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揮價值規律的積極作用
國民經濟的計劃管理體係
建國初期,人民政府沒收了官僚資本,建立和壯大了國營經濟,掌握了國家經濟命脈,為實行計劃管理創造了條件。
一九四九年,我們第一次編製了東北地區的國民經濟計劃,包括農業、工業、貿易、運輸、財政計劃,以及十種主要物資的平衡計劃。
中央人民政府成立時,在政務院的財政經濟委員會(簡稱中財委)內設立了計劃局。在中財委主持下,在國民經濟恢複時期就積極收集各種經濟資料,開始編製全國性計劃,並擬定計劃工作的規章製度。中財委曾先後編製了一九五○至一九五二年三年國民經濟的奮鬥目標,接連製定了一九五一年和一九五二年的帶有年度計劃性質的兩個控製數字,並從一九五一年開始,先後三次編製過我國發展國民經濟的第一個五年計劃的輪廓。一九五二年,中財委又頒發了《國民經濟計劃編製辦法》,對計劃的內容,基層計劃單位,製訂計劃的程序和方法,作了規定。
一九五二年,中央人民政府正式成立了國家計劃委員會。從一九五三年起,國家計委負責編製發展國民經濟的年度計劃草案和五年計劃草案,檢查計劃執行情況,擬訂計劃方法、表格、審批程序和各種規章製度。我國的第一個五年計劃(一九五三——一九五七年),資料具體,內容翔實,速度恰當,比例適宜,是一個決策正確的計劃。
第二個五年計劃,隻通過了一個建議方案,還沒有來得及編製正式計劃,就開始了“大躍進”,出現了“高指標”,引起國民經濟比例失調,隨後被迫進行了調整。第三個、第四個、第五個五年計劃也都隻製定了計劃綱要和計劃設想。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認真地製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六個五年計劃(一九八一——一九八五年)》,強調以提高經濟效益為前提,發展速度留有餘地,注意調整產業結構,加強能源、交通的重點建設,開展現有企業的技術改造。執行結果,許多指標提前在一九八三年或一九八四年完成。一九八四年起,開始著手編製第七個五年計劃(一九八六——一九九○年)。
一、計劃機構
國務院在計劃工作方麵的職能機構是國家計劃委員會。它的主要任務是:(1)在國務院領導下,根據黨的方針政策,編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長期、中期和年度計劃,負責綜合平衡;(2)指導國務院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計劃工作;(3)對計劃的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4)研究經濟、科技和社會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和方針政策;(5)負責和協調全國的基本建設工作,組織大中型建設項目的論證、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設計任務書的審批;(6)組織編製國土規劃;(7)研究改革計劃管理體製,參與研究經濟體製改革問題;(8)組織有關部門研究建立統一的國民經濟核算製度;(9)總結交流計劃工作經驗,組織和指導計劃幹部的培訓。
為了編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計委著重研究國民經濟發展方向,探索合理的經濟結構、產品結構和技術結構,研究積累和消費等重大比例關係;注意研究生產力的合理配置,安排地區布局和大中小城市布局;研究依靠科學技術進步,促進經濟的發展;研究生產建設流通領域中提高經濟效益的主要途徑;研究經濟杠杆的運用;研究計劃如何自覺地依據和運用價值規律;研究國民經濟在對外開放中利用國外資金和技術、利用世界市場,促進國內經濟發展和技術進步的有效措施。
國務院各部、委、局一般都設有計劃司(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各廳(局)以及各專業公司,一般也設有計劃處,是各該部門的職能機構。其主要職責是:研究主管行業發展的方針政策,製訂主管行業的計劃草案,並檢查執行情況。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縣的人民政府,都設有計劃委員會,是同級政府在計劃工作方麵的職能機構,負責本地區的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工作。
基層的計劃機構,隨不同的行業而有所不同。農業計劃的基層單位是縣。農村普遍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製以後,國家對農業生產計劃主要實行指導性計劃,計劃隻下達到縣,縣對鄉、村人民政府及公社、大隊、生產隊不下達計劃指標,但要使農民了解國家的要求。農業生產計劃主要通過收購價格、獎售政策、銀行信貸、發放預購定金、稅收政策等促其實現。國家對某些重要農副產品的征購、派購和調撥,則下達指令性計劃,並逐級落實到農戶。
全民所有製的國營工業、商業的基層計劃單位是企業,運輸、郵電的基層計劃單位是管理局。這些基層單位一般都設計劃處(科),負責編製計劃和組織檢查本單位計劃的執行。
城市集體所有製中小企業,實行指導性計劃或市場調節。鄉鎮企業和個體工商業,國家一般不下達計劃,基本上實行市場調節。
二、計劃體係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可以分為長期計劃(十年或十年以上)、中期計劃(五年)和年度計劃三種。長期計劃具有戰略性質,確定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戰略目標。重點是搞好比例關係,預見科學技術發展,解決生產力布局等重大問題。製訂長期計劃時要高瞻遠矚,慎重決策。中期計劃是年度計劃的依據,要求有分年指標。
編製計劃又可分為全國計劃、部門計劃、地方計劃和企業計劃,要求其相互銜接,協調一致。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主要內容,包括生產、交換、分配、消費等社會再生產的各個環節,還包括科學、教育、文化、體育、衛生等社會發展事業。以第六個五年計劃為例,主要內容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方向、目標;基本任務和綜合指標;各經濟部門發展計劃;地區經濟發展計劃;科學研究和教育發展計劃;社會發展計劃。在基本任務和綜合指標方麵,包括工農業生產平均每年增長速度,社會總產品,國民收入和經濟效益,財政和信貸,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科學技術發展和人才培養的目標,人民生活和社會事業發展的目標等。這個計劃不但在內容上全麵、具體,而且在戰略上方針明確,政策思想性強。
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編製,采取自上而下、上下結合的程序。
改進計劃管理體製
實行計劃經濟,並不等於指令性計劃為主。指令性計劃和指導性計劃都是計劃經濟的具體形式。
總結過去的經驗,在改進計劃管理體製的過程中,采取了適當縮小指令性計劃範圍、擴大指導性計劃範圍的辦法。
一、適當縮小指令性計劃的範圍
指令性計劃是由國家下達的具有強製性和約束性的計劃,下達到基層後必須貫徹執行。為了保持社會產品總供給與總需求的平衡和國民經濟重大比例關係的協調,為了使國家掌握必要的物質力量保證重點建設、調節社會生產,為了保證宏觀經濟決策的實現,對於一些重要產品中需要由國家調撥分配的部分和關係全局的重大經濟活動,要實行指令性計劃。這就是說,指令性計劃是國家實行計劃經濟的一種必要形式。
但是,指令性計劃的範圍不能太寬。首先,我國地大人多,自然條件、經濟技術發展水平、人們的需求千差萬別,加上交通不便、信息不靈,指令性計劃範圍太寬,勢必顧此失彼,脫離實際,造成消極後果。其次,發展社會主義商品經濟,要求按市場需要生產,要求廣泛發展橫向經濟聯係,要求反映靈敏、行動迅速,如果隻是按計劃指標生產,調整計劃又很難及時,就容易造成產供銷脫節,導致浪費和損失。第三,社會經濟生活要有活力,如果整個社會經濟生活依靠自上而下的行政命令來指揮運轉,缺乏一種自動運行和調節的機製,必然陷於僵化。因此,必須適當縮小指令性計劃的範圍,擴大企業自主經營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