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主所有製的土地製度(2 / 3)

華東的江蘇南部在民國初期土地是高度集中的。據江蘇省實業行政司一九一四年對蘇南21個縣的調查,占農戶總數67.28%的戶占有土地在10畝以下,而占農戶總數5.18%的戶占有土地在50畝以上,其中占有土地500—1000畝者954戶,千畝以上的有770戶。據一九二九年對無錫縣20個村1035農戶調查,占農戶總數5.7%和5.6%的地主、富農分別占有耕地47.3%和17.7%。抗日戰爭爆發以後,華東部分地區實行了減租減息,一些地主逃跑或投敵,地主的土地相對減少。第三次國內革命戰爭(一九四六——一九四九年)中,由於蘇北土地改革的影響和戰爭的發展,特別在淮海戰役以後,地主、富農出賣出典土地的較多。據一九五○年對蘇南20個縣1722個鄉調查,占農戶總數3.18%的地主占有耕地28.32%;其中無錫縣占戶數2.2%的地主占有耕地28.98%;武進縣的地主占有的耕地由一九三三年的44.3%下降為21.55%。又據國民黨農村複興委員會一九三三年對浙江省龍遊縣8村的調查,占戶數7.2%的地主占有耕地73%,到土改前夕的一九五○年浙江全省的情況為,占總戶數2.81%的地主占有耕地20.66%。土地占有程度明顯趨於分散了。

華北的河北省保定地區也反映了類似的趨勢,據對保定地區11個縣的調查,一九三○、一九三六、一九四六年,地主、富農所占土地由40.67%降至38.34%,又降至25.92%;中農所占耕地則由39.32%上升為43.08%,又上升為55.49%。分散的趨勢愈來愈明顯。其原因為:“七七事變”以後,保定地區處於戰爭狀態。在敵占區,由於戰爭的破壞和繁重的捐稅,以及受抗日根據地合理負擔政策和減租減息政策的影響,致使地主、富農土地收益下降,地權趨於分散。在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抗日根據地和遊擊區,農民開展了“合理負擔”、“減租減息”和統一累進稅等鬥爭,大地主跑到城市去了,一般地主、富農則想方設法分散土地。

2.土地占有趨於集中的地區。

辛亥革命之後至抗日戰爭以前,一些軍閥官僚在其控製的地區圈占官、荒地和皇田、族地,霸占公田,購買田產,形成一批大地主,使這些地區土地占有趨於集中。如袁世凱霸占了河南彰德縣(今安陽市)三分之一的耕地,在彰德、汲縣、輝縣等地有田產4萬多畝;段祺瑞在東北邊境圈占荒地20萬頃;曹琨成為天津靜海一帶最大的地主;張作霖在東北有地15萬坰等。

抗日戰爭時期在國民黨統治區內,土地占有呈加劇集中的趨勢。在國民黨政府偏安的西南地區,達官顯要、新老權貴、買辦商人以及發國難財的暴發戶,在重慶、成都、昆明、貴陽等城市爭相兼並土地,使土地占有更加集中。如一九三五年重慶及其附近縣的地主占有77.6%的耕地;到了一九四四年,占總人口不到2%的地主占有全市土地的95.6%。青海省在馬步芳家族的封建統治下,土地占有亦趨於集中,據西寧市郊區的統計,一九三一年中農約占總戶數的50%,貧農約占25%,雇農約占23%;到一九四八年中農僅占10%,貧農上升為近50%,雇農上升為近40%,農村的土地大都集中在軍、政人員和豪紳手中。

到了一九四六——一九四九年解放戰爭時期,隨著人民解放軍的勝利進軍和解放區土地改革的普遍開展,全國土地占有趨於分散。

以上情況表明:在封建土地製度下,土地占有關係盡管有千差萬別和千變萬化,但是有一點是共同的,即耕地的占有極不公平。即使在土地占有比較分散的地區,地主所占有的土地也高於貧雇農十餘倍,大地主則高出幾十倍以上;在土地占有相對集中的地區,少數地主和多數貧農所占有的土地數量懸殊達百倍甚至千倍以上。而且地主所占有的多為水田、川田、肥田,畝產量高,貧農所占有的多為比較貧瘠的田地,畝產量低;將土地的質量因素一並考慮,地主和貧農之間土地占有的懸殊更加明顯。地主還掌握著鄉村的政權、族權、神權,因此實際控製著官田和公田,包括各種官田、屯田以及地方公有的廟田、族田,學田和其它公田。

辛亥革命以來,由於中國處於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製度之下,工商業發展畸形、緩慢,大部分農村中封建土地製度是穩定的,軍閥、官僚地主兼並土地是土地占有集中的主要原因。抗日戰爭以後,部分地區土地相對分散的主要原因,不是工商業投資的增加或農業集約經營的發展,而是民主革命鬥爭的結果。政權對封建地主所采取的政策,直接影響地權的集中或分散。

二、土地的使用情況

封建土地所有製另一個主要的特點在於地主使用土地的方式。各個國家由於曆史條件和社會條件不同,地主利用土地的方式各不相同,如在二十世紀三十年代以前,普魯士的地主大多雇傭工資勞動者經營自己所有的大片土地,他們是資本主義的經營地主;英國的地主多把所有土地租給資本家去經營,在資本家獲取平均利潤的基礎上收取地租,他們是資本主義製度下的收租地主;俄國十月革命以前,許多地主利用半強製的負債勞役來經營土地,是半封建的經營地主。

在土地改革以前的中國農村,地主土地所有製的重要特征是土地可以買賣即土地的商品化,但是土地商品化並沒有變更土地與直接生產勞動者的結合方式,沒有改變土地占有者與土地使用者之間的封建剝削關係。地主不從事主要農業勞動,多數地主也不經營土地。他們把土地分割開來出租給無地和少地的農地耕種,靠收取地租營利,過著寄生生活。據二十世紀三十年代的大量調查報告推算,全國地主所有的土地,大約隻有10%留著自己經營,其它部分都是分割開來租給佃農耕種。地主占有的土地越多,其出租土地的比重亦越高。地主控製的官田、公田亦基本以同樣方式出租。租入土地的佃農和半佃農中,貧農和中農占絕大多數,據廣西省立師範專科學校一九三三年對22縣調查,在地主出租的土地上實行帶有資本主義性質經營的富農隻占1.8%,98%以上的農戶是以自給為目的的個體農民的家庭經營。即使在地主經營的少數土地上,封建地主雇傭農民耕種,與農業資本家雇傭農業工人也不相同。雇農不僅工資極低,而且在額定勞動數量之外往往還有種種雜役,在受雇期間對地主有一定程度的人身依附,雇工的人身自由受到限製。有許多雇傭勞動形式本身就是封建性的,如“典當雇傭”、“娶妻成家雇傭”、“養老雇傭”、“債務雇傭”、“近似租佃關係的雇傭”等等。在這裏,農業勞動者還受著土地債務及宗法關係的束縛,而不是“自由”出賣勞動力、獲取貨幣工資的勞動者。

中國富農大部分經營自己的土地。他們參加主要農業勞動,並且雇傭長工和短工耕作,許多富農還出租一部分土地。富農和雇農的關係既帶有各種封建性的雇傭勞動,也有自由的工資勞動。一般地說,在商品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和大城市郊區,農產品的商品化程度較高,雇農的自由較多,人身依附和雜役較少。在商品經濟不發達,特別是交通閉塞的邊遠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雇傭勞動中封建性的成分較重。隻有極少量佃富農部分或全部經營從地主那裏租來的土地。鑒於舊中國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會性質,富農一般屬於過渡性階層,那些生產社會化程度較高、雇工人身依附較少的富農位於農民與農業資本家之間;這種富農較少。即使在商品經濟比較發達的廣州郊區,占人口2.33%的富農和農業資本家,僅占有土地4.23%,而其中又有30.5%的土地出租,大部分富農處於農民和地主之間。在帝國主義和封建主義的重重羈絆之下,他們占有的土地愈多,出租土地的比重愈高,經營的比重則相對縮小。土改前富農經營的規模亦呈下降趨勢。

農村耕地的60—90%是由占農村人口90%左右的貧雇農和中農耕種的。耕種的分散,生產力的低下,使農業生產的規模很小。據國民黨土地委員會一九三四年對16個省163個縣的調查統計,平均每個農場(大體相當於每個農戶)的經營麵積大約在15—20畝之間,不足30畝的農場約占全部農場的80%。東北、察哈爾(今河北、內蒙古部分地區)、綏遠(今內蒙古自治區西部部分地區)等新開墾地區規模相對大些,華北次之,華中、華南和西南更次之。隨著生產力受戰爭、天災的破壞,人口的增加,農業經營規模還有縮小的趨勢。在小麥產區,經營規模一八九○年為26.55畝,一九一○年為19.8畝,一九三三年為16.5畝;在水稻產區,這三個年份的經營規模分別為12.12畝、11.55畝、10.8畝。

據前述國家統計局調查,土改前占農村人口20—30%的中農占有農村耕地的20—30%,每戶耕地平均約15畝左右。他們主要依靠自己的勞動力和生產工具在自己的土地上生產和經營,從事小規模農業生產。租種地主土地的佃農和半佃農絕大多數是無地少地的貧農。在資本主義國家,農民失去土地後成為城市工業產業的補充力量,變為出賣勞動力的工人。而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國,由於工商業的不景氣,地主、富農的農業經營也不發達,貧農出雇機會不多,其中大多數租種地主、富農的土地,向他們交納苛重的地租。如據廣西22縣48村2614戶農家調查,租種土地的佃農中,貧農占95.1%,中農占4.8%,富農隻占0.1%,在半佃農(自耕農兼佃農)中,貧農占72.9%,中農占23.5%,富農占3.6%。01中國的貧雇農往往難以嚴格區分,有的貧農也受雇於地主、富農,做長工、月工或短工;有的雇農家裏也有少量土地和小農具。舊中國的農民從事的是社會化水平極低的個體農業勞動,屬於小生產者。他們遭受高租、重利、苛捐雜稅的殘酷剝削,生活很難維持。其中貧雇農所受的剝削最重,對封建土地製度極其不滿,蘊育著強烈的革命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