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對合作經營的旅遊飯店所需設備、材料,主要立足於國內供應,隻對國內暫不能生產供應的,或者技術、工藝、數量、交貨時間不能保證的可免征關稅。

2.開放地區外商投資企業進口貨物的免稅。

外商在14個沿海開放城市和沿海經濟開放區投資興辦企業,其進口貨物可以享受比內地的外商投資企業更多的免稅優惠,無論是合資經營企業還是合作經營企業,也不分是否“兩類企業”,除另有規定者外,在企業投資額度以內的資金和追加投資的資金進口的貨物,都可以與內地的“兩類企業”享受同等的免稅。

免征進口關稅的有:(1)機器設備、零部件;(2)建築材料;(3)進料加工實際複出口的產品所含進口料、件;(4)企業自用的交通工具;(5)企業自用的辦公用品;(6)投資的外商和境外技職人員進口的自用合理數量的安家物品和自用的小汽車(限一輛)。

此外,對北京市和新疆的烏魯木齊、伊寧、石河子、喀什、阿克蘇、庫爾勒、昌吉、吐魯番、哈密等九個城市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和從事國家鼓勵發展項目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所需進口的上述6項貨物也免征關稅。

3.中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進口貨物的免稅。

為了鼓勵中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一九八二年二月,國務院批準了《關於中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進出口貨物征免關稅和工商統一稅的規定》,其中明確:中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所需進口的下列機器設備和零部件免征關稅:(1)直接用於勘探作業的機器設備和零部件;(2)直接用於開發作業的機器設備和零部件;(3)為在國內生產勘探、開發作業用的機器設備必須進口的設備和零部件。

截至一九八九年底,中國已批準外商投資企業21700多家,其中已經投產開業的9900多家。已開業的外商投資企業盈利總額達22億元。在此期間,海關對外商投資企業進口貨物減免關稅達80億元,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發展起了積極的促進作用。

(三)技術改造進口貨物的關稅減免。

新中國成立以來,中國已經建立起了一個獨立的、比較完整的工業體係和國民經濟體係,國營工業交通企業擁有4000多億元的固定資產。但是長期以來,在生產建設中偏重於建設新企業,忽視已建成企業的技術改造。設備老化,技術陳舊,計量測試條件差,產品落後的情況相當嚴重。對現有企業有重點、有步驟地進行技術改造已成為發展中國國民經濟的一項迫切任務。為此,一九八二年一月國務院決定,改變過去以新建企業作為擴大再生產主要手段的作法,實行以技術改造作為擴大再生產主要手段的方針。為了支持對現有企業的技術改造,引進國外先進技術,一九八三年一月,國家經委、海關總署、財政部規定,現有企業技術改造單純進口的機器設備按法定稅率減半征稅;技術轉讓合同隨同進口的機器設備,其價值在引進技術金額50%以下的免征關稅。從一九八四年六月起,又先後規定14個沿海開放城市和沿海經濟開放地區,現有企業技術改造進口的機器設備,一九九○年底以前免征關稅。海關對這些規定的貫徹,發揮了顯著的作用。僅北京海關對北京市技術引進、技術改造的1589個項目,就減免稅32億元人民幣,累計進口貨值17.35億美元,為北京市工業的發展增添了後勁。

(四)進口科研、教學用品的免稅。

一九五○年十二月政務院批準實施的《文化教育用品報運進口免稅暫行辦法》及一九五九年二月,外貿部、財政部修訂發布的《文化教育用品報運進口免稅辦法》規定,學校和專門從事科學研究機構進口的文化教育專用物品免征關稅。這一規定,對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起了一定的促進作用。一九七八年,外貿部、財政部、中國科學院、教育部將上述文件修改為《科教用品報運進口免稅辦法》。一九八二年一月,這一辦法又經海關總署、財政部聯合修訂,規定大專院校和專門從事科學研究的機構進口下列科研教學用品免征關稅:

1.科研、教學用的分析、測試、檢查、計量、觀測、發生信號的儀器(表)及其配套設備和附件;

2.科研、教學實驗用的醫療儀器;

3.科研、教學用的微型計算機係統;

4.化學試劑;

5.實驗用動物;

6.教學專用閉路電視及其配件;

7.教學專用的電影片、幻燈片、原聲錄音帶;

8.書籍、刊物、圖表、講課稿、講座稿及科技交流資料;

9.標本、模型。

以上各項特定減免關稅進口貨物,進口貨物的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應在貨物進口以前,持進口合同、進口貨物清單、進口批件及其他有關證件到地區、企業或單位的主管海關申請減免關稅,由主管海關核準。貨物進口時,申報人除應填寫進口貨物報關單外,還應交驗主管海關核準的減免關稅證件。進口地海關審核無誤後減征或者免征關稅。

海關準予減征或者免征關稅的進口貨物,未經海關核準,不得擅自出售或轉讓,違者按照《海關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三、臨時減免稅

由於《海關進出口稅則》訂定的稅率很難照顧到各個方麵,需要通過臨時減免稅作適當的調節。根據《海關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臨時減征或者免征關稅,由海關總署或者海關總署會同財政部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審批。申請臨時減免關稅的單位,應在貨物進出口前,向單位的主管海關提出書麵申請,寫明理由,隨附必要的資料和證件,由有關海關審查後報海關總署審核辦理。

▓西藏地區的關稅

一、對從西藏邊境內流外貨的關稅征收

一九五七年至一九六一年,西藏地區尚未設立海關,外國貨物經由西藏地區流入內地的情況相當嚴重,為了嚴格管理經由西藏地區流入內地的外國貨物,以貫徹國家的對外貿易政策、金融政策、稅收政策和其他有關政策,一九五七年十一月國務院作出了《關於嚴格管理外國貨物經由西藏地區和其他邊境流入內地的規定》,規定在青海、四川、雲南、新疆等省、自治區同西藏接壤的地區,由財政部門設立稅卡。對經由西藏運來的外貨一律補征關稅。一九五八年三月,海關總署決定,在青海省格爾木和四川省德格縣派駐工作組,協助稅務局對西藏流入內地的外國貨物補征關稅。一九五九年七月,這兩個工作組撤銷,有關工作由北京關與青海、四川兩省稅務局聯係辦理。

上述補征關稅的貨物按照《海關進出口稅則》規定的稅率計征稅款,補征關稅的完稅價格,以該項貨物從國外運抵中國國境的到岸價格為準;如果到岸價格無法查明,參照收購站的收購價格另行核定。

二、實施《西藏地區海關征收進出口稅暫行辦法》

一九六一年十二月,國務院《關於在西藏地區設立海關的決定》中指出,鑒於西藏地區在政治、經濟和民族關係等方麵存在著某些特殊情況,根據中央統一領導和因地製宜的原則,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可以根據國家的保護關稅政策,結合西藏地區的特點,製定西藏地區海關征收進出口稅辦法,報國務院批準後公布;西藏地區的海關關稅收入,劃為西藏地方收入;西藏地區關稅的臨時減免,由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決定。根據上述決定,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製訂了《西藏地區海關征收進出口稅暫行辦法》,經國務院批準,於一九六二年五月公布實施。從西藏邊境進出口的貨物按照該《辦法》及所附《西藏地區進出口稅則》的規定,計征進口關稅和出口關稅,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貨物經過西藏地區進口或者出口的,按照《海關進出口稅則》規定的稅率計征關稅。

《西藏地區進出口稅則》的稅則分類比較簡單,進、出口稅號分別按順序編號。進口稅共38個稅號,出口稅共6個稅號,進出口稅都隻設一種稅率,進口稅的稅率一般低於《海關進出口稅則》規定的最低稅率。應征出口稅的商品與《海關進出口稅則》規定的應征出口稅的商品不同,故稅率的高低沒有可比性。

三、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西藏地區海關征收進口稅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西藏地區海關征收進口稅辦法》於一九八○年九月經國務院批準,由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布,自一九八○年十一月一日起實施。西藏地區從邊境鄰國進口的貨物都按該《辦法》和所附《西藏地區進口稅則》的規定征收進口稅;西藏地區的出口貨物,則仍按《進出口關稅條例》和《海關進出口稅則》的規定征收出口稅。

《西藏地區進口稅則》按順序編號共20個稅號。為了促進西藏地區經濟的發展,照顧少數民族地區的特殊需要,減輕進口貨物的稅負,對初級產品、原材料及其他工業用品和民族特需用品10個稅號下的產品都免征進口稅,其他應稅產品的稅率也比較低。

▓行李、郵遞物品進口稅

一、行李、郵遞物品進口稅的作用與特點

行李、郵遞物品稅(簡稱行郵稅)是貫徹國家關稅政策的一個重要方麵。它是對進境旅客攜帶的行李物品和個人郵寄進境的物品征收的進口關稅。中國海關對個人進境的行李物品和郵遞物品,在自用合理數量範圍內,規定一定數量和限值的免稅優惠。超出的部分或國家需要限製進口的物品,海關采取征收進口關稅的經濟手段,作為加強管理的措施之一。行郵物品的品種繁雜,數量零星,辦理征稅驗放的時間短促,要求簡化征稅手續,便利正常物品的進境。

二、行郵稅的沿革

一九六二年以前,中國海關對進境旅客的行李物品和個人郵遞物品沒有單獨的征稅辦法,而是與進口貨物使用同一個《海關進出口稅則》征收進口關稅和代征工商統一稅,對個人自用的進口應稅物品適用最低稅率。一九六二年,針對個人進境行郵物品不斷增加,海關驗放速度不利於疏運的突出矛盾,為簡化計稅手續,縮短驗放時間,便利正常往來,製訂了一個專用的行郵物品征稅辦法,簡化了稅率稅號,隻規定了21個稅則號列,13個稅級,比《海關進出口稅則》的939個稅號大為簡化。一九七九年,在進出境旅客繼續增長的情況下,海關進一步簡化了計稅手續,稅則號列減少到13個大類物品,稅率改為5級,分別為10%、50%、100%、150%、200%,把海關關稅和代征的工商統一稅合並為進口稅,明顯縮短了旅客行李物品和郵遞物品的驗放時間。一九八四年和一九八六年又兩次對部分物品的完稅價格進行調整和合並,進一步簡化了征稅手續。隨著海關準許臨時出國人員和港澳探親、旅遊人員征稅放行一件重點管理物品,旅客帶進物品的結構發生了變化,高檔家用電器顯著增多。一九八七年海關調高了電視機、摩托車的完稅價格,對其他家用電器,如錄像機、收錄機、電冰箱、洗衣機等的稅率由50%提高到100%。一九八九年九月,又將電視機、吸塵器、空調器等的稅率由50%提高到100%,摩托車、錄像機的稅率由100%提高到150%,以對家用電器的大量湧進進行限製。

三、進口行郵物品完稅價格的確定

(一)確定完稅價格的原則。

中國海關征收的進口行郵稅是從價計征,完稅價格由海關按物品的到岸價格核定,如果無法查明到岸價格,由海關參照國內市場價格審定。

八十年代初期,由於某些電子產品國內外差價較大,為了保護國內生產,一九八一年經國務院批準,一度將電視機、收錄機、電子計算器的完稅價格由按到岸價格計稅改為參照國內零售價格計稅,縮小了這些商品完稅以後的價格與國內市場的差價。其後隨著國內生產的發展,國內外差價縮小,遂恢複以到岸價格作為完稅價格。

(二)完稅價格的審定。

個人行李和郵遞物品來自世界各個國家和地區,價格各有差異,甚至同一地區,同一品種,同一規格的物品,價格也不盡一致。海關要全麵及時地掌握世界各國、各地區各種物品的價格十分困難。如果估價過低或者過高,就會直接影響稅負。為此,中國海關一般采用香港市場零售價作為進口行李,郵遞物品的完稅價格,在通常情況下稍低於實際購買價格,這樣,就可以照顧到納稅人的利益,減少與納稅人的爭議。

▓海關代征的稅費

中國海關在對進口貨物征收關稅、進口調節稅的同時,還受財政部、國家稅務局、交通部等部門的委托,代征其他稅費,代征的稅費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代財政部、國家稅務局征收的稅費

一九四九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由於國家稅製的變革,代征稅種幾經變化,建國初期征收過貨物稅;一九五八年將貨物稅與商品流通稅、營業稅、印花稅合並簡化為工商統一稅;一九七二年對外貿公司進口的貨物改征工商稅;一九八四年對工商稅製進行了改革,按照征收對象的不同,劃分為產品稅、增值稅、鹽稅和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