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征貨物稅。

一九五○年二月,稅務總局製定的《海關代征貨物稅辦法》規定,貨物稅的稅目、稅率按照貨物稅條例的規定執行,完稅價格以海關征收關稅的價格為準。進口貨物完稅後即予放行,進口人持報關單及貨物稅第二聯於十五日內報請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換發貨物稅完稅憑證,以憑運銷。如海關所在地未設有稅務機關,應準進口人將已稅貨物持憑貨物稅繳納證第二聯起運,待運到第一道稅務機關再行換領證照,以利商運。

(二)工商統一稅。

一九五八年九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原則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統一稅條例(草案)》,國務院於同月將上述《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發布試行。上述法律、法規規定,一切從事工業品生產、農產品采購、外貿進口、商業零售、交通運輸和經營服務性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都是工商統一稅的納稅人,應按規定繳納工商統一稅。

《工商統一稅條例(草案)》所附《稅目稅率表》按產業性質分為工農產品和商業零售、交通運輸及服務性業務兩個部分。共有稅目109個,稅級40個。工農產品部分全部按生產部門分類編目,稅率最低的產品是棉坯布1.5%,稅率最高的產品是卷煙69%。這一條例隻適用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及外國駐華機構進口的貨物。其計征方法是根據進口貨物支付的金額依率計征。對工業品按照進口貨物的組成價格作為計稅價格。所謂組成價格,是由進口貨物的到岸價格加關稅和工商統一稅構成的,其計算公式為:

組成價格=(到岸價格關稅)/(1-工商統一稅稅率)

(三)工商稅。

一九七二年,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稅條例(草案)》規定,一切從事工業生產、交通運輸、農產品采購、進口貿易、商業經營、服務業務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按照《條例》的規定繳納工商稅。一九八○年六月起,對外貿公司為其他部門代理進口的商品也代征工商稅,對外貿係統各專業公司進口的商品仍免征工商稅。

工商稅的稅目分為4大類,共44個稅目:工業品類30個稅目,交通運輸類1個稅目,農、林、牧、水產品類9個稅目,商業零售、服務及其他業務4個稅目。稅率最低為1.5%,最高為60%。按照貨物的組成價格依率計征。

(四)產品稅、增值稅、鹽稅。

為了促進城市經濟體製改革,進一步搞活經濟,調整和完善國家和企業的分配關係,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的穩步增長,並使企業在經營管理和發展上有一定的自主權和財力保證,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授權國務院在改革工商稅製的過程中,擬訂有關產品稅、增值稅、鹽稅和營業稅條例,以草案形式發布試行。據此,國務院將原工商稅按照征收對象劃分為產品稅、增值稅、鹽稅和營業稅,並於一九八四年九月同時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稅條例(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條例(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鹽稅條例(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條例(草案)》(上述條例草案,均不適用於外商投資企業)。海關對國營企業進口貨物按照前3個有關條例的規定,分別征收產品稅、增值稅和鹽稅,這3種稅的稅目稅率(額)和計征方法是:

1.稅目稅率(額)表。

上述3種稅的《條例(草案)》均附有稅目稅率(額)表,列明了每種稅的征收範圍和稅目稅率(額),對每個具體商品隻征其中的一種稅。(1)《增值稅稅目稅率表》分為甲、乙兩類。甲類:機器機械及其零配件、汽車、機動船舶、軸承、農業機具及其零配件;乙類:鋼坯、鋼材、自行車、縫紉機、電風扇、印染綢緞及其他印染機織絲織品、西藥等。稅率為6—16%,共6個稅級,每級級差為2%。(2)《鹽稅稅額表》,鹽稅按定額稅征收,按產鹽地所生產的不同質量的鹽,訂定不同的稅額。最低每噸為50元,最高每噸為160.8元,進口鹽海關按照《鹽稅稅額表》中所列最高稅額征收。(3)《產品稅稅目稅率表》,除了應征增值稅的產品和鹽以外,包括了其他所有產品。分為工業品和農、林、牧、水產品兩個部分,共有270個稅號,稅率3—60%。

隨著城市經濟體製改革的深入和生產的發展,為了使中國的稅收製度更加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根據國務院關於擴大增值稅征收範圍的指示精神,財政部於一九八六年二月至一九八八年六月,先後對紡織品、日用機械、日用電器、電子產品、搪瓷產品,以及建築、有色金屬產品等由征產品稅改為征增值稅。因此,產品稅和增值稅的稅目稅率也作了相應的調整。

2.計征方法:(1)產品稅和增值稅均為從價稅,其計稅價格都是組成價格,組成價格乘以產品稅(或增值稅)稅率,即是應征產品(或增值)稅額。(2)鹽稅是從量稅,計量標準以噸為單位,每噸應征稅額乘進口噸數,即是應征鹽稅額。

為了方便海關工作,對進口貨物代征的工商統一稅、產品稅、增值稅、鹽稅的退補及其他事項均參照進口關稅的有關規定辦理。

海關代財政部、國家稅務局征收的稅款,是國家財政的一項重要收入。僅改革開放後的十年間(一九七九年至一九八九年),中國海關代征的稅款就達648.16億元。

二、代交通部征收的稅費

(一)船舶噸稅。

船舶噸稅(簡稱噸稅)一九五二年九月以前由財政部管理,海關代征。其後,由海關征收和管理,作為關稅的一種,所征稅款全部上繳中央金庫。一九八六年六月,經國務院同意,將噸稅劃歸交通部管理,由海關代征,所征稅款交入交通部帳戶,直接用於海上幹線公用航標的維護和建設。新中國成立以來,先後實施過以下噸稅征收辦法:

1.《海關代征噸稅辦法的通知》。一九五一年以前,船舶噸稅辦法尚未製訂,無論中國船舶或外國船舶均繳納船鈔。一九五○年十二月,財政部、海關總署聯合發布了《海關代征噸稅辦法的通知》,於一九五一年一月開始執行。《通知》規定:“海關原征船鈔(噸稅)劃入使用牌照稅範圍,凡原納船鈔之本國船舶,應一律由稅務機關改征使用牌照稅。唯外國船舶及外商租用的中國船舶……仍課噸稅,並由海關代征”。

2.一九五二年九月,中財委批準了《船舶噸稅暫行辦法》,海關總署於同月發布實施。

3.一九五四年和一九七四年先後經中財委和國務院批準修訂了《船舶噸稅暫行辦法》。修訂後的《辦法》規定,在中國港口行駛的外國籍船舶,外商租用的中國籍船舶以及中外合營企業使用的中外國籍船舶,都按《辦法》的規定繳納噸稅。

噸稅按照船舶注冊的淨噸位征收定額稅,船舶的淨噸位越大,每噸位稅額越高,反之,每噸位稅額越低。噸稅的繳納期限分為三十天期和三個月期兩種,由納稅人自行選擇。噸稅稅額設普通稅和優惠稅兩種,應征噸稅船舶的國籍如屬於同中國簽有條約或協定規定對船舶的稅費相互給予最惠國待遇的國家,該船舶的噸稅按優惠稅計證;反之,按普通稅計征。噸稅稅額可詳見表@Q07040217001、表@Q07040218002。

三十天期的普通噸稅和優惠噸稅分別按三個月期的普通噸稅和優惠噸稅減半計征。

4.鑒於中國沿海助航設施不斷擴充,所需經費相應增加,加上人民幣對外幣的彙率一再調整,原訂噸稅稅額已不相適應。經國務院批準,自一九八七年三月起,對噸稅稅負進行了調整。調整後的噸稅,分為九十天期和三十天期兩種,噸稅稅額改按表3征收(見表@Q07040219003)。

噸稅的納稅人,應自海關簽發噸稅繳款書之次日起五日內(星期日及規定放假日除外)繳清稅款,逾期由海關自第六天起至繳清稅款之日止按日征收應繳稅款1‰的滯納金。

免征噸稅的船舶是:(1)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船舶;(2)避難、修理、停用或拆毀並且不上下客、貨的船舶;(3)泊躉船、浮橋躉船及浮船;(4)進口後二十四小時或停泊港口外四十八小時內離港,並且未上下客貨的船舶;(5)來中國港口專為添裝船用燃料、物料並符合第(4)項規定的船舶;(6)噸稅稅額不滿人民幣10元的船舶。

(二)車輛購置附加費。

為了使公路建設有長期穩定的資金來源,國務院於一九八五年四月發布了《車輛購置附加費征收辦法》,規定進口車輛的購置附加費由海關代征,自同年五月一日起開征。車輛購置附加費的收入,列為交通部專戶,作為國家公路發展基金的一部分。

1.車輛購置附加費的征收範圍。凡國內生產或組裝的和從國外進口的在國內銷售和使用的各種機動車輛,都征收車輛購置附加費。

2.計征方法:進口車輛的車輛購置附加費一律按組成價格的15%計征。(1)貿易性進口車輛的附加費計算公式為:(到岸價格+關稅+工商統一稅或增值稅)×l5%=車輛購置附加費額。(2)個人自用進口車輛的附加費計算公式為:(到岸價格+進口稅)×15%=車輛購置附加費額。

車輛購置附加費自海關開具繳款書的次日起七天內繳清,逾期不繳,海關按規定征收滯納金。車輛進口人繳費後,海關發給《車輛購置附加費繳費憑證》,進口人憑以向公安部門申領汽車牌照。

3.下列車輛免征車輛購置附加費:(1)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如消防車、環境保護車、灑水車、混凝土攪拌車、瀝青灑布車、鏟車、叉車、吊車以及有固定裝置的軍用車輛等);(2)外國駐華使領館自用車輛,聯合國所屬駐華機構和國際金融組織自用車輛;(3)其他經交通部、財政部批準免征購置附加費的車輛。

準予免征車輛購置附加費的車輛,向所在地交通部門辦理免稅手續,取得免稅憑證後,才能憑以向公安部門申領汽車牌照。

▓四十年關稅工作的基本經驗

(一)要正確認識關稅的性質和作用。關稅是一個國家根據本國的經濟和政治的需要,按照國家製定的方針、政策,用法律形式確定的,由海關對進出境貨物和物品所稽征的一種稅賦。社會主義中國的關稅,對外是維護國家主權,爭取和發展平等互利貿易關係的一項手段;對內則是保護促進國民經濟發展和積累建設資金的有效工具。因此,對關稅的作用要有正確的估計。曾經有人認為:在實行計劃經濟和對外貿易許可證製度的條件下,關稅起不了作用。這是由於不了解關稅性質和作用所導致的一種錯誤認識。在社會主義國家有計劃的商品經濟中,價值規律發揮著重要作用。關稅作為進出口貨物價格的組成部分,征稅額的多少,直接影響價格的高低,也就會影響到生產和消費,調節著進出口量。這是客觀存在的事實,也正是關稅作用的所在。當然,與關稅同時發揮著調節作用的,還有許多行政的和經濟的手段,諸如計劃、對外貿易許可證製度、彙率、價格等,所以關稅隻能在一定的範圍內發揮作用。這種作用與國家的整個政治、經濟有著密切的聯係。在國民經濟建設中重視客觀規律的時候,關稅的作用就發揮得明顯一些。反之,在國民經濟建設中忽視或違反客觀規律的時候,就削弱甚至取消了關稅發揮作用的餘地。

(二)要健全關稅立法,依法治稅。關稅是依據法律強製征收的。為了正確地發揮關稅的作用。必須健全立法,堅持依法治稅。首先是要製定關稅的基本法律以及與其配套的具體規定和辦法,使關稅工作有法可依。其次是要根據國內經濟的發展和國內外市場的變化,及時調整稅率,使稅率真正能起到保護、促進和調節作用。還要針對不斷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及時調整立法,使關稅立法工作不致滯後於實際。再次,要有法必依,嚴格執法,認真清除工作中的隨意性,並通過公布法令規定和提供對外谘詢,增加執法透明度,便於納稅人自覺遵守和對海關進行監督。

(三)關稅製度要符合中國國情,具有中國特色。關稅是國際間商品交換的產物,它的產生和發展在各國之間有許多共同之處,但是,它又要與本國具體情況相結合,具有本國的特色,才能使關稅發揮應有的作用。中國是一個發展中的社會主義國家,經濟還不發達,建設具有中國特色的關稅製度,必須從中國的基本國情出發。首先,需要確定符合中國經濟發展水平的製定稅則的基本原則,使中國的關稅製度從各個方麵都有利於促進與保護中國的現代化建設。其次,是根據實際需要,對一些特定地區和特定方麵的發展,製訂關稅的特定優惠政策,在最惠國原則基礎上實施,予以支持。再次是建立臨時減免稅製度。對難以適應客觀的不可預計的變化,因而產生困難的生產企業,和其他特殊情況,采取一些靈活的減免稅措施,使其能得到穩定發展。第四是征收關稅的技術要符合中國現階段征稅工作發展的水平,使關稅工作製度能夠較好地為貫徹政策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