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借貸發展(1 / 3)

農村借貸發展

民間借貸是中國農村傳統的信用形式,人們習慣地叫自由借貸,有相當長的曆史,小農經濟是它存在的基礎。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以後,國家著重建立和發展國家銀行和信用社公有製信用,自由借貸仍然是公有製信用的重要補充。四十年來,民間自由借貸也發生了很大變化。五十年代以個人間自由借貸為主要形式;六十年代提倡“五小工業”和社隊辦企業,政府和社隊集體向農民強行集資成為重要形式;七十年代後期出現了社隊企業和生產隊用高利率向農民借貸代替了強製性的集資成為主要形式;八十年代初農村進行了改革,實行了農民家庭承包經營,推動了商品生產的發展,許多新的借貸形式萌發,出現了借貸形式的多樣化。在民間自由借貸的發展過程中,國家曾多次明令禁止,但是它時伏時起,在人們的經濟生活中仍然起著重要的作用。

在商品經濟條件下,民間自由借貸利率較高,這就產生如何區別自由借貸與高利貸的問題。曆史上曾經多次規定凡是利率超過一定界限的(如月息一分五厘即1.5%),按高利貸論處,這種政策混淆了兩類不同性質的矛盾,擴大了打擊麵,也未能製止高利率借貸。在這種政策影響下,不論在文件上或口頭上,都出現把高利率借貸叫作高利貸這種概念混亂的情況,影響了民間信用的正常發展。一九八四年,中共中央提出允許農民和集體的資金自由活動,一九八五年又進一步提出放活農村金融政策,適當發展民間信用。在這種正確的政策推動下,民間信用有了進一步發展。

過渡時期民間借貸

從新中國建立到“三大改造”基本完成這一階段,民間借貸的主要形式是個人間自由借貸。國家對自由借貸的政策由提倡、鼓勵到限製和利用,最後當作高利貸加以打擊和取締,混淆了個人借貸與高利貸兩種不同性質的矛盾,出現了政策的反複,造成了工作的混亂。

一、建國初期開放民間借貸

新中國建立前後,由於物價不穩,公開的個人間自由借貸基本停止。隨著人民政權的建立,社會秩序的逐步安定,物價的穩定和生產的恢複,農民的生產積極性提高,產生了資金需要。但是大部分農村還沒有建立銀行機構,信用合作也沒有開展起來,自由借貸的發展有了條件,許多地方出現了農民間自發的借貸活動,由實物借貸逐步轉變為貨幣借貸,多屬親朋鄰裏間的資金互助性質,一般不計利息。各地政府為了發動農民恢複和發展生產,號召並組織農民間的互助互濟活動,提倡自由借貸,保障債權,有借有還。西北大區各地人民政府於一九五一年上半年在甘肅、青海、寧夏部分地區組織開展的自由借貸,按金額計算相當於國家銀行農貸的4倍,政府救濟糧的15倍,保證了春耕生產的順利進行。在經濟比較發達的福建省晉江、長樂等縣,為了幫助農民在分得土地以後及時安排好生產,除了銀行發放農貸外,政府確定“充分發揮群眾的經濟潛力,開展自由借貸,互助互濟,解決困難”的方針,晉江地區9個縣群眾間借貸達20多萬元(合新人民幣),超過了國家農貸數字,基本上解決了生產資金需要。

隨著銀行機構的建立和工作的逐步開展,一九五一年初,中國人民銀行召開的第二屆全國金融會議提出:為了加強對民間借貸的領導,確定全國統一的政策為“借貸自由,有借有還,利率麵議,不加幹涉”。確定這個政策的依據是:農民為了恢複和發展生產,需要資金,許多農民生活上還有困難,也要求借貸,但是銀行在農村的工作還未開展起來,信用合作也處於初創,不能滿足農民的需要,自由借貸利率雖然較高,“但比沒有借貸好”。會議確定對各種形式的借貸,包括個人借貸、“標會”、“搖會”等,都采取鼓勵政策,“要幫助大的、進步的,也不限製小的、原始的”,以便於廣泛利用各種信用形式,普遍開展農村融資活動,促進農村經濟恢複和發展。這是適合當時情況的正確方針。在這個方針指導下,農村資金迅速活躍起來。一九五二年前後是農村商品經濟萌發的時期,也是民間信用活躍的時期,可惜這種開始繁榮的商品貨幣關係新景象受到壓抑,未能持續下去,自由借貸也受到了限製。

二、利用與限製相結合

一九五二年春耕生產季節,農村自由借貸普遍發生。據河北省21個村975戶調查,自由借貸金額達34047元,用於生產的占34%,用於生活的占66%,借債的多為新中農,放債的多為老中農。農民反映:“不怕利息大,急用時能借得到就是方便”。遼寧省海城縣柳河村是銀行的貸款重點村,共發放貸款900多元,可是自由借貸就達4846元。陝西省扶風縣調查,20個農戶的借入資金總數中,銀行貸款占6.6%,自由借貸占93.4%。這些情況表明:對自由借貸實行提倡和鼓勵的政策以後,借貸合法化,產生了好的效應,對調劑農村資金餘缺,促進生產,起到了一定作用。當然,在小農經濟條件下,自由借貸也會自發地趨向高利,產生一定破壞作用。個別地方出現了高利貸剝削,有的農民因借高利貸造成經濟下降以至破產。由於當時對農村兩極分化的情況估計過於嚴重,開始對自由借貸采取限製政策。一九五二年九月中國人民銀行召開大區銀行行長會議後向中共中央寫的報告中說:農業生產從恢複到發展,農村階級重新分化日漸顯著,新的互助合作關係開始發展,自由借貸正逐漸展開,高利貸已經跟著較為普遍地發生了,農村正在發生新舊兩種方向的鬥爭。

根據這種估計,中國人民銀行在一九五二年十月發出的《關於一九五三年農村金融工作決定》中,提出對自由借貸實行“利用、限製和取代的方針”。《決定》說:自由借貸既有調劑資金的積極作用,但又容易產生高利貸,發生破壞生產,加速農村階級分化的作用,應當利用其積極作用,限製其破壞作用。因此要求在生產互助合作運動已有相當基礎、信用合作已經初步開展的地區,一般不再提倡自由借貸,應當大力開展信用合作,以期在相當時期後,以信用合作形式代替自由借貸。同時要求各地規定自由借貸利率的最高界限,超過界限的視為高利貸加以取締。

規定自由借貸利率的最高界限,發展信用合作取代自由借貸,是農村金融工作中兩個重大政策問題,一九五二年提出的方針是在這兩個問題上的最早決策,對以後的自由借貸政策逐漸向“左”傾斜產生了複雜的影響。

三、自由借貸利率最高界限

關於是否規定自由借貸利率的最高界限,一九五二年十一月,中央人民政府財經委員會在答複最高人民法院詢問私人借貸利率以多高為宜問題時說:“根據目前國家銀行放款利率以及市場物價情況,私人借貸利率一般不應超過月息三分。但降低利率主要應當依靠國家銀行廣泛開展信貸業務,在群眾中組織與開展信用合作事業,非法令規定所能解決問題。為此,人民間自由借貸利率即使超過月息三分,隻要是雙方自願,無其他非法情形,似亦不宜幹涉”,這種政策是完全正確的,但隻作為工作中掌握,沒有在法律上確認。

一九五三年三月,中共中央農村工作部部長鄧子恢在中共中央召開的全國第一次農村工作會議總結中講到自由借貸問題時說:“規定幾分利是高利貸,幾分利不是高利貸,用意是好的,但如果沒有國家農業貸款的增加和信用合作事業的發展相配合,則其實際效果不大,因為可以搞黑市。”“允許自由借貸是否就是高利貸泛濫呢?不?我們要搞信貸合作,低利借貸,用經濟鬥爭的辦法慢慢戰勝高利貸,減少高利貸,直至最後消滅高利貸。單純用行政命令,高利貸是禁止不了的。”可是以後“左”的思想抬頭,曾經幾次規定自由借貸的最高利率界限,政策上有過幾次反複。

四、農村信用領域“社會主義與資本主義鬥爭的日益尖銳化”

土地改革調動起來的農民積極性,一是個體積極性,一是互助合作的積極性,到一九五三年這兩方麵的積極性都有新的發展。個體經營的積極性表現為發展商品生產,並由此帶來某些小農經濟的自發傾向,出現雇工經營、商業投機、高利借貸現象。

一九五三年十二月中共中央通過的《關於發展農業生產合作社的決議》,認為“商業剝削、糧食囤積投機和放高利貸是目前農村資本主義因素的主要的活動方式”。一九五四年四月中央農村工作部召開第二次全國農村工作會議,針對農村商品和資金供應緊張的情況,提出解決這些問題“不是再回去提倡貿易自由、借貸自由(當然也不能完全製止),而是大力發展為農民迫切需要的供銷合作和信用合作”。

實際情況怎樣呢?這一時期農村自由借貸確實比較普遍,但是在借貸對象、借貸的資金來源和用途都發生了新的變化。據一九五四年中國人民銀行召開的反高利貸座談會上提供的材料,在7個省16個縣3435戶中,發生借貸的戶約占20%,借債戶中貧農占57.7%,中農占24.7%,地主富農占3.5%,其他成份(小商販、手工業者)占14.1%。放債戶中貧農占33.9%,中農占45.4%,地主富農占10.7%,其他占10%。在借款用途方麵,據吉林省調查,用於生產(主要是買車買馬)占72.7%,用於生活急需的占22.9%,修房、結婚等占4.4%。這種情況說明自由借貸的普遍發生是商品經濟發展的反映,屬於高利貸性質的隻是個別的。可是座談會得出的結論是“社會主義與資本主義在信貸方麵的鬥爭日益尖銳化”,“社會主義信貸陣地越加強,與高利貸的鬥爭不是緩和,而是更加激烈了”,這種估計顯然過高。根據這種判斷,會議確定以信用社的貸款利率作為社會自由借貸利率的合法標準,“使私人借貸跟著社會主義借貸走,限製其向資本主義高利貸剝削方向發展,凡是超過信用社貸款利率的自由借貸視為高利貸,予以打擊”。這是對自由借貸政策上的反複。

五、在政策上未區別高利率借貸與高利貸剝削

一九五六年春在全國範圍內基本實現了農業生產合作化,同時也實現了信用合作化和供銷合作化,完成了對農業的社會主義改造,至此宣布:“消滅了高利貸!”

一九五六年七月,鄧子恢在全國農村金融先進工作者代表會議上講話說:“在個體經濟占優勢的時候,要徹底消滅高利貸是困難的,現在農業合作化了,就有了條件能夠逐步做到徹底消滅它。因為生產發展了,農民收入逐年增加,貧困戶逐年減少,再加上貸款工作做得好,及時解決貧困農民的困難,高利貸就會喪失陣地。”一九五七年三月中國人民銀行召開的全國分行行長會議進一步肯定:“由於實現了農業合作化,加上信用合作的普遍發展和國家農貸的大量增加,從根本上改變了農村借貸關係的麵貌,幾千年來壓在農民身上的農村高利貸剝削,基本上已經消滅了。”

實現了農業的社會主義改造,把小私有者的農民引向合作經濟製度,也就鏟除了高利貸剝削製度的經濟基礎。但是,從實踐看完全消滅高利貸還有一個時間的滯後過程,這是一種複雜的經濟現象。至於個人間的高利率借貸是商品經濟的產物,是消滅不了的,當時宣布消滅了高利貸實際上是指高利率借貸說的。半年之後,中國人民銀行在一九五七年十二月全國分行行長會議總結中又對這一宣布作出檢查說:“我們曾經認為在農業合作化以後,高利貸活動的基礎已被消滅,對高利貸鬥爭實際上放鬆了,事實證明這種結論是不對的。”並驚呼“高利貸又複活了”。從這個總結提供的材料根據看,“高利貸又複活了”實際上指的是高利率借貸。

從河南省一九五七年對14個縣、2個市的17個鄉調查看,參與借貸活動的涉及農村各階層人民,放債人中有富農,富裕中農、中農、貧農,有機關幹部、轉業軍人、保姆,也有原來的高利貸者。借債戶中有農民、市民、工人、手工業者、小商販,也有投機商人。借債的還有農業生產合作社和生產組,這是合作化以後新出現的舉債者。從借債用途看有農民購買生產資料的,從事副業生產的;也有城鎮居民經營窯業、搬運業、煙酒業、飲食業的。還有采取勞資結合辦法經營副業的。如富裕中農李連登用40元買小羊10隻,分給10戶農民飼養,繁殖的小羊由雙方對分。一年零兩月後,李共分得小羊21隻,賣錢127元,原來的10隻母羊折價達80元。這是一個勞力和資金合夥經營的好方式,雙方都得利,可是按資金分紅計算則合月息40分,被認為是“高利貸者”。這種情況說明,農業合作化初期,農民擁有一定的家庭經營自主權,城鄉人民發展商品生產所需資金,銀行和信用社解決不了,隻好向社會籌集,由於資金被用於高盈利行業,借債人雖然付出較多利息,仍然有利可圖。把高利率借貸看作是“高利貸複活”,顯然混淆了個人間自由借貸與高利貸剝削,據此作出的“基本消滅了高利貸”和“高利貸又複活起來”的估計也就不符合實際了。

總的說,在過渡時期農村生產關係發生了劇烈的變動,在信用關係上也發生了很大變化,對民間借貸政策也由開放到管製並逐漸向“左”傾斜。主要原因是在認識上對個體經營的積極作用估計過低,而對其自發的資本主義傾向又估計過高,急於用合作社取代。當農民個體經營積極性初露,經濟有所上升時,又過分擔心農民傾向於資本主義的一麵,誇大為“大規模的兩極分化”,從而否定了它對發展商品經濟積極作用的一麵。其實,在合作化初期,所謂農民的資本主義自發傾向,不過是處於在溫飽都還沒有完全解決的水平上,而整個農村經濟仍然停留在自給性生產階段,生產水平極低,缺乏建立社會主義公有製經濟所必須的社會化生產力,就急於消滅個體經營,搞高級形式的合作化,結果把商品經濟也取消了,所以合作社建立後長期得不到鞏固。但是商品經濟是不可越過的。這就是民間借貸政策的反複並向“左”傾斜的根源。

“左”傾領導下的民間借貸

一九五六年中國實現了對農業、手工業和私營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進入全麵的大規模的社會主義建設時期,並取得很大成就。同時也在指導思想上開始發生“左”的錯誤,把無產階級與資產階級的矛盾當作中國社會的基本矛盾,階級鬥爭的弦越繃越緊。一九六三年開始在農村進行社會主義教育和“四清”運動,以後發展為“文化大革命”。在“左”傾錯誤影響下,把民間借貸視為階級鬥爭的重要表現,納入農村的“四清”運動,實行打擊政策,勞動人民成為打擊的主要對象,傷害了不少基本群眾,也堵死了民間借貸,給農民生產、生活帶來許多資金上的周轉困難。

一、國民經濟調整時期民間借貸又活躍起來

一九五八年的“大躍進”和連年遭受自然災害,經濟發生嚴重困難,一九六○年中共中央決定對國民經濟實行“調整、鞏固、充實、提高”的方針,加強農業戰線,商品經濟再次抬頭,民間自由借貸也隨著活躍起來,並且出現了社隊集體經濟單位用高利率向社員集資的新情況。民間借貸重新活躍有三方麵的原因。

(一)由於農業生產遭到嚴重破壞,一部分農民特別是經濟落後地區和災區農民生產和生活都發生困難,國家銀行和信用社雖然增加一些救災貸款,仍然滿足不了需要,不得不求助於民間借貸。據在山東、吉林等8省65個縣1600多個生產隊所作的調查,借貸麵約占20%左右,災區的借貸麵還要大些。例如:山東省齊河縣的大黃公社因連續三年遭受水災,在青黃不接時三個生產隊中就有50多戶借債,占總農戶的62%,另有一個收成好的生產大隊,放債的有74戶,占總農戶的44%。借債用途十分廣泛,有治病、買口糧、買衣著、喪葬、婚嫁、生小孩、交學費,也有修房屋、買家具、買縫紉機、買迷信品、送禮的。借貸麵如此之寬,用途如此之廣,很難都劃入高利貸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