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租減息運動
各抗日根據地由於普遍開展了減租減息,調動了農民的積極性,依靠農民群眾的力量,進行了英勇的反掃蕩、反蠶食、反清鄉的對敵鬥爭,戰勝了嚴重的困難,渡過了最艱難的歲月。與國民黨軍隊在日寇進攻麵前大潰敗形成鮮明的對比,我抗日根據地一九四三年就進入恢複和發展時期,一九四四年開始了局部反攻。在根據地發展壯大並開展對敵反攻的新形勢下,要求減租減息運動更加普遍、更加深入地發展。而隨著中國共產黨的整風運動的深入,各級領導機關和廣大幹部大興調查研究之風,采用群眾路線的工作方法,這又為減租減息運動的深入發展準備了條件。
一、對恩賜減租的糾正
如前所述,減租減息是在農民與地主之間的階級鬥爭中實現的,而它的實現又是取決於農民與地主之間的力量對比。這裏所說的力量對比,不僅是指各根據地戰爭時局敵、頑、我三方軍事政治力量的對比(這當然十分重要),而且還取決於農村基層一個鄉一個村範圍內是地主處於優勢,還是農民處於優勢?在根據地內,有人民軍隊和抗日民主政權,已經確立了抗日人民的優勢,但這還不等於在每一個鄉、村都建立了農民群眾的優勢。地主抵製和反對減租減息的行徑之所以能在某些鄉、村得逞,主要由於地主在這些鄉、村還具有經濟上文化上乃至政治上的優勢。地主用軟硬兼施的手段,曲解法令,製造種種借口收回租地,或改變租佃形式變相增租。而在經濟上處於劣勢的農民,迫於生計,不得不對地主讓步。在實行減租減息政策的條件下,地主在經濟上的優勢,農民在經濟上的劣勢,尚不能完全扭轉,但是,地主在政治上的優勢,卻是可以而且必須改變的。通過發動農民群眾組織和武裝農民,改造鄉村政權,建立農民在政治上的優勢,彌補農民在經濟上的劣勢。各地實踐經驗證明,凡在減租減息中充分發動了群眾,組織了群眾力量,建立了農民群眾優勢的地區,地主抵製和反對減租減息的行徑,比較容易被揭露和擊退,農民獲得的減租減息利益也比較鞏固。在這樣的地區,即使時局變遷,敵人掃蕩蠶食,人民軍隊暫時退出,農民能夠依靠自己組織和武裝起來的力量,製止地主的反攻複辟企圖,在農民群眾的控製下,少數反動地主不僅不敢否定減租減息成果,而且不敢與敵接頭,破壞抗日。這是在敵後極端困難的條件下,能夠建立鞏固的根據地堅持抗戰的最基本的經驗。
因此,實施減租減息政策,不僅需要正確的政策和策略,還要有正確的工作方法,即群眾路線的工作方法。一九四二年以後,減租減息的政策和策略趨於完善,但是各抗日根據地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著發動群眾不夠充分的偏向,存在著幹部通過行政命令,包辦代替,實行減租減息的錯誤作法,即恩賜減租。
包辦代替的恩賜減租,違反了相信群眾、依靠群眾、放手發動群眾這個基本原則。其具體表現為:不是通過啟發教育提高農民的覺悟,發動農民的積極性,經過農民群眾的鬥爭實行減租減息,而是采取行政命令的辦法,由少數幹部包辦代替群眾與地主進行鬥爭;或者由少數幹部出麵去籠絡“開明”對象,而不管是真開明,還是假開明。包辦代替容易使農民產生依賴思想,使他們抱著觀望甚至敷衍的態度應付鬥爭。這樣的鬥爭也能熱鬧一時,但是鬥爭效果不能持久;這樣的鬥爭也能為農民群眾爭得暫時的經濟利益,但是農民群眾會以為這是政府、農會或幹部的“恩賜”,甚至是“開明東家”的“恩賜”,而看不見自己的力量,也就不懂得用團結戰鬥的力量去保衛已取得的經濟利益。這樣,一旦幹部離村,地主的反攻倒算就容易得逞,農民得到的經濟利益便會喪失。總之,包辦代替的恩賜減租,不利於在思想上提高農民的階級覺悟,調動農民的積極性;不利於在政治上打破地主的優勢,建立農民群眾的優勢;不利於在經濟上鞏固農民減租減息的既得利益,是發生明減暗不減的重要原因。包辦代替的恩賜減租,還是一些地區發生少數幹部“左”傾蠻幹錯誤的原因之一。由於他們不相信群眾能夠經過實際鬥爭提高覺悟,消除疑慮,起來鬥爭,往往以救世主的麵目出現,抱打不平,采取過火行動,妄圖以此壓下地主的威風,提高農民的鬥爭勇氣;或者從恩賜觀點出發,為農民多爭得一些經濟利益,而違背黨的政策,如對地主減租退租過多,處罰過重,打擊富農生產等等。
為了糾正恩賜減租,推動減租運動的深入發展,一九四三年十月一日,中共中央政治局發出了《關於減租、生產、擁軍愛民及宣傳十大政策的指示》(簡稱《十一指示》)。《十一指示》指出:“減租是農民的群眾鬥爭,黨的指示和政府的法令是領導和幫助這個群眾鬥爭,而不是給群眾以恩賜。凡不發動群眾積極性的恩賜減租,是不正確的,其結果是不鞏固的。”為了發動農民群眾,克服包辦代替,“在減租鬥爭中應當成立農民團體,或改造農民團體”。指示提醒全黨,“在根據地內細心地認真地徹底地爭取群眾,和群眾同生死共存亡”,“較之過去六年有更加迫切的意義”。要求各級領導,“檢查減租政策的實行情況”,“親手檢查幾個鄉村發現模範、推動他處”。“實行徹底減租,就能發揚農民群眾的積極性”,加強對敵鬥爭,推動生產運動。
各根據地各級領導機關根據中央上述指示和一九四三年六月一日中共中央關於領導方法的決定,采用整風的辦法,檢查和糾正減租減息中的包辦代替和恩賜觀點,提倡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一般的號召與個別的指導相結合,領導骨幹與廣大群眾相結合的領導方法。在減租減息運動中,創造了幹部深入基層,深入群眾,親自蹲點,調查研究,解剖麻雀,經過典型試驗,突破一點,取得經驗,指導一般,推動全局的群眾路線的工作方法。相信和依靠群眾,放手發動群眾的工作方法的普遍運用,極大地推動了抗日根據地減租減息運動的深入發展。
二、老區“查減”和退租運動
一九四三年十月以後,各根據地已經過減租減息的老區,根據中央要求普遍開展了“查減”(即檢查減租減息政策的實行情況)運動。各地調查表明,多數地主對於減租減息是不甘心情願的,他們總是要采取各種辦法抵製和逃避減租減息;在減租減息之後,他們或采取改變租佃形式,或奪佃轉租,或假典假賣租地,或變相增租,……使減租減息不能真正實現。同時,由於許多地區在減租減息中,采取行政命令,包辦代替的恩賜的方法,未能將農民真正發動和組織起來,建立農民在政治上的優勢,以彌補農民在經濟上的劣勢,因而尚不能有效地製止地主的上述行為。這樣,就使減租減息政策的貫徹執行,呈現曲折和反複。加上戰爭時局的變遷,敵人的掃蕩和蠶食,國民黨頑固派的圍攻,地主憑借敵偽勢力和國民黨頑固派勢力進行反攻倒算,使這種曲折性和反複性更形加劇。在相當長的時期內,減租減息鬥爭的曲折和反複,並未引起各級領導的重視,直到一九四三年上半年,在實行減租減息最早的晉察冀邊區北嶽區平山縣發生了一千數百起地主控告農民,奪佃增租事件之後,才被人們所重視。
華北華中各根據地的老區,在一九四三年冬至一九四四年春和一九四四年冬至一九四五年春,開展過兩次“查減”運動。各地“查減”的內容和標準是:減租率是否達到25%?減租後的最高租額是否不超過37.5%?地租以外的額外剝削是否取消?多年欠租是否廢除?舊債是否減息清理?是否廢除舊的訂立新的租佃債息契約?佃戶的佃權是否確有保障?農民的生活是否有了改善?農民生產積極性是否提高?減租減息是否經過了群眾鬥爭?是否發動和組織了農民群眾的大多數?農民群眾是否在農村基層政權中和自衛武裝力量中占了優勢?“查減”是一項十分艱巨的任務,因為過去已進行過減租減息,問題已被各種假象所掩蓋,“生米煮成了夾生飯”。而在當地幹部中普遍存在著“沒有問題”或“問題不大”與“差不多”的思想認識。隻靠從上到下的一般檢查,很難發現問題,因此在“查減”中,各地采取深入細致地逐村逐戶調查,放手發動群眾特別著重發動貧苦佃戶與雇工,把他們首先組織起來。同時對幹部進行深入細致的教育,解決他們存在的“沒有問題”,“問題不大”和“差不多”的錯誤認識。采用整風的方法,啟發教育幹部檢查反省自己的恩賜觀點,以取得群眾的諒解和信任,避免少數幹部“頂牛”,與群眾對立。在“查減”中,各級地方政府機關特別是司法機關,檢查了工作中的官僚主義、文牘主義;提倡一切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和群眾路線的工作方法;樹立以扶持農民,減輕封建剝削,兼顧佃戶與地主、債戶與債主雙方利益的新的法製觀點,處理租佃債務糾紛和案件。在“查減”中,對地主抵製和逃避減租減息的違法行為,發動農民進行揭發,開展說理鬥爭。
為了維護減租減息法令,對過去應減而未減的租額,理應廢除而未廢除的地租以外的額外剝削,要求地主退還佃戶。為此,各地區普遍開展了退租運動。通過“查減”,許多佃戶獲得退租的利益。據華中鹽阜區一九四四年統計,全區退租佃戶7012戶,共退租糧628萬斤,平均每佃戶得退租糧895斤。01晉察冀北嶽區八個縣調查,1461個租佃關係,共退租糧1508.57石,平均每佃戶得退租糧1.03石,其中最多的達16石。山東膠東地區牟平等7個縣統計,截至一九四五年上半年共減租退租糧163斤。在“查減”退租中,一些地區曾發生退租年限過長等偏向,如晉冀魯豫太行區有退租五年的,陝甘寧有的地區規定從一九四○年算起,有的對所有地主無區別的一律退租若幹年,有的地區還加計利息,甚至還要罰款,發生退租數量過多,處罰過重,部分中小地主無力退租,隻得打欠條,或者變賣田產,有的因此而破產。對這種偏向,在中共中央轉發西北局的指示中指出:“應防止對地主采取過左的政策,如不看具體對象一律退回三、四年長收的租子,及對地主過多的罰款等”,“如已發生應適當糾正”。各地按這個指示,重新規定了退租的年限和辦法。如晉冀魯豫邊區政府規定,退租年限從一九四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發布土地使用條例細則半年以後即一九四三年五月二十八日算起,一般隻退一年,免予處罰;小地主和富農還可以酌情少退;一次退不出,可以分期退,或在下年租額中扣除。中農以下小土地出租者不退。華中蘇中地區政府規定四年八熟未減租者,退租不超過三熟;三年未減租,退租不超過二熟;二年未減,退租不超過一熟;一年或三季未減者退租少於一熟。中共中央西北局一九四四年十月十日發出指示,糾正陝北某些地區退租過多的偏向,對因退租而發生生活困難的地主,由政府減少其公糧負擔,對尚未退租而打了欠條的地主,按其經濟狀況,說服農民酌情取消欠條或少退。
“查減”退租運動的開展,使減租減息政策在老區得到更加普遍、更加深入的貫徹,調動了農民的積極性,推動了對敵鬥爭和大生產運動。
三、遊擊區和新區的減租減息
遊擊區是指抗日根據地與日偽軍占領的點線之間,我抗日武裝力量(八路軍、新四軍和遊擊隊)經常進出開展隱蔽或半公開的對敵鬥爭的廣大中間地帶。在八路軍新四軍對敵局部反攻取得勝利和老區查減退租鬥爭的鼓舞下,遊擊區農民在反對敵偽敲詐勒索,減輕或廢除對敵偽負擔鬥爭取得勝利以後,提出了減租減息要求。遊擊區的減租減息,首先要服從對敵鬥爭。隻有具備了以下條件,才較為容易發動並取得勝利:(1)在對敵鬥爭中組織了農民武裝,打擊了作惡多端的漢奸分子,製止了地主階級對敵妥協、投降的傾向。(2)在反對敵偽摧殘、敲詐勒索、減輕和廢除對敵負擔的鬥爭取得了勝利。(3)在對敵鬥爭中加強了各階層人民的團結,建立了抗日民族統一戰線的兩麵政權,即一麵領導人民開展隱蔽的抗日鬥爭,一麵應付敵偽保護群眾利益的政權。遊擊區的減租減息具有以下幾個特點:(1)減租減息標準均低於根據地,並且因各地具體環境和條件的不同,標準各異:有的僅限於取消地租以外的額外剝削和保障佃權,有的減10%,有的減15%,有的減20%不等。(2)在鬥爭策略和方式上,具有更大的機動性和靈活性。一般均采取和平協商的方式,實行互助互讓的原則。如華中提出“讓租”的口號,說服動員地主少收地租。其方式是一件一件的逐件解決,力求避免因過份的社會震動,而妨害抗日人民內部的團結。(3)與打擊漢奸的鬥爭密切結合。遊擊區少數地主投靠敵人充當漢奸,借敵偽勢力強化對農民的剝削和壓迫。而原來是根據地實行過減租減息,因敵人掃蕩蠶食變為遊擊區,漢奸地主則憑借敵偽勢力,推翻減租減息成果。因此,必須首先懲辦漢奸地主才能製止地主階級的妥協投降傾向,把農民發動起來。(4)與反對敵偽勒索,減輕或廢除對敵負擔相結合。減輕和廢除對敵負擔是農民最迫切的要求,也是農民和地主的共同要求,有利於加強一切抗日階層的團結。同時,地主對敵負擔減輕或免除之後,容易接受農民的減租減息要求。晉察冀邊區北嶽和冀中兩區的遊擊區,減租密切聯係對敵負擔,在減租後的新的租佃契約中列入對敵負擔辦法。因地而異地實行“有差無租”(即佃戶隻出負擔不交地租)、“有租無差”(即佃戶隻交地租不出負擔),或“有租有差”等多種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