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國際金融公司協定 1961年9月21日訂於華盛頓 參見國際複興開發銀行協定。
22 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 1963年4月24日訂於維也納 1979年7月3日中國政府向聯合國秘書長交存加入書。同年8月1日對中國生效。
23 建立非洲開發銀行協定 1963年8月4日訂於喀土穆 1985年5月9日中國政府代表簽署本協定並交存接受書,同年5月10日非行理事會通過接納中國為該行非非洲地區成員。
24 關於在航空器內的犯罪和犯有某些其他行為公約 1963年9月14日訂於東京 1978年11月14日在蒙特利爾交存加入書,1979年2月12日對中國生效。加入書中載明:台灣當局盜用中國名義對該公約的簽字和批準是非法的、無效的。對公約第二十四條第一款持有保留。
25 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 1965年12月21日聯合國大會通過1966年3月7日開放簽字 1981年12月29日交存加入書,1982年1月28日對中國生效。
26 國際船舶重線公約 1966年4月5日訂於倫敦 1973年10月5日中國政府向國際海事組織秘書長交存加入書,同時退出《1930年國際船舶載重線公約》。於1974年1月5日對中國生效。加入書載明: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沿海區域的劃分,不受該公約附則二第四十九條和第五十條有關規定的約束。
27 關於各國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體在內外層空間活動的原則條約 1967年1月27日在倫敦、莫斯科、華盛頓開放簽字 中國政府分別於1983年12月30、1984年1月6日和1月6日和1月12日向美國政府、蘇聯政府和英國政府交存加入書。本條約自1983年12月30日對我生效。加入書中載明:中國政府聲明:台灣當局於1967年1月27日和1970年7月24日盜用中國名義對該條約的簽署和批準是非法的、無效的。
28 關於難民地位的議定書 1967年1月31日訂於紐約 1982年9月24日交存加入書,同年12月23日對中國生效。對議定書第四條持有保留。
29 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條約第二加議定書 1967年2月14日訂於墨西哥城 1973年8月21日簽字,1974年6月12日批準,同日對中國生效。
30 國際船舶噸位丈量公約 1969年6月23日訂於倫敦 1980年4月8日交存加入書,1982年7月18日對我生效。加入書中載明:台灣當局以中國名義簽署該公約是非法的,無效的。
31 國際衛生條例 1969年7月25日世界衛生大會於波士頓通過 1979年5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長致函世界衛生組織總幹事,通知中國政府自1979年6月1日起承認“國際衛生條例”。
32 國際油汙損害民事責任公約 1969年11月29日訂於布魯塞爾 1980年1月30日中國政府向海事組織秘書長交存接受書,同年5月30日對中國生效。接受通知中載明:台灣當局盜用中國名義對該公約的簽字和接受均屬非法無效。
33 關於製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約 1970年12月16日訂於海牙 1980年9月10日中國政府向美國政府交存加入書,同年10月10日對中國生效。加入書中載有對本公約第十二條第一款的保留和如下聲明:台灣當局用中國名義對該公約的簽署和批準是非法和無效的。
34 1971年精神藥物公約 1971年2月21日訂於維也納 1985年8月22日中國政府向聯合國秘書長交存加入書。對公約第三十一條第二款持有保留。
35 關於製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為的公約 1971年9月23日訂於蒙特利爾 1980年9月10日在華盛頓交存加入書,同年10月10日對中國生效。加入書中載有對本公約的第十四條第一款的保留和如下聲明:台灣當局用中國名義對該公約的簽署和批準是非法和無效的。
36 禁止細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發展、生產及儲存以及銷毀這類武器的公約 1972年4月10日訂於華盛頓、倫敦、莫斯科 1984年11月15日中國政府分別向英、美、蘇政府交存加入書,同日對中國生效。
37 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公約 1972年10月20日訂於倫敦 1980年1月7日交存加入書,同日對中國生效。
38 建立非洲開發基金協定 1972年11月29日訂於阿比讓 1985年5月3日中國政府代表簽署本協定,並交存接受書,同年5月8日非行理事會和基金理事會通過接納中國為基金成員。
39 國際集裝箱安全公約 1972年12月2日訂於阿比讓 1980年9月23日交存加入書,1981年9月23日對中國生效。
40 防止傾倒廢物及其他物質汙染海洋的公約 1972年12月29日訂於倫敦、莫斯科、華盛頓、墨西哥城 1985年11月5日交存加入書。
41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1973年3月3日訂於華盛頓 1981年1月8日交存加入書,同年4月8日對中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