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五、六十年代,由於海南地處國防前沿,麵臨帝國主義的封鎖威脅,特別是受美國侵略越南戰爭等因素的影響,全島未能充分開發,潛在的優勢沒有得到應有的發揮。
海南經濟特區
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改革開放政策的實施使海南的開發建設發生了新的轉折。
一、改革開放把海南開發建設提上重要日程
一九八○年六月三十日至七月十一日,在北京召開了海南島問題座談會,參加會議的有中央有關部委和廣東、海南的有關負責人。會後國務院領導聽取了座談會情況的彙報並作了重要指示。隨後,國務院於一九八○年七月二十四日批轉座談會形成的《海南島問題座談會紀要》。《紀要》在充分肯定海南建設成績,指出存在問題的同時,明確提出發展農業應以加速發展橡膠等熱帶作物為重點,逐步建立適合海南特點的新的生態平衡和農業結構;對海南要放寬政策,把經濟搞活,在進出口貿易上可參照深圳、珠海市的辦法,給予較大的自主權。一九八一年九月廣東省政府專門作出《關於加快海南島開發建設的幾個問題的決定》。在經曆了三十年的艱難遲緩的發展曆程之後,海南終於迎來了加快開發建設的曆史機遇。一九八一年海南經濟狀況逐步好轉,扭轉了國民經濟連年徘徊不前的局麵。全區工農業總產值比一九八○年增長10.5%,農林牧漁業獲得全麵增長,農業產值比上年增長15.1%,全區糧食總產量比一九七九年增長10.6%。對外經濟工作也開始起步,同外商、僑商和港澳客商簽訂經濟合同和協議書共32項。
二、以對外開放促進島內開發方針的實施
鑒於海南島戰略地位十分重要,開發建設好這個寶島,對於實現全國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增強民族團結、鞏固南海國防都有重要意義,一九八二年底和一九八三年初,中共中央和國務院的幾位領導人先後視察海南,同廣東省領導和海南幹部研究加快開發建設問題。
一九八三年二、三月間,主管對外開放工作的中共中央書記處書記、國務委員穀牧,受中共中央和國務院的委托,召集國務院有關部門負責同誌,對這個問題集中作了討論研究,形成了《加快海南島開發建設問題討論紀要》。四月一日,中共中央、國務院下發通知,批轉這個《紀要》。《紀要》的基本精神是:
(一)海南島要對外開放,積極穩妥地利用外資,引進先進技術,發展進出口貿易和旅遊事業,以對外開放促進內部開發。海南不作為經濟特區,但在對外經濟合作方麵給以較多的自主權,實行經濟特區的某些政策。《紀要》在這方麵作了若幹具體規定。
(二)適應對外開放的要求,在計劃體製、財政體製、金融體製、勞動工資體製方麵,給海南下放必要的權力,以發揮地方、企業和人民群眾的積極性,並強調實行改革,發展經濟聯合。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批轉〈加快海南島開發建設問題討論紀要〉的通知》下發之後,海南幹部和群眾受到了巨大鼓舞。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廣東省各有關部門都到海南調查研究,幫助海南製訂各項規劃和措施,在人、財、物方麵給予了很大支持。為了理順海南行政管理體製,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於一九八四年五月三十一日審議並通過了國務院提出的議案,決定設立海南行政區人民政府,作為一級地方國家政權機關。
一九八三年、一九八四年海南經濟建設顯著加快。一九八四年工農業總產值比上年增長20%以上,全年批準外商投資項目120項,合同約定投資總額1.18億美元,比上年增長11.6倍,實際利用外資1784萬美元,比上年增長3倍。與此同時,還與廣東省內外一些兄弟地區簽訂經濟合作、合營合同、協議共201項,投資總額人民幣1.64億元,外彙1.41億美元。外貿出口也有較大發展,比上年增長25.2%。在經濟發展的同時,人民生活也有了改善,文化教育事業也有新的發展。
但是,一九八四年下半年,發生了波及全國的“海南島倒賣進口汽車事件”,違反了國家有關規定,也使海南的開發建設偏離了方向。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等單位組成的聯合調查組,經過兩個多月的檢查,寫出了《關於海南進口和倒賣汽車等物資問題的調查報告》,對這一事件進行了嚴肅處理。中共中央、國務院明確宣布,對海南島開發建設的各項基本政策和方針不變。中共海南行政區委和行政區人民政府認真總結了教訓,提出認真執行國家的各項政策,踏踏實實地從海南的實際出發,根據海南的資源優勢,揚長避短,發展實業,在堅持改革開放方針和遵守國家製定的各項政策法規的前提下,海南的經濟建設在糾正錯誤後又邁開了前進步伐。
為了更好地安排海南島開發建設,中共海南行政區委和行政區人民政府於一九八六年四月二十五日報告中共廣東省委、省政府並轉中共中央、國務院,請求批準海南行政區在國家計劃中單列。一九八六年八月二十一日,國家計委受國務院辦公廳的委托發出通知,同意海南行政區從一九八七年起在國家計劃中單列戶頭,賦予海南行政區相當省一級的經濟管理權限。這是中共中央和國務院對加快開發建設海南島的又一重要決策。
到一九八七年底,海南以開放促開發取得了明顯的進展,工農業總產值達到45.6億元,比一九八二年增長54.9%;外貿出口達到1.15億美元,比一九八二年增長5.5倍。
三、海南建省辦經濟特區
根據海南開發建設發展的態勢,中共中央和國務院經過充分醞釀,決定進一步采取有力措施。一九八七年六月十二日,鄧小平會見外賓說:我們建立經濟特區的決定不僅是正確的,而且是成功的,我們正在搞一個更大的特區,這就是海南島經濟特區。
八月二十八日,國務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議案,建議撤銷海南行政區,將海南行政區所轄區域從廣東省劃出來,建立海南省。同時劃定海南島建立海南經濟特區。九月五日,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決定:將國務院的這一議案提請七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批準,並授權國務院成立海南建省籌備組。從此海南建省和建立海南經濟特區進入了實際籌備階段。
按照國家關於籌建海南經濟特區的要求,國務院特區辦公室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海南建省籌備組共同研究,提出了有關各項工作和政策措施的初步意見。十二月八日至十一日,國務委員穀牧受中共中央和國務院的委托,在海口市召開了有國務院所屬16個部門、海南建省籌備組、廣東省負責人參加的會議,研究了海南經濟特區的基本政策框架,形成了《關於海南島進一步對外開放加快經濟開發建設的座談會紀要》,上報國務院。
一九八八年四月十三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國務院提出的議案,作出了《關於設立海南省的決定》和《關於建立海南經濟特區的決議》。在《關於建立海南經濟特區的決議》中有兩項明確的決定:一是“劃定海南島為海南經濟特區”;二是“授權海南省人民代表會議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海南經濟特區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遵循國家有關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關決定和國務院有關行政法規的原則製定法規,在海南經濟特區實施,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海南經濟特區由此誕生。
四、國家賦予海南特區的主要政策
一九八八年四月十五日,國務院批轉《關於海南島進一步對外開放加快經濟開發建設的座談會紀要》。五月四日,國務院又發布《關於鼓勵投資開發海南島的規定》。這兩個文件具體規定了在海南經濟特區實行的基本政策。除原有四個經濟特區的政策規定以外,從海南實際情況出發,又增加若幹新的規定,主要是:
(一)海南島上的某些重要自然礦產資源,報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後,可以與外商實行合資、合作勘探開發。
(二)經海南省人民政府批準,外商投資者可以承包經營海南島的一些社會主義全民所有製企業和集體所有製企業;可以對招標拍賣的這些企業投標;可以向海南島實行股份製的全民所有製企業和集體企業參股,參股25%以上的企業,可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優惠待遇。
(三)海南國有土地實行有償使用製度,土地使用權可以有償出讓或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一次簽約期限最長七十年,期滿後可申請續約。
(四)外商投資於交通、能源和農業開發項目,所得稅的減免可更加放寬,投資者還可同時投資舉辦與上述項目相關聯的效益高、回收快的企業和服務事業,實行綜合經營、綜合平衡外彙收支。
(五)擴大利用外資項目的審批權限。凡產品出口70%以上,不涉及國家配額的出口型項目,開發能源、交通、通信等基礎設施和旅遊設施的外商投資項目,建設生產經營條件不需要國家綜合平衡的,不限規模,都由海南省自行審批。
(六)國際援助性項目和世界銀行優惠貸款項目,凡適合建在海南島的要盡先安排。
(七)海南省可以按自借自還的原則,從海外直接籌措資金進行開發建設。借款額度由海南省根據償還能力逐年編製計劃,報國家計委核定。經國務院主管部門批準,也可對外發行債券。
(八)在海南的國營、集體企業與外商投資企業實行同樣的稅收製度,平等競爭。其它省、自治區、直轄市在海南舉辦的企業獲得的利潤彙往內地,從獲利年度起十年內,不再補征所得稅。
(九)允許海南省和國內其他地區的群眾,以個人集資或合股經營的方式舉辦生產企業,從事社會服務業和商品零售業。允許舉辦以私有資金為主、雇用農業工人的農場。
(十)凡與中國有外交關係或官方貿易往來的國家和地區的外國人,到海南經濟特區進行商貿、技術交流、旅遊探親活動,停留時間不超過十五天的,可在海口或三亞市口岸辦理入境簽證;常住海南經濟特區的外籍投資者、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和從事開發建設的人員及其眷屬,可向海南經濟特區主管部門申領多次入境簽證;港、澳、台同胞和華僑,凡持有國務院主管部門及其授權機關簽發的有效護照或其它有效證件,前往海南經濟特區及由此轉往中國境內其它地區,無需辦理簽證;台灣同胞還可在海南島口岸申領台灣同胞旅行證件。
良好的開端
海南經濟特區的建立,大大鼓舞了海南廣大人民群眾加速開發建設祖國寶島的熱忱。當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海南建省辦特區的消息見報後,人們奔走相告,燃放鞭炮,熱烈慶祝。與此同時,也引起了國內其它地區的關注。許多有誌支援海南開發建設的人們,紛紛要求到海南工作,求職信函像雪片一樣飛向海南人才交流中心。海外反響也很強烈。
為了做好起步階段的工作,打好紮實的基礎,中共海南省委、省人民政府從一九八八年到一九九○年,重點抓了以下方麵的工作:
一、建立適應特區發展的新體製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要求,海南實行了“小政府、大社會”新行政體製,致力於轉變政府職能,建立和完善政府宏觀調控機製。建立的省級機構小於國內其他省和自治區。在實踐中陸續做了一些調整,不斷加以鞏固和完善。
(一)本著黨政分開、政企分開、精簡高效、法製健全、下放權力的基本精神,確立了“小政府、大社會”的雛形。
——報經上級批準,撤銷了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成立七個民族自治縣,建立省直接領導市、縣的地方行政體製,原自治州屬的三亞市升格為地級市,三亞、通什兩市繼續享受少數民族地區的各項優惠政策。
——設置精簡、高效的省直機關,按中央批準的方案,中共海南省委設置了辦公廳、組織部、宣傳部、統戰部、體製改革研究室(政策研究室)5個直屬工作部門;海南省人民政府機構分為政治保障、行政事務、社會經濟監督和調節、經濟發展與組織四大係統,共26個工作機構和一個事業單位,省直機關的機構編製,與全國其他省、直轄市自治區相比是小的。
——把原海南行政區的11個經濟主管局和8個行政性公司轉為企業化經濟實體,走向“大社會”,參與市場平等競爭。
——進行事業單位和群眾團體的改革。多數事業單位向企業化管理過渡,一批新建立的事業單位沒有確定行政級別。新成立的省科協、省文聯、省僑聯、省台聯等群眾團體,其編製不再劃入行政序列,專職工作人員列入事業編製,部分經費繼續由財政撥付,同時給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其自籌經費。
“小政府、大社會”在運行中也遇到一些困難和問題,主要是同中央有些部門不對口,上下關係不順,某些方麵工作脫節。因此,在堅持“小政府、大社會”方向不變的前提下,針對出現的困難和問題,中共海南省委、省政府已經陸續采取了一些調整措施和解決辦法。加強與中央有關部委的聯係和溝通,保證這項改革的順利發展。
(二)不斷深化改革,建立有利於商品經濟發展的經濟運行機製。為促進開發建設,積極發展多種經濟成份。據統計,到一九九○年底,在工業中外商投資企業產值占全省工業產值12.24%,內聯企業占全省工業產值的12.3%。商業領域也出現了多元化格局,一九九○年底全民所有製商業占社會商品零售額的34.6%,個體、私營商業占33.5%。
積極培育生產要素市場。至一九九○年,鋼材、水泥、煤炭等19種主要生產資料,市場調節已占總需求量的80%以上。生活資料中,糧食市場調節已占50%,豬肉市場調節已占94.8%,食用植物油則占100%。資金市場,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年三年,省外彙調劑中心調劑外彙10.6億美元(其中一九九○年為6.2億美元),相當於辦特區前的39.5倍;通過全省短期資金市場同業拆借資金累計達221億元,發行各種債券等直接融資達10億多元。勞務市場,一九九○年通過勞務市場安排的各類就業人員達年計劃的103%。推進財稅體製改革,實行“劃分稅種、核定收支、分級包幹、一定五年”的財政體製,調動了各市縣組織收入的積極性。一九九○年財政收入比建特區前的一九八七年增長149.7%。實行金融體製改革,現已建成了多種經濟成份並存競相發展的特區金融體製。一九九○年全省國家銀行存款餘額達87.4億元,為一九八七年的243.2%,貸款餘額119.7億元,為一九八七年的2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