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民主管理(2 / 3)

(二)理事會是信用社的執行機關,一般由7人到15人組成。在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閉幕期間,理事會負責經營業務、管理社務。理事會行使以下職權:貫徹執行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的決議;按期向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公布帳目,並提出業務、財務等工作計劃和各項製度,以及預算、決算;製定盈餘分配和彌補虧損方案;領導社內工作人員,經營業務,處理日常工作;對外代表信用社簽訂合同、契約;聘任或撤換信用社的工作人員,審查和批準新社員。

理事會成員由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選舉,所以理事必須是社員。理事會對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負責,要求理事做到:堅持原則,秉公辦事,熱愛信用合作事業,熟悉本社區的經濟情況,了解社員的困難與需要,為社員謀福利,把信用社真正辦成社員自己的資金互助組織。理事會實行民主集中製,理事會職權由集體行使,不經過理事會授權,任何理事都不能單獨行使職權,所以理事行使職權必須經過理事會討論通過。

在信用社初建時,主任由社員中選舉產生。隨著信用社業務的發展,尤其是信用社管理體製改革以後,信用社主任必須懂管理,會經營,還應具有專業知識,才能擔負經營管理重任,所以一般由理事會聘用,不一定從社員中選舉產生。信用社主任對理事會負責,行使經營管理權。

為了輔助理事會處理專門事務,信用社可以設立專門委員會,例如信用社評定委員會、貸款審查委員會,負責評定社員信用,對大額貸款進行可行性研究,以供決定貸款時參考。

(三)監事會是信用社的監察機關,一般由5至9人組成。理事不能兼任監事。監事會行使以下職權:監督理事會執行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決議的情況;檢查社主任和理事會貫徹政策、經營業務、管理財務等情況;收集社員的要求和意見,向理事會提出建議或查詢;按期向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列席理事會。

(四)社員小組是信用社按生產隊或自然村設立的組織。社員小組選出小組長,在理事會的領導下進行以下工作:了解和關心社員生產、生活情況;動員社員群眾參加儲蓄;評議或介紹貸款,監督貸款的使用並教育社員按期償還貸款;傳達和執行理事會決議,並向理事會反映社員的要求和批評、建議。

理事會一般每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季一次。理事、監事及理、監事主任、社員小組長的任期,一般都為一年,連選可以連任。

信用社的專職技術人員,如會計員、出納員、業務員由信用社主任聘用。

社員通過民主管理組織實現對信用社的管理和監督,也使信用社深深地紮根於社員群眾之中,受到社員群眾的愛戴。

信用社逐漸由“民辦”變成“官辦”後,民主管理組織流於形式,“理事不理事”,“監事不監事”,信用社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長期不開,信用社主任由銀行任命,信用社在人事、業務、財務等方麵逐步向銀行看齊,同社員的關係日漸疏遠,為社員生產和生活服務的觀點也日漸淡薄,逐漸失去了群眾性合作金融組織的特點和優勢,不能適應商品經濟發展的需要。

三、加強民主管理的措施

在農村改革的推動下,信用社也逐步進行了改革,中共中央和國務院多次指出,要把信用社真正辦成群眾性的合作金融組織,恢複它的“三性”。一九八四年,中國農業銀行向國務院報送了《關於改革信用合作社管理體製的報告》,同年八月國務院批轉了這個報告。中國農業銀行在報告中提出:恢複信用社的合作金融性質,首先要恢複和加強組織上的群眾性,管理上的民主性,變“官辦”為“民辦”。《報告》強調信用社的領導幹部,應由任命製改為選舉製,落選的信用社主任,可在原信用社做具體工作,不搞“易地為官”。信用社的機構體製、業務計劃、分配製度、人事製度、利率浮動等重大問題,都要經過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民主討論決定。在一九八四年中國農業銀行召開的全國分行行長會議上,提出信用社恢複“三性”,一定要名副其實,在信用社遵守國家金融政策,接受中國農業銀行領導和監督的前提下,給社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以實際權力,包括審查業務和財務的權力,評議和監督信用社幹部工作的權力,信用社幹部任免的權力等。這就表明,信用社民主管理的根本問題,是讓社員自己管理信用社,信用社的民主管理組織在國家政策法令範圍內,有權決定信用社的一切重大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