可作為完整品或製成品歸類的貨品)在進口時的未組裝件或拆散件。這就是說,稅目所列貨品,除包括其完整品外,還包括具有該項貨品的主要特征的不完整品或未製成品、未組裝件或拆散件。(乙)稅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質,應包括該種材料或物質與其他材料或物質混合或組合的物品。稅目中所列某種材料或物質構成的貨品,應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該種材料或物質構成的貨品。由一種以上材料或物質構成的貨品,應按規則第三條歸類。第三條,不論何種原因,貨品看起來可歸入兩個或兩個以上稅目時,海關按以下規則歸類:列名比較具體的稅目,優先於列名一般的稅目;不同材料構成或不同部件製成的組合物以及成套貨品,如不能按上述規則歸類時,在可適用本條標準的條件下,按構成貨品主要特征的材料或部件歸類;貨品不能按照上述兩項規則歸類時,應歸入其可歸入的稅目中的最末一個稅目。第四條,無法歸入本稅則任何一個稅目的貨品,應歸入與該項貨品最相似的貨品所適用的稅目中。
此外,各類、章都有一些注釋,這些注釋除了絕大部分是明確規定稅號的範圍和它與相關稅號的關係外,還明確了一些歸類規則,它們都是稅則歸類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