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社會治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維持。中央人民政府派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防務的部隊不幹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內部事務,駐軍軍費由中央人民政府負擔。
十三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保障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和其他人的權利和自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保持香港原有法律中所規定的權利和自由,包括人身、言論、出版、集會、結社、組織和參加工會、通信、旅行、遷徙、罷工、遊行、選擇職業、學術研究和信仰自由、住宅不受侵犯、婚姻自由以及自願生育的權利。
任何人均有權得到秘密法律谘詢、向法院提起訴訟、選擇律師在法庭上為其代理以及獲得司法補救。任何人均有權對行政部門的行為向法院申訴。
宗教組織和教徒可同其他地方的宗教組織和教徒保持關係,宗教組織所辦學校、醫院、福利機構等均可繼續存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宗教組織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地區宗教組織的關係應以互不隸屬、互不幹涉和互相尊重的原則為基礎。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規定將繼續有效。
十四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有居留權並有資格按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獲得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簽發的載明此項權利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者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當地出生或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的中國公民及其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當地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其他人及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當地出生的未滿二十一歲的子女;以及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前隻在香港有居留權的其他人。
中央人民政府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依照法律,給持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中國公民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並給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其他的合法居留者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其他旅行證件。上述護照和證件,前往各國和各地區有效,並載明持有人有返回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權利。
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出入當地,可使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主管部門,或其他國家主管部門簽發的旅行證件。凡持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者,其旅行證件可載明此項事實,以證明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有居留權。
對中國其他地區的人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將按現在實行的辦法管理。
對其他國家和地區的人入境、逗留和離境,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實行出入境管製。
有效旅行證件持有人,除非受到法律製止,可自由離開香港特別行政區,無需特別批準。
中央人民政府將協助或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同各國或各地區締結互免簽證協定。
附件二
關於中英聯合聯絡小組
一、為促進雙方共同目標,並為保證一九九七年政權的順利交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聯合王國政府同意,繼續以友好的精神進行討論井促進兩國政府在香港問題上已有的合作關係,以求《聯合聲明》得以有效執行。
二、為了進行聯絡、磋商及交換情況的需要,兩國政府同意成立聯合聯絡小組。
三、聯合聯絡小組的職責為:
(一)就《聯合聲明》的實施進行磋商;
(二)討論與一九九七年政權順利交接有關的事宜;
(三)就雙方商定的事項交換情況並進行磋商。
聯合聯絡小組未能取得一致意見的問題,提交兩國政府通過協商解決。
四、在聯合聯絡小組成立到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的前半段時期中審議的事項包括:
(一)兩國政府為使香港特別行政區作為獨立關稅地區保持其經濟關係,特別是為確保香港特別行政區繼續參加關稅及貿易總協定、多種纖維協定及其他國際性安排所需采取的行動;
(二)兩國政府為確保同香港有關的國際權利與義務繼續適用所需采取的行動。
五、兩國政府同意,在聯合聯絡小組成立到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的後半段時期中,有必要進行更密切的合作,因此屆時將加強合作。在此第二階段時期中審議的事項包括:
(一)為一九九七年順利過渡所要采取的措施;
(二)為協助香港特別行政區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經濟、文化關係並就此類事項簽訂協議所需采取的行動。
六、聯合聯絡小組是聯絡機構而不是權力機構,不參與香港或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管理,也不對之起監督作用。聯合聯絡小組的成員和工作人員隻在聯合聯絡小組職責範圍內進行活動。
七、雙方各指派一名大使級的首席代表和另外四名小組成員。每方可派不超過二十名的工作人員。
八、聯合聯絡小組在《聯合聲明》生效時成立。聯合聯絡小組自一九八八年七月一日起以香港為主要駐地。聯合聯絡小組將繼續工作到二○○○年一月一日為止。
九、聯合聯絡小組在北京、倫敦和香港開會。每年至少在上述三地各開會一次。每次開會地點由雙方商定。
十、聯合聯絡小組成員在上述三地享有相應的外交特權與豁免。除非雙方另有協議,聯合聯絡小組討論情況須加以保密。
十一、經雙方協議,聯合聯絡小組可決定設立專家小組以處理需要專家協助的具體事項。
十二、聯合聯絡小組成員以外的專家可參加聯合聯絡小組和專家小組的會議。每方按照討論的問題和選定的地點,決定其參加聯合聯絡小組或專家小組每次會議的人員組成。
十三、聯合聯絡小組的工作程序由雙方按照本附件規定討論決定。
附件三
關於土地契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聯合王國政府同意自《聯合聲明》生效之日起,按下列規定處理關於香港土地契約和其他有關事項:
一、《聯合聲明》生效前批出或決定的超越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年期的所有土地契約和與土地契約有關的一切權利,以及該聲明生效後根據本附件第二款或第三款批出的超越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年期的所有土地契約和與土地契約有關的一切權利,按照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繼續予以承認和保護。
二、除了短期租約和特殊用途的契約外,已由香港英國政府批出的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滿期而沒有續期權利的土地契約,如承租人願意,均可續期到不超過二○四七年六月三十日,不補地價。從續期之日起,每年交納相當於當日該土地應課差餉租值百分之三的租金,此後,隨應課差餉租值的改變而調整租金。至於舊批約地段、鄉村屋地、丁屋地和類似的農村土地,如該土地在一九八四年六月三十日的承租人,或在該日以後批出的丁屋地的承租人,其父係為一八九八年在香港的原有鄉村居民,隻要該土地的承租人仍為該人或其合法父係繼承人,租金將維持不變。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後滿期而沒有續期權利的土地契約,將按照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土地法律及政策處理。
三、從《聯合聲明》生效之日起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止,香港英國政府可以批出租期不超過二○四七年六月三十日的新的土地契約。該項土地的承租人須交納地價並交納名義租金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該日以後不補地價,但需每年交納相當於當日該土地應課差餉租值百分之三的租金,此後,隨應課差餉租值的改變而調整租金。
四、從《聯合聲明》生效之日起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止,根據本附件第三款所批出的新的土地,每年限於五十公頃,不包括批給香港房屋委員會建造出租的公共房屋所用的土地。
五、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之前,可繼續批準修改香港英國政府所批出的土地契約規定的土地使用條件,補交的地價為原有條件的土地價值和修改條件後的土地價值之間的差額。
六、從《聯合聲明》生效之日起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止,香港英國政府從土地交易所得的地價收入,在扣除開發土地平均成本的款項後,均等平分,分別歸香港英國政府和日後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所有。屬於香港英國政府所得的全部收入,包括上述扣除的款項,均撥入“基本工程儲備基金”,用於香港土地開發和公共工程。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地價收入部分,將存入在香港注冊的銀行,除按照本附件第七款(四)的規定用於香港土地開發和公共工程外,不得動用。
七、《聯合聲明》生效之日起,立即在香港成立土地委員會。土地委員會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聯合王國政府指派同等人數的官員組成,輔以必要的工作人員。雙方官員向各自的政府負責。土地委員會將於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解散。
土地委員會的職權範圍為:
(一)就本附件的實施進行磋商;
(二)監察本附件第四款規定的限額,批給香港房屋委員會建造出租的公共房屋所用的土地數量,以及本附件第六款關於地價收入的分配和使用的執行;
(三)根據香港英國政府提出的建議,考慮並決定提高本附件第四款所述的限額數量;
(四)審核關於擬動用本附件第六款所述的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地價收入部分的建議,並提出意見,供中方決定。
土地委員會未能取得一致意見的問題,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聯合王國政府決定。
八、有關建立土地委員會的細則,由雙方另行商定。
關於國籍問題中英雙方交換的備忘錄
備忘錄(英方)
聯係到今天簽訂的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聯合王國政府聲明,在完成對聯合王國有關立法的必要修改的情況下,
一、凡根據聯合王國實行的法律,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由於同香港的關係為英國屬土公民者,從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不再是英國屬土公民,但將有資格保留某種適當地位,使其可繼續使用聯合王國政府簽發的護照,而不賦予在聯合王國的居留權。取得這種地位的人,必須為持有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以前簽發的該種英國護照或包括在該種護照上的人,但在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或該日以後、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以前出生的有資格的人,可在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截止的期間內取得該種護照或包括在該種護照上。
二、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或該日以後,任何人不得由於同香港的關係而取得英國屬土公民的地位。
三、略。
四、略。
英國駐華大使館(印)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備忘錄(中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收到了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的備忘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所有香港中國同胞,不論其是否持有“英國屬土公民護照”,都是中國公民。
考慮到香港的曆史背景和現實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主管部門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允許原被稱為“英國屬土公民”的香港中國公民使用由聯合王國政府簽發的旅行證件去其他國家和地區旅行。
上述中國公民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地區不得因其持有上述英國旅行證件而享受英國的領事保護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印)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13.堅持獨立自主的對外政策
——摘自胡耀邦總書記在中國共產黨第十二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報告
(一九八二年九月一日)
中國的前途同世界的前途是息息相關的。中國革命和建設的勝利對於世界走向進步和光明是有力的支持,而中國革命和建設之所以能夠取得勝利,又是同爭取世界光明前途的各國人民的奮鬥分不開的。中國得到過別的國家和人民的幫助,也幫助過別的國家和人民。早在建國初期,毛澤東同誌就指出:“我們的總任務是:團結全國人民,爭取一切國際朋友的支援,為了建設一個偉大的社會主義國家而奮鬥,為了保衛國際和平和發展人類進步事業而奮鬥”。把愛國主義和國際主義結合起來,從來是我們處理對外關係的根本出發點。
我們是愛國主義者,決不容忍中國的民族尊嚴和民族利益受到任何侵犯。我們是國際主義者,深深懂得中國民族利益的充分實現不能離開全人類的總體利益。我們堅持執行獨立自主的對外政策,同我們履行維護世界和平、促進人類進步的崇高的國際義務是一致的。建國三十三年來,我們以實際行動向全世界表明:中國決不依附於任何大國或者國家集團,決不屈服於任何大國的壓力。中國的對外政策是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的科學理論為基礎的,是從中國人民和世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發的。它有長遠的、全局的戰略依據,決不遷就一時的事變,不受任何人的唆使和挑動。正因為我們堅定地執行了毛澤東同誌和周恩來同誌製定的我國對外政策的基本原則,社會主義的新中國在世界上贏得了信譽,贏得了朋友,保持了自己在國際交往中的尊嚴形象。
中國用以指導自己同各國發展關係的一貫原則,是“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幹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我們的國家有一百多年被侵略、被壓迫的苦難經曆,中國人民決不願再回到過去的屈辱地位,也決不會把任何其他民族置於我們過去那樣的屈辱地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既消滅了我國屈從外國侵略的社會根源,也消滅了我國對外侵略的社會根源。恩格斯說過,“任何民族當它還在壓迫別的民族時,不能成為自由的民族”。這是顛撲不破的真理。我們馬克思列寧主義者相信共產主義最後一定會在全世界實現,但是革命決不能輸出,它隻能是各國人民自己選擇的結果。正是基於這樣的認識,我們始終堅持和平共處的五項原則。我們沒有在任何外國留駐一兵一卒,沒有侵占任何外國一寸領土,沒有侵犯過任何外國的主權,沒有以不平等關係強加於任何外國。在任何情況下,我們永遠不稱霸。
和平共處五項原則,適用於我們同包括社會主義國家在內的一切國家的關係。三十三年來,我們在這些原則的基礎上同世界上一百二十五個國家建立了外交關係。我們和朝鮮、羅馬尼亞、南斯拉夫等友好的社會主義國家親密合作,不斷地鞏固和發展著團結和友誼。我們和亞洲、非洲、拉丁美洲的許多發展中國家,互相同情,互相支援,發展了各方麵的合作。中國同許多西方國家雖然社會製度不同,但是都有維護世界和平的共同願望,在開展經濟文化合作方麵有共同的利益和巨大的潛力,多年來保持著良好的關係。同東歐各國的關係,近年來也有所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