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無代價抵償進口貨物的稅款處理。
無代價抵償進口貨物,就是指進口貨物在征稅放行以後,發現貨物殘損、短少或品質不良(應有客觀的證據證明情況屬實),由國外承運人、發貨人或保險公司免費補償或更換進口的同類貨物(通稱為無代價抵償進口貨物)。此類貨物經海關確定,屬於以下兩種情況可予免稅:(1)原進口貨物已退運國外,或者原貨已放棄交由海關處理,而且原征稅款又未退還;(2)原貨短少,而對短少部分已征稅款未退還,隻是重新補充進口短少部分的貨物。
在進口無代價抵償貨物時,如原貨不退運國外,已征稅款又未退還的,按以下原則處理其稅款問題:(1)機器、儀器或其零、部件殘損或品質不良,其進口的抵償貨物,可免予征稅。(2)機器、儀器和其他貨物殘損或品質不良,國外同意削價並補償進口部分貨物,如品名、規格相同,並且價值不超過削價金額,對這部分進口貨物,海關也免予征稅。本項“其他貨物”不包括第(3)點所列貨物。(3)車輛、家用電器、辦公室用機器、其他耐用消費品及其零、部件,殘損或品質不良,其抵償進口的貨物,也可免稅,但對留在國內的原貨,應視其殘損程度估價征稅。
(二)對出口貨物的征稅。
新中國成立以後,曆來實行鼓勵出口的政策,對絕大部分出口貨物,不征收出口關稅。但是,對於極少數出口貨物,需要運用關稅調節出口。一九五一年五月實施的《海關進出口稅則》,曾規定對花生油、花生、豬鬃、桐油、薄荷油、薄荷腦等6種商品征收出口關稅。其後,由於國際市場和國內情況的變化,一九五二年至一九五三年,對桐油、豬鬃相繼停止征收出口關稅。一九八○年二月,又規定對其餘4種商品停征出口關稅。但是,到了一九八一年下半年至一九八二年初,少數出口商品盈利過大,經營出口的企業爭相出口利大商品,甚至對外削價競銷,損害國家利益。為此國務院決定,對一部分出口利潤較大的商品,征收一定的出口關稅,用經濟手段進行調節,以維護國家利益和企業的利益。從一九八二年六月起,對34種商品開征出口關稅。其中對栗子、部分鐵合金、大米、大豆、對蝦、生漆、魚子、枸杞子、桂皮、當歸、魚苗等33種商品,分別征以10—60%的出口關稅;對煤炭出口則征收從量稅,每噸稅額為人民幣40元。此後幾年,對一些出口應稅商品,陸續停征了出口稅。一九八六年底,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從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將征收出口稅的品種,由23種減少為7種。其後,為了限製一些原料性產品的出口,又對生絲、綢緞、山羊絨、若幹鐵合金和有色金屬開征出口稅,至一九八九年底,征收出口關稅的商品共50多種,稅率由10—100%,發揮了出口稅的調節作用。
(三)進出口關稅的繳納和退補。
關稅的繳納和退稅、補稅,均按《進出口關稅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以保證關稅的依率計征和及時入庫。退稅與補稅,是一項複雜的工作。由於確定退、補稅的日期與貨物實際進出口日期或原納稅日期都有一定的時間差,為了保證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又維護國家稅收,對各種情況的退補稅所適用的稅率按以下規定辦理:
1.按照特定減免稅辦法批準予以減免稅的進口貨物,後因情況改變經海關批準轉讓或出售需予補稅時,按其原進口日所施行的稅則稅率征稅。
2.來料加工、進料加工的進口料、件等屬於保稅性質的進口貨物,如經批準轉為內銷,按向海關申報轉為內銷當天的稅則稅率征稅;如未經批準擅自轉為內銷的,則按海關查獲日期所施行的稅則稅率征稅。
3.暫時進口貨物轉為正式進口需予補稅時,按其正式進口日所施行的稅則稅率征稅。
4.對於分期支付租金的租賃進口貨物,各期付稅時,都按該項貨物原進口日所施行的稅則稅率征稅。
5.溢卸、誤卸貨物事後確定需予征稅時,按其申報進口日所施行的稅則稅率征稅。如原進口日期無法查明時,按確定補稅當天所施行的稅則稅率征稅。
6.對由於稅則歸類的改變,完稅價格的審定或其他工作差錯而需補征稅款時,按原征稅日期所施行的稅則稅率計征。
7.查獲的走私進口貨物需予補稅時,按查獲日期所施行的稅則稅率征稅。
8.在上述規定中,如有發生退稅情況,都按征稅或者補稅日期所適用的稅率計算退稅。
從新中國成立到改革開放前的二十九年間(一九五○年至一九七八年),關稅收入共233.16億元。改革開放後十年間(一九七九年至一九八九年)就征收關稅1163.22億元,相當於前二十九年的五倍,反映了中國對外經濟貿易的巨大發展。
▓關稅的減免
關稅的減免是貫徹關稅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海關法》規定,關稅減免分為三種類型,即法定減免稅、特定減免稅和臨時減免稅。
一、法定減免稅
法定減免稅是指《海關法》第三十九條、《進出口關稅條例》第二十四條和《海關進出口稅則》規定的準予免稅或者減稅的進出口貨物。
(一)下列進出口貨物免征關稅:
1.無商業價值的廣告品和貨樣;
2.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贈送的物資;
3.不滿關稅起征點——人民幣10元的進出口貨物;
4.因故退回中國的出口貨物,由發貨人或他們的代理人申報複進口,並提供原出口單證,經海關審查屬實的;
5.進出關境運輸工具所載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飲食用品。
(二)下列進口貨物,海關依據其遭受損壞和損失的程度酌情減稅或者免稅:
1.在境外運輸途中或者在起卸時遭受損失或者損壞的;
2.起卸後海關放行前,因不可抗力而遭受損壞或者損失的;
3.海關檢查時,已經破漏、損壞或者腐爛,經查證不是因倉庫管理人或者貨物關係人保管不慎所造成的。
(三)《海關進出口稅則》規定的準予免稅的貨物:進口貨物主要有改良種用活動物、種苗、小麥、玉米、大米、種子、金屬礦砂、書籍、報刊、雜誌、教學用儀器等。出口商品除規定征稅的品種外,其他都是免稅的。
二、特定減免稅
《海關法》第四十條規定:“經濟特區等特定地區進出口的貨物,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等特定企業進出口的貨物,有特定用途的進出口貨物,用於公益事業的捐贈物資,可以減征或者免征關稅。特定減稅或者免稅的範圍和辦法,由國務院規定。”改革開放以來,國務院規定的特定減稅、免稅範圍主要有:
(一)經濟特區、沿海開放城市和開放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和新技術產業開發試驗區等特定地區的減稅、免稅。
1.經濟特區進口貨物關稅的減免。
根據一九八○年八月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批準的《廣東省經濟特區條例》,海關總署製訂了《對進出經濟特區的貨物、運輸工具、行李物品和郵遞物品的監管規定》,一九八六年三月經國務院批準實施。上述規定具體訂明了對進出特區的貨物予以免稅和減稅的範圍。其中免征關稅的有:(1)用於特區建設所需的機器設備和建築材料;(2)特區企業所需進口的生產管理設備及建築材料、燃料;(3)旅遊、飲食業營業用的餐料;(4)行政機關、企業、事業等單位自用的、合理數量的辦公用品和交通工具;(5)進料加工實際複出口的產品所含的進口原材料、零部件以及加工裝配供特區企業生產或營業自用和特區行政機關、事業單位自用並享受免稅的設備、物品所需的進口料件。減半征稅的有:在國家對經濟特區每年供特區內市場銷售的物資審定的外彙額度以內進口的商品(不含煙酒和國家限製進口商品)。但對海南省經濟特區進口國家限製進口的商品也按法定稅率減半計征關稅。據統計,一九八六年至一九八九年,深圳、珠海、汕頭、廈門4個特區共減免關稅99.7億元(人民幣),征收關稅76.16億元,海南特區一九八八年至一九八九年減免關稅11.09億元,征收關稅3.39億元,為特區建設提供了有力的財政支援。
2. 沿海開放城市和開放區進口貨物關稅的減免。
一九八九年,海關總署製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沿海開放區進出境貨物的管理規定》明確了:(1)沿海開放城市和開放區的外商投資企業享受關稅優惠。對企業進口自用的交通工具和辦公用品,投資的外商和來自國外的技術人員、職工進口的安家物品和自用的交通工具(限合理數量),都免征進口關稅和工商統一稅;(2)為進行現有企業的技術改造,進口國內暫不能生產或不能保證供應的關鍵設備、儀器儀表和其他必需器材,不論外彙來源,一九九三年以前均予免稅;(3)對沿海經濟開放區規定範圍內的開放市、縣所轄農村,為安排發展出口農企產品加工項目所需進口的種子、種苗、種畜,飼料、動植物保護藥物,耕作、種植、養殖和農產品加工機具以及其他必需的技術、裝備,不論外彙來源,一九九三年前也都予以免稅。
3.經濟技術開發區進口貨物關稅的減免。
一九八四年五月中共中央、國務院批轉的《沿海部分城市座談會紀要》規定,“建設經濟技術開發區基礎設施所需進口的機器、設備和其他基建物資,不分外彙來源,一九九○年前一律免征關稅。”“區本身和區內企業自用的建築材料、生產設備、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交通工具、辦公用品的進口和產品的出口、內銷,也執行經濟特區的優惠政策和管理辦法。”一九八八年四月,海關總署在總結貫徹上述規定經驗的基礎上,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經濟技術開發區進出境貨物的管理規定》,具體規定開發區進口下列貨物免征關稅:(1)建設開發區基礎設施所需進口的機器、設備和其他基建物資;(2)區內企業進口自用的建築材料、生產和管理設備、生產用燃料,合理數量的生產用車輛、交通工具、辦公用品,以及上述設備、車輛所需進口的維修零配件;(3)區內的行政機關、事業單位進口自用合理數量的建築材料、交通工具、辦公用品、管理設備。
4.對新技術產業開發試驗區進口貨物關稅的減免。
為了促進科學技術和生產直接結合,科學技術和其他生產要素優化組合,推動技術、經濟的發展,一九八八年五月,國務院批準了《北京市新技術產業開發試驗區暫行條例》,規定以中關村地區為中心,在北京市海澱區劃出100平方公裏左右的區域,建立外向型、開放型的新技術產業開發試驗區,區內企業用於新技術開發,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儀器和設備,五年內免征進口關稅。
一九八八年八月,國務院批準的《關於動員和組織科技力量為沿海地區經濟發展戰略服務的決定》規定“……凡經國務院批準的新技術開發區,可參照經國務院批準的《北京市新技術開發試驗區暫行條例》及有關優惠政策試行。凡由國家科委或各地政府批準的新技術開發區,可根據本地情況和職權範圍,製定相應的優惠政策。”根據上述規定精神,海關總署進一步明確:凡經國務院批準的新技術開發區,按照國務院的批準文件執行;凡經國家科委或各地政府批準的新技術開發區,海關從管理上采取靈活措施,但關稅的減免不能超出上述規定的範圍。
(二)外商投資企業進口貨物關稅的減免。
為了鼓勵外國公民、華僑、港澳同胞及其公司、企業,來中國投資興辦企業或獨資興辦企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先後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根據上述法律及其實施細則,海關總署、財政部、經貿部於一九八四年一月和四月,先後製定和公布了《關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進出口貨物的監管和征免稅規定》、《關於中外合作經營企業進出口貨物的監管和征免稅規定》等一係列規章,具體規定了外商投資企業進出口貨物的免稅辦法。其原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四十條中得到肯定,為外商投資企業進出口的貨物享受關稅減免提供了法律保證。
外商投資企業的關稅減免,與對外開放格局相適應,按其投資地區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外商在經濟特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投資辦企業進出口的貨物享受各該區的關稅減免優惠政策。外商在內地和開放地區投資辦企業進出口貨物的關稅減免,則按以下規定辦理:
1.內地外商投資企業進口貨物的免稅。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外資企業、用企業投資額度以內的資金和追加投資的資金進口的貨物,以及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經營國家鼓勵發展的項目,包括能源開發、鐵路、公路、港口基本建設、工業、農業、林業、牧業、養殖業,深海捕撈、科學研究、教育和醫療衛生等,進口貨物依其是否產品出口型企業和先進技術型企業(簡稱“兩類企業”)而給予不同的關稅優惠。(1)非“兩類企業”進口貨物準予免征關稅的有:企業生產和管理必須進口的機器設備、貨運車輛;外商投資企業建廠(場)以及安裝、加固機器設備必須進口的材料;進料加工實際複出口產品所需進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輔料和包裝物料(簡稱料、件)。(2)“兩類企業”進口貨物,享受免稅的除了(1)項以外的還有:根據企業規模、員工多少,以及企業距離城區的遠近等實際需要,經主管部門批準進口合理數量的轎車、旅行車、大客車等交通工具;企業在辦公室內進行公務活動,處理行政和業務事務必需的機器設備、工具和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