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土地製度廢除的理由
在封建土地關係占統治地位的舊中國農村,一方麵,占人口總數一半以上的無地少地農民不得不租種地主的土地,承受地主的剝削;另一方麵,地主、高利貸主、商人、官吏數位一體的農村社會體製,以及代表地主階級利益的國家政權,則使得所有農民都得承受經濟、政治各方麵的壓迫和剝削。當時的民謠集中概括了這種社會狀況:“農民背上兩把刀:租米重,利錢高!農民麵前路三條:投河、上吊、坐監牢!”
經濟剝削行為
一、封建的租佃製度和地租剝削
資本主義製度下的農業資本家租賃地主的土地是為了獲得利潤,他們將平均利潤以上的部分交付地租。而封建製度下無地少地農民租佃地主的土地是為了維持個人和家庭的生存。他們所交付的地租,相當於全部剩餘勞動的產物;在地少人多、地價上漲的條件下,農民為了租到土地,所交的地租甚至包括一部分必要勞動。農民租種土地所得在交租後往往還不夠一家人的起碼口糧。正如列寧所說:這種租佃關係是“在貧困的威脅下進行交易”。01於是形成了封建地租的一個重要特點:高地租率。土地改革前我國農村地租租額占產量的比重普遍在50%以上,有些地方達到70—80%甚至更高。02以土地改革前部分省縣的統計為例:
一般來說,地租的形態包括實物地租、貨幣地租和勞役地租。在土地改革以前,中國農村中占支配地位的是實物地租。據國民黨政府中央農業實驗所對22省879縣調查,一九三四年實物地租占78.8%。在那些商品經濟比較發達或經濟作物區,貨幣地租的比重比較高。但即使如此,貨幣地租的地租率仍然相當高,體現了封建地租的特點。據國民黨政府主計處一九三四年對18個省地租的統計,每畝地的租額平均為分租4.6元,穀租4.2元,錢租3.2元。看起來貨幣地租比實物地租稍低一些,但是佃農為了交納貨幣形態的地租必須出賣農產品或借錢,其間又不得不多受商人和高利貸者的一層剝削。幾重剝削加在一起,其租率與實物地租不相上下。在江西、湖北、江蘇等地,貨幣地租本身即高於實物地租。貨幣地租還往往是預租,提前一年交付。農民為此一般要借高利貸,如按月利3分計算,加息後的錢租3.6元實為4.9元,比穀租、分租還高。勞務地租的殘餘仍在各地普遍存在著。一九三四年曾對22省1520個縣、村調查,結果表明,有29%的佃戶在契約上規定或根據習慣每年必須為地主無償勞動若幹日01。許多地方雖無明文規定,但婚喪年節時佃戶無償為地主服役,平時還為地主趕車、抬轎、挑擔、修房、挖溝、運貨、舂米、曬穀、擔水、做飯、看孩子等,佃戶妻媳甚至還無償為地主作女傭等。
從地租額對土地價格的關係來看:據一九三四年《中國經濟年鑒》材料,一九三○年貨幣地租一般占地價的10%左右;又據國民黨政府農業實驗所調查,一九三四年平均地租購買年為7.09—9.06年。這比資本主義國家要短得多。例如英德兩國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前後地租購買年為20—30年。造成這些差別的原因是,資本主義地租是超過平均利潤的剩餘價值的餘額,土地價格直接取決於地租量和利息率,即受平均利潤率的製約。而舊中國農村的地租不去參加利潤與利潤的追逐,不受平均利潤率的製約,利息率一般並不決定地租和地價的高低。購買年的低下反映了封建地租的苛重。
佃農還普遍承受押租、預租等額外負擔。押租、預租即佃農為租種土地預付押金或預交租額,做為交納地租的保證。押租一般大約相當於地價的四分之一到二分之一,預租提前交納的時間和數額各地不等,時間由提前幾個月至提前數年,數額從數元至全年租額。佃農為了交納押租和預租,往往去借高利貸,或者把所欠的押租和預租作為拖欠地主的債務,每年加納幾十斤的利穀。
此外,地主還用小畝(不足一畝算一畝)出租,大鬥(超過一鬥算一鬥)收租;收附加租,包括雞、鴨、酒、肉供奉,年節“饋贈”等種種手段進一步剝削佃農。據各地調查,額外剝削的名目達十幾種到幾十種之多。
佃農在一般情形下並不終生束縛於某一塊土地。從租佃期限看,論年租佃、不定期租佃、短期租佃占了絕對優勢,長期佃戶隻占少數。農民的永佃權經常遭到地主的侵犯,種種有期租佃又使地主享有隨時奪佃的權利,當佃農在原有比較貧瘠的租地上追加投資、改良土壤、提高土地生產率後,地主可隨時收回土地,增租轉佃。在佃農租地競爭激烈的舊中國農村,“奪佃”成為地主挾製佃農,使其聽命於地主的手段。由於工商業發展極其遲緩,一般農民除種田外沒有別的出路,他們勢孤力單,懼怕地主收回租田,隻好忍受著地主的苛重剝削以維護租佃關係。
二、雇傭關係
雇傭關係和商品生產、商業資本、借貸資本一樣,在中國封建社會早期就已出現,早在戰國時期就有“賣庸而播耕”的記載。但是這種雇傭關係不是自由的工資勞動,雇農出賣給地主的不僅是他的勞動力,還包括部分人身自由,形成對地主的相對人身依附關係,地主對雇農的剝削是建立在封建土地所有製基礎上的超經濟強製的榨取。到了近代,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的舊中國農村,占統治和支配地位的仍然是封建地主的土地所有製,但是資本主義的農業經營方式已經萌芽。農業雇傭勞動具有從封建性的雇傭勞動到資本主義性質的雇傭勞動的多種形式和不同性質。
在大多數情況下,由於封建土地所有製占據統治地位,雇傭關係帶有明顯的封建性。這從雇傭形式和勞動報酬形式可以明顯地反映出來。
舊中國農村中比較常見的雇傭形式有:典當雇傭、娶妻養老雇傭、債務雇傭、以工抵租雇傭、帶地雇傭、幫工佃租製雇傭、自由的工資勞動和帶有資本主義性質的雇傭勞動。其中前六種雇傭形式中,農業勞動者尚未擺脫土地、債務以及宗法關係束縛,大部分雇傭關係中雇工出賣的不僅是他們的勞動力,而且包括一部分人身自由。後兩種雇傭關係中,自由的工資勞動具備了成為資本主義性質雇傭勞動的條件,但由於資本主義農業經營為數很少,這種雇傭關係大部分是短工,雇傭勞動者大部為在本鄉本土自有或租佃小塊土地的貧農,沒有完全擺脫土地、債務和宗法關係的束縛。在大部分商品經濟不發達的內地農村,地主、富農雇工生產的產品,商品化程度很低,雇主和雇工都很少具備資本主義性質。隻有在商品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特別是大城市附近,從事某些經濟作物和園藝、果樹的種植,家禽、奶牛飼養,養蜂及少數墾殖區的農墾公司,自由工資勞動和帶有資本主義性質的雇傭勞動處於支配地位。其雇主大量是富農和經營地主。他們的農業經營主要依靠雇工生產,其中既有自給性生產,又有為利潤而經營的商品性生產,帶有程度不同的資本主義性質。
據中山文化教育館一九三三年的通信調查,雇農(包括長工和短工)約占農村人口的10%,其中短工數量比長工多得多。雇農的工資形式或勞動報酬取決於雇傭勞動的形式。如娶妻雇傭,多年辛勞僅換得一個妻子;養老雇傭的報酬是雇工喪失勞動力以後生養死喪;債務雇傭則是抵償債務;以工抵租是換得小塊土地的使用權;帶地雇傭是獲得耕畜的使用權等。帶有資本主義性質的雇傭勞動工資形式有實物和貨幣兩種,按時間分為年工、月工、日工三種,日工最普遍,年工次之,月工最少。據二十世紀二十年代至三十年代對中國農村雇工工資的調查,年工平均為36.59元到46.57元,月工平均為4.34元到6.76元,日工平均為0.25元到0.328元。雇農工資低下的根本原因在於失去土地的農民日益增加,而城市工商業不發展,他們尋找不到其它生活出路,地主和富農利用他們失業和破產的困境,把工資壓到最低限度。隨著破產農民日益增加,雇工的工資還呈現下降趨勢。雇農不僅工資低下,而且受雇期間勞動時間長,勞動強度大,生活待遇極差。雇農多是不能建立家室的單身農業勞動者,他們的境遇比佃農更壞。
三、重利盤剝
由於個體經濟生產規模極其狹小,從而應付天災人禍、經濟動蕩的能力弱小,農民被高租重稅所迫,非飲鴆止渴地借高利貸不可。因此,占農村總人口90%以上的貧苦農民是舊中國債務的主要承負者。據一九三三年22省的統計,借錢的農家占農家總數的56%,借糧的占48%,即半數或半數以上農民承負債務。在借債者中貧農最多,中農其次,兩者占債務人的80%以上。從債權者一方考察,由於90%以上的農民極端缺乏資金,資本主義金融業和商業在農村微乎其微,占據土地的封建地主成了農村主要債權人。因此,收租放債,一向是中國地主操縱嫻熟的兩條生財之道。
舊中國農村的借貸與資本主義社會中的借貸有根本區別。在舊中國農村,借貸雙方的社會地位是不平等的;債務人借債的目的不是為投資擴充企業獲得利潤,而是為了自身和家庭生命的延續,他們需要以血汗、土地甚至妻兒、性命來償還高額利息和債務。這是一種封建性質的高利貸。
高利貸的種類十分繁雜。按借貸方式區分主要有兩大類,一類為單純性借貸,一類為與商業買賣、典當抵押相結合的借貸,如賒帳買賣、抵押借債等。兩類債務的形式又分別有實物借貸和貨幣借貸及其相互轉化的借貸形態,如糧債、錢債及借糧還錢、借錢還糧等。農民由欠租、欠貨帳轉為借高利貸是十分普遍的。
在舊中國,政府曾於一九二七年規定借貸年利率不得超過20%。但是農村實際借貸利率普遍在30%以上。據一九三三年對22省農村現金借貸的調查,各省借貸月利最高者達14.9%(陝西),最低者3.3%(河北),各省平均月利7.1%,即年利84.4%。上述統計尚未將借貸期限短,攫取複利(所謂“利滾利”)及其它采用種種變換手法提高利息的情形統計進去。實際利息還要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