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參加的重要國際公約一覽表
公約名稱 簽訂日期和地點 中國參加情況
1 米製公約 1875年5月20日訂於巴黎 1977年5月20日中國政府函法國政府宣布加入該公約。1977年6月16日法國政府複函確認。
2 保護工業產權的巴黎公約 1883年3月20日訂於巴黎 1984年12月19日中國政府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總幹事交存加入書。1985年3月19日生效。加入書中聲明中國不受公約第28條第一款的約束。
3 關於禁用毒氣或類似毒品及細菌方法作戰議定書 1925年6月17日訂於日內瓦 1929年8月7日中國加入。1952年7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聲明承認本議定書。
4 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 1929年10月12日訂於華沙 1958年7月20日中國政府交存加入書。1958年10月18日對中國生效。
5 國際貨幣基金協定 1944年7月22日訂於布雷頓森林 中國係本協定的締約國,於1945年8月25日批準,1945年12月27日簽字。1980年4月1日黃華外長致函國際貨幣基金總裁,承認當時中國政府的批準書有效。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唯一合法的政府。隻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才能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及其特別提款權部分中代表中國。
6 國際複興開發銀行協定 1944年7月22日訂於布雷頓森林 中國係本協定的締約國,於1945年8月25日批準,1945年12月27日簽字。1980年4月14日韓念龍代表外交部致函國際複興開發銀行行長,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隻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才能在國際複興開發銀行及其附屬機構中代表中國。1980年5月15日世界銀行執行董事會決定恢複中華人民共和國在世界銀行的席位。
7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 1944年12月7日訂於芝加哥 中國係本公約的締約國,1950年5月31日台灣當局因無力繳納會費非法聲明退出公約,後又於1953年再次申請加入公約,並於同年12月2日非法交存批準書,成為該組織成員國。1971年11月19日國際民航組織理事會通過決議,承認中華人民共國是中國在該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1974年2月15日姬鵬飛外長通知國際民航組織秘書長,中國政府決定承認本公約,該公約於1974年3月28日對中國生效。
8 聯合國憲章 1945年6月26日訂於舊金山 中國係聯合國創始國之一,1945年6月26日在憲章上簽字,1945年9月28日批準。1971年10月25日聯合國大會通過決議驅除台灣當局的代表,恢複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的合法席位。
9 國際法院規約 1945年6月26日訂於舊金山 聯合國憲章規定,國際法院規約是聯合國憲章的構成部分,聯合國會員國為國際法院規約之當然當事國。中國係聯合國原始成員國,1945年簽署和批準憲章,當然也是國際法院規約當事國。1972年12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通知聯合國秘書長,中國不承認舊政府1946年10月26日關於接受國際法院強製管轄。
10 聯合國特權和豁免公約 1946年2月13日訂於紐約 1979年9月11日中國政府向聯合國秘書長交存加入書,同日對中國生效。
11 專門機構特權和豁免公約 1947年11月21日訂於紐約 1979年9月11日交存加入書,同日對中國生效。對公約第九條第三十二節的規定持有保留。
12 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 1948年12月9日聯合國大會通過 1983年4月18日交存批準書,同年7月17日對中國生效。對公約第九條持有保留。
13 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 1949年8月12日訂於日內瓦 1949年12月10日簽字,但未批準。1952年7月13日周恩來外長發表聲明予以承認。 1956年1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向瑞士聯邦政府交存批準書。1957年6月28日對中國生效。對公約第十條持有保留。
14 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 同上 同上。
15 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 同上 同上。對公約第十條、第十二條和第八十五條持有保留。
16 關於戰時保護平民日之日內瓦公約 同上 同上。對公約第十一條和第四十五條持有保留。
17 關於難民地位公約 1951年7月28日訂於日內瓦 1982年9月24日交存加入書,同年12月23日對中國生效。
18 南極條約 1959年12月1日訂於華盛頓 1983年6月8日中國政府向美國政府交存加入書。
19 國際開發協會協定 1960年9月24日世界銀行理事會通過 參見國際複興開發銀行協定。
20 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 1961年4月18日訂於維也納 1975年11月25日交存加入書,1975年12月25日對我生效。聲明:台灣當局盜用中國名義對該公約的“簽字”“批準”是非法的,無效的。對公約第十四條、第十六條持有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