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政府管理經濟的職能
如何適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要求,正確發揮政府機構管理經濟的職能,是社會主義經濟管理的一個重要問題。
政企職責分開的意義
《中共中央關於經濟體製改革的決定》指出,我國各級政府機構管理經濟的主要職能應當是:製訂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戰略、計劃、方針和政策,製訂資源開發、技術改造和智力開發的方案,協調地區、部門、企業之間的發展計劃和經濟關係,部署重點工程特別是能源、交通和原材料工業的建設,彙集和傳布經濟信息,掌握和運用經濟調節手段,製訂並監督執行經濟法規,按規定的範圍任免幹部,管理對外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等等。所有這些都是對國民經濟全局有重大影響的,需要各級政府付出極大的努力來履行。這就要求各級政府機構簡政放權,從管理企業轉到全麵管理一個或幾個行業,從隻管全民所有製經濟轉到統籌各種經濟成分,從考慮本部門和所屬企業的利益轉到考慮全局利益、長遠利益,也就是說,各級政府對經濟隻進行宏觀的、綜合的控製和管理,真正把政府的職責與企業的職責分開。
為了實現政企職責分開,正確發揮政府機構管理經濟的職能,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黨中央和國務院采取了一些重大的改革措施。
第一,在廣大農村,衝破了“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經濟體製模式,普遍推行了聯產承包經濟責任製。基本的生產資料——土地仍然歸集體所有,但以承包形式由農戶耕種經營。與此同時,公社改為鄉,大隊改為村,家庭成了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基本生產單位和經營單位,它不再隸屬於任何一級政府機構,它的經濟活動隻受國家法律和承包合同的製約。
第二,在城市,普遍進行了擴大全民所有製企業經營管理自主權的改革。企業的生產資料仍然屬於國家所有,但它從十個方麵獲得了經營管理的權力。與此同時,國家全麵實行了利改稅的體製改革,企業不再向直接主管部門上交利潤,而是按照國家規定的稅種、稅率統一向政府納稅,從而在相當大的程度上割斷了企業與其直接主管部門之間的經濟利益聯係,為打破條塊分割,為企業進一步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為政府機構由直接管理企業轉向“統籌、協調、服務、監督”創造了條件。
第三,為了正確貫徹部門管理與地區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在全國幾十個大中城市進行了經濟體製改革綜合試點。大中城市是條條與塊塊的天然結合點,各種隸屬關係的企業大都集中在大中城市及其周圍。改革的主要內容,首先是打破條條塊塊分割,把中央各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屬企業原則上都下放到城市,按照經濟的自然聯係和城市的承受能力,把周圍的縣劃歸城市領導,同時,擴大城市的經濟管理權力,對有些城市還實行計劃單列,賦予相當於省一級的經濟管理權力,以便充分發揮大中城市統一組織所在地區生產和流通的作用。在這個基礎上,進一步改進現行計劃體製、財政體製,逐步形成以大中城市為依托的,不同規模的,開放式、網絡型的經濟區。
我國是個大國,國家對國民經濟的管理,客觀上需要有一個中間層次。多年的實踐表明,這個中間層次不應該是部門或地區,而應該是城市。趙紫陽總理在五屆人大五次會議上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曾經明確指出,我國的經濟管理,“要注意發揮城市的作用,特別是要著重發揮大中城市在組織經濟方麵的作用”。
發揮城市的中心作用是克服條塊分割的有效途徑。一方麵,城市本來是商品生產、商品交換的產物,不斷地同外界進行著物資、資金、人員、信息的交換,它所需要的能源、原材料、機器裝備和生活消費品許多要靠外地提供,它所生產的產品許多要向外地輸送,無論是輸入或是輸出都要求按照商品的合理流向進行,要求廣泛發展城鄉之間、行業之間、地區之間的橫向經濟聯係。另一方麵,城市本來就是部門和地區的結合點,各類企業在城市裏共存,客觀上就需要加強經濟聯係,組織專業分工、協作和聯合,以取得最好的經濟效益。
一九八一年以來,在重慶、常州、沙市等50多個大中城市進行了經濟體製綜合改革的試點,取得了不少成功的經驗。
(一)立足於搞活企業和搞活流通。城市是工業中心、商業中心、金融中心、信息中心、科技文教中心,對周圍廣大地區有強烈的吸引力和輻射力,能夠帶動周圍地區的經濟增長,這是曆史上形成的城市固有的功能,要解除各種束縛,使城市這種固有功能充分發揮出來。發揮城市的作用,不是擴大城市政府機構依靠行政權威、行政手段管經濟、管企業的權力,不是把企業從部門或地區的附屬物變成城市的附屬物。《中共中央關於經濟體製改革的決定》指出:城市政府也必須實行政企職責分開,簡政放權,不要重複過去那種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管理企業的老做法,以免造成新的條塊分割。城市政府和企業的關係也不是行政隸屬關係。企業對城市政府的義務,主要是遵守國家有關政策和法令,交納稅金和完成國家計劃規定的上交任務。城市政府對企業的領導,主要是在憲法規定的範圍內製定本市的政策規定和管理條例,依法征稅,任命批準企業主要領導幹部,監督企業執行國家規定的計劃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