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主所有製的土地製度
農村各階層的土地情況
中國國土廣闊,農業人口眾多,是一個曆史悠久的農業大國。但是受自然地理環境和其它因素的限製,耕地占國土總麵積僅十分之一左右。據一九四九年底的統計,在960萬平方公裏(約合144億畝)的國土總麵積中,耕地麵積為146822萬畝,占國土總麵積的10.2%。而農民占全國總人口的比重卻在80%以上。一九四九年底每個農民平均耕地為3.8畝,僅為世界平均占有量的三分之一。
在這樣一個人均耕地較少的農業大國,封建社會持續了兩千多年,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持續了一百多年。經濟發展的遲緩使得無地少地農民缺乏轉向城市工商業的出路。因此,土地占有關係對於中國的農村經濟和社會狀況具有決定性的意義。
土地改革以前,中國農村原有的土地製度是地主土地所有製占主導地位的封建土地製度。關於這個問題,可以從農村各階級對土地的占有和使用狀況,以及地主土地所有製在全部土地關係中的地位和作用這樣兩方麵進行分析。
一、地權的分配狀況
近代中國缺乏完備的統計資料。直至二十世紀二三十年代,才開始有了局部的、比較科學的農村調查資料。此後,在漫長的革命鬥爭中,各地做了大量的農村調查。全國解放前後的大規模土地改革中,農村調查、尤其是對農村土地占有關係的調查更為普遍深入。一九五二年八月國家統計局成立後,根據各地區的調查統計資料,對全國土地改革前各階級占有耕地的情況進行了統計,具體情況如下表:
這項統計表明,占農戶總數3.79%的地主占有總耕地的38.26%;占農戶總數3.08%的富農占總耕地的13.66%;而占全國農戶57%以上的貧雇農僅占有耕地總數的14%,處於無地少地狀態。地主人均所占耕地為貧雇農的二三十倍。
新中國成立時,中國共產黨領導的農民土地鬥爭已經進行了二十八年;二十八年間,農村的土地占有關係變化是很大的;加之各地土地占有情況的差別本來就很大,所以,要全麵了解土改前的地權分配狀況,還有必要對農村耕地原來占有狀況的千差萬別和千變萬化作一概括性的分析。土地改革前,中國主要農業區域01的耕地占有情況大體如下:
1.土地占有相對集中的地區。
在這類地區,占人口總數不到10%的地主占有全部耕地的50—70%,甚至更多;中農的土地占全部耕地的20—30%;無地少地農民占農戶總數的60—70%。這種情況主要存在於下列地區:
東北地區在“九一八”事變前後土地占有一直比較集中。在東北北部,占有土地1000畝以上的大地主隻占總戶數的2.9%,卻占有耕地50%,無地農民占總戶數的63.2%;在東北中部,占有土地100畝以上者隻占總戶數的16.9%,卻占有耕地的72%,無地農民占總戶數的48.9%,少地農民占16.7%;在東北南部,占有土地70畝以上者隻占總戶數的4.2%,卻占有耕地總數的40.4%,無地農民占總戶數的32.5%,土地不足的農民占33%。
在中南地區,據一九五○年九月的統計,約有占全區農業人口40—45%的區域,土地占有關係比較集中。地主隻占農戶的3—4%,占農村人口的4%左右,卻占有耕地(包括其操縱的公田)的40—50%;富農占農戶5%,占人口5—6%,占有耕地15%左右;中農占農戶和人口的20—25%,耕地的25%;雇農、貧農占農戶的65—70%,人口的65%以上,僅占耕地的10—15%。
在西南地區,四川省(不含西康部分)的大部分地區土地占有比較集中。據一九五○年七月統計,占總戶數4.73%、總人口5.94%的地主占耕地總數的48%;占總戶數2.41%、總人數3.06%的富農占耕地總數的7.04%;占總戶數19.48%、總人口21.44%的中農占耕地總數的20.48%;佃富農和佃中農占戶數的8.42%、人口的10.41%、耕地的2.18%;雇農和貧農占戶數的54.74%、耕地的14.71%。
在華東區,部分老解放區土地占有比較集中。如蘇中地區,據抗日戰爭時期的統計,占農戶總數4.1%的地主和7.3%的富農分別占有耕地總數的70.2%和8%。山東省土地肥沃的平原地區,據一九三七年統計,占人口總數5.6%的地主和6.8%的富農分別占有耕地總數的49.7%和l1%,其中土地占有最集中的諸城縣,占人口總數2.63%的地主卻占全部耕地的70%,全縣無地的農民占人口總數的80%。
2.土地占有集中程度一般的地區。
在這類地區,不到人口總數10%的地主、富農,占有耕地總數的30—50%,中農的人口和耕地分別占總數的30%左右,貧雇農占戶數的55—65%,占耕地總數的20—25%以下。
在中南區,據一九五○年九月統計,約有4800萬人口(占全區農業人口的40%左右)居住的區域屬於這種類型。其主要是:河南的大部,居住人口約占全省人口60%以上,江西的大部,居住人口約占全省人口的60%;湖北省孝感專區的大部,其它專區的一部,居住人口約占全省人口的40%左右;湘桂兩省20—30%的區域,其中湖南為湘西的山嶽地帶,廣西的桂林、南寧、柳州等市北部和中部幾個地區,居住人口約占全省人口的40%左右。
西南區除四川省以外的其餘省份。據一九五○年七月統計,雲南省占農村戶數4.49%和3.5%的地主、富農,分別占耕地總數的29.38%和9%,貴州省占農戶總數5%和2.93%的地主、富農,分別占耕地總數的37%和11.08%。西康省(今四川西部部分地區)占農戶總數3.85%和2.53%的地主、富農,分別占耕地總數的33.33%和8.97%。山東的大部分地區,據一九三六年統計,占總戶數7.1%的地主、富農,占有耕地30.6%,占總戶數53.4%的雇農、貧農,隻占有耕地22.8%。
在華東區,據一九五○年的統計,安徽省占農戶總數3.81%和2.68%的地主、富農,分別占耕地總數的30.87%和7.92%。
華北老解放區的大部分地區,如晉察冀北嶽區,一九三七年對82村的調查統計,占戶數9.58%的地主、富農占有土地37.34%;太行區一九三七年對22縣159村的統計,占總戶數10%的地主、富農占有耕地38.3%;晉綏區一九三九年的調查為,占總戶數5.2%的地主占有耕地總數的37.7%。
在西北地區,據能代表陝北綏德、米脂地區一般情況的雙湖峪9鄉一九四二年二月的調查,占農戶總數7%的地主占有耕地的33%。青海省據解放前夕一九四九年調查,約占全省農業人口8%的地主占有全省耕地的40%,而占人口35%的貧雇農僅占有土地15%。
3.土地占有相對分散的地區。
在中南區據一九五○年統計,這類區域約占全區農業人口的15—20%,約有2000萬,主要為河南的中部及北部沿隴海、平漢鐵路兩側地區,居民約占河南省人口的25%;湖北長江兩岸、漢水中下遊的沔陽、黃岡、孝感、大冶等專區的部分地區,居民約占湖北總人口的20%以上;江西省的南部、東北部,居民約占全省人口的20%以上;廣西的西北、西南部山地,如龍州、百色等專區,居民約占廣西人口的30%,其中個別縣地主很少。
華東的福建省,據一九五○年統計,占農戶總數2.23%和1.84%的地主、富農,分別占耕地總數的13.5%和5.17%,合計不到20%。山東省一九三六年占人口總數4.7%和5.7%的地主、富農,分別占有耕地總數的19.3%和11.3%。
在西北地區,如陝西省的黃龍分區,一九四八年占戶數0.8%的地主和3.2%的富農所占耕地分別為6.4%和10.1%,中農占戶數的39.5%,占耕地的58.6%,貧雇農占戶數的55.8%,占耕地的24.9%。
以上是土地改革以前土地占有關係相對穩定區域土地占有的大概情況。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分類是指一般情況而言。如若具體到每個鄉村,即使處於同一地區仍有千差萬別,在土地占有高度集中的區域亦有個別村莊土地占有程度一般甚至比較分散;反之,在土地占有比較分散的地區也不乏土地高度集中的村莊和大地主。
在土地私有的製度下,地權的穩定隻是相對的,變動則是絕對的。變動的趨勢——土地占有集中還是分散,則是多種社會、經濟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在中國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會製度下,由於土地可自由買賣,地權變化更加頻繁。一方麵存在著促使地權趨於集中的因素,主要有:工商業投資困難、風險大,獲利低,驅使資金投向土地;軍閥、官僚利用強權使公地、官地私有;通貨膨脹,動產貶值快,不動產易於保值甚至升值;高租重利,苛捐雜稅、天災人禍等使小農破產,地主兼並土地,帝國主義當權者直接扶植(在淪陷區)或通過官僚買辦當局間接扶持鄉村封建勢力等,而其中最後一個因素作用最為突出。另一方麵,還存在促使土地占有分散的因素,如戰亂、人口增長,多子均產,地主分家以及在少數商品經濟發達地區,地主兼營工商業和熱衷於對外貿易以及本世紀二十年代以來民主革命浪潮的影響和作用。
在上述兩種因素的綜合作用下,土地改革前土地占有關係變動較大的地區按照變動趨勢可以分為兩類。
1.土地占有趨於分散的地區。
這類地區主要為中南經過土地革命的地區,華東的江蘇南部,山東、浙江等省的部分地區以及華北的河北省中部。
在第一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一九二六——一九二七年)和土地革命時期(一九二七——一九三七年)初期,湘、鄂、贛三省地主、富農占有耕地60—80%,經過土地革命、八年抗日戰爭,至一九五○年,湘、鄂、贛三省地主、富農及公堂土地隻占總耕地50%左右。特別是在實行過土地革命的蘇維埃區域及其周圍地區,如湖北的黃麻,湖南的平江,江西的贛東北、瑞金、興國、遂川、吉水等,地主富農僅占三分之一左右的土地。許多地主畏懼革命,轉到城市投資商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