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民主管理(1 / 3)

信用合作社民主管理

信用社的民主管理製度,早在一九五一年,中國人民銀行總行頒發的《農村信用合作社章程準則草案》中,就明確規定了信用社民主管理的形式和內容。經過一段時期的實踐,在《準則草案》的基礎上,加以修改補充,於一九五七年正式頒發了《農村信用合作社示範章程草案》,信用社的民主管理得到進一步加強。隻是到了後來,信用社的管理體製幾經變動,民主管理也就逐漸流於形式,沒有發揮它應有的作用。中國共產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信用社管理體製進行了改革,恢複它的“三性”(即組織上的群眾性,管理上的民主性,業務經營上的靈活性),民主管理才不斷加強。

信用社是群眾性合作金融組織,社員管理是信用社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信用社建立初期,每社職工一般隻有二、三人,業務量也較少。隨著經濟的發展,信用社業務大量增加,職工隊伍擴大,有的信用社已有幾十人。作為經濟組織,信用社有了加強職工民主管理的需要,試行了雙重民主管理製度,即社員民主管理和職工民主管理,把民主管理推進了一步。

社員民主管理機製

信用社是社員集體所有的合作金融組織,由社員實行民主管理,以保障社員權益。社員行使民主權力要通過一定的組織形式,在信用社成立時就建立了一套比較完整的民主管理製度,並且發揮了一定的作用,通過改革,民主管理不斷完善。

一、社員權利與義務

信用社是由群眾按自願和互利的原則入股組成,社員是它的組織基礎。一方麵要尊重社員個人的選擇,群眾入社,要做到完全自願,保障社員權利不受侵犯;另一方麵又要做到社區範圍的群眾大多數加入信用社,使信用社具有廣泛的群眾性,保持集體所有製的合作金融性質。信用社對群眾入社一般都有條件限製,一九五七年的信用社章程規定:凡是居住在信用社社區內,年滿十六歲的男女勞動人民,經本人申請,理事會批準,就可加入信用社。已被改造好的地主分子、富農分子、已經悔改的反革命分子,已由農業社吸收為社員的,可以參加信用社為社員。

社員入社應交納入社費和股金(以人或以戶入股均可),五十年代信用社初建時,農民收入水平較低,所以確定股金數額和入社費,以大多數社員交得起為標準。貧困社員無力一次交納股金的,可以分期或緩期交納。社員入社自願,退社自由。社員退社,可退還其股金,入社費不退。

社員有下列權利: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實行一人一票製度,即每個社員隻有一票表決權);有借款的權利;對信用社的業務、財務、社務等有討論、表決、建議、批評、監督和谘詢的權利;享受股金分紅;享受社內舉辦的文化福利事業。社員有如下義務:交納入社費和股金;遵守社章,執行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維護信用社的公共利益和愛護信用社的公有財產;按期歸還貸款,積極存款;宣傳信用社的好處,協助信用社發展社員,開展業務。

一九五六年實現了信用合作化,大部分農民都入了社,信用社的業務獲得很大發展,在幫助社員解決生產、生活困難方麵,起到了重要作用,受到社員的擁護。以後信用社逐步形成“官辦”,民主管理組織停止了活動,社員的基本權利受到侵犯,股金也停止了分紅。

二、民主管理的形式和內容

一九五一年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農村信用合作社章程準則草案》規定了信用社民主管理的組織形式和內容,如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及其職權等。一九五七年頒發的《農村信用合作社示範章程草案》第四條規定:信用社的重大事務由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信用社領導人員要實行集體領導,要密切聯係群眾,遇事和群眾商量,團結全體社員,辦好信用社。

信用社是群眾性資金互助組織,它的宗旨是為社員服務,這就決定了社員與信用社利益緊密相連,所以要通過一定形式對信用社進行民主管理,以保護社員自己的切身利益。民主管理是合作金融組織的靈魂,利益關係又是民主管理的經濟基礎。在五十年代,信用社建立初期,曾經遵循這些原則建立了民主管理組織,社員參加信用社的管理,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信用社民主管理組織采取“三會”形式,即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是信用社最高權力機關,由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選出理事會和監事會。理事會是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理事主任(即信用社主任)由理事互選產生。理事會負責信用社的業務經營、財務管理;理事會主任領導信用社工作,是信用社法人代表。監事會監督社務、業務。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的具體職能是:

(一)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如社員人數過多或者社員的居住點過於分散,則建立社員代表大會)是信用社最高權力機關。社員代表分地區由社員直接選舉產生,由社員代表組成社員代表大會,行使社員大會職權。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行使以下職權:通過和修改社章;選舉和罷免理事主任、副主任和理事,監事主任和監事;審查和通過各項製度、業務計劃、財務計劃、存放款利率;審查和批準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及預算、決算;審查和通過盈餘分配或彌補虧損的方案;決定信用社需要設置的工作人員及其薪金或補貼;決定社員、社幹部的獎勵和處分;決定開除社員;其它重要問題的討論和決議。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定期召開(一般一年一次),必要時,可以臨時召開。出席人員必須超過半數才能開會,出席的社員代表必須以過半數通過的決議才算有效。對有些問題,例如信用社的解散或合並,罷免理事和監事,也必須有半數以上社員或社員代表同意才算有效。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決定,全體社員都必須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