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事業經驗總結
新中國建立後的四十年間,信用合作事業經曆了曲折的發展道路,總結曆史經驗,從中吸取可貴的教益,對於指導今後的工作無疑是重要的。
一、合作金融是適應中國農村經濟特點的金融組織
中國的信用合作事業有很長的發展曆史。一九二七年中國共產黨領導農民進行武裝鬥爭,在農村建立革命根據地,在進行土地革命的同時就領導農民建立了信用社。抗日戰爭時期,各抗日革命根據地的信用合作事業有了進一步發展。但是信用合作事業的大發展則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以後。新中國建立後,中國共產黨領導農民在土地改革的基礎上走“組織起來”的道路,開展了大規模的合作化運動,生產合作、供銷合作、信用合作三者互相聯係,互相促進和共同發展,到一九五六年實現了農業合作化,基本完成了對農業的社會主義改造,把私有者農民引向社會主義,這是一個偉大的曆史性勝利,農民把生產合作、供銷合作、信用合作當作走向幸福生活的光輝道路,發展生產的“三連環”。
農村合作化從根本上鏟除了剝削製度的經濟基礎,也結束了高利貸長期統治農村信用的曆史。農民參加了信用社,在資金上實行互相合作,建立了新型的社會主義信用關係,廣大農民歡欣鼓舞,用親切的語言把信用社稱作自己的“小銀行”。
信用社由農民自願入股組成,農民是它的組織基礎,又是它的服務對象。為社員服務是信用社的唯一宗旨,不以盈利為目的。信用社由社員通過一定形式進行民主管理,實行“一人一票”(選舉權和決議權)製度,體現社員政治權利的基本平等和經濟利益的基本一致。所以,信用社是勞動農民集體所有製的金融組織,屬於合作金融性質。信用合作化時期建立的信用社基本上做到了“農民辦”、“農民管”,較好地體現了“三性”原則,即組織上的群眾性、管理上的民主性、業務經營上的靈活性,也符合國際合作經濟組織所規定的基本原則。實踐證明合作金融是適合中國農村經濟特點的最佳信用形式,受到農民的歡迎。
信用合作化後,受“左”的影響,信用社在曲折中前進,有不少教訓,從反麵證明必須保持信用社的合作金融性質,才能有利於農村經濟的發展。在農村的合作化運動中,農民參加了農業生產合作社,同時也參加了供銷社和信用社,個體農民轉變為集體農民。一部分同誌對於農業合作化以後信用社有無繼續存在的必要產生了懷疑,因而進行了把信用社並入銀行的試點。一九五七年中共中央及時指出,農業合作化以後,信用社仍有繼續存在的必要,必須堅持長期辦社的方針。可是,在“人民公社化”和“文化大革命”中又兩次把信用社下放給公社和生產大隊,從另一方麵取消了信用社的獨立存在,信用社實際上變成了公社和大隊的“小錢櫃”,組織上和業務上都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壞,不得不兩次收回仍歸銀行領導。每收回一次都強化一次銀行對信用社的管理,信用社和國家銀行兩種不同所有製金融組織的界限逐漸消失,信用社由“民辦”演變為“官辦”,雖然保持著集體金融組織的名義,實際上變成了國家銀行的基層機構,合作金融的特點基本消失,嚴重脫離了社員群眾,也就失去了活力。信用社體製的這種改變,一方麵加強了國家銀行對信用社的領導和管理,使它的機構未被並入人民公社,資金和積累未被分散而陷於解體,在國家銀行的支持下保持了信用社機構的完整和幹部隊伍的壯大,業務的發展和信譽的逐步提高,是這一體製的成效;另一方麵信用社的合作金融特點基本消失,形成“官辦”,是這一體製的弊端,加大了信用社改革的難度。
中國信用合作事業發展的曆史從正反兩方麵證明,小型分散的合作金融組織是適應農村經濟特點的信用組織。世界許多發達國家城鄉差別和工農差別已經大大縮小,可是他們的農村仍以合作金融為主,並且有幾十年、上百年的發展曆史,擁有相當可觀的業務量,即使他們有發達的實力雄厚的資本主義銀行和壟斷金融集團,也沒有取代合作金融,由此可見農村合作金融的存在和發展是普遍規律。可以預見,即使將來中國農村經濟有了更大發展,合作金融組織在很長的曆史時期內仍將繼續存在和發揮它的作用,不宜用國家銀行代替它。
二、信用合作社的根本任務是為社員服務
信用社是社員群眾的經濟聯合組織,在資金上實行互助是合作的基本內容,這是合作金融組織的基本特點,因此為社員服務是信用社的最根本任務。服務的基本內容是資金借貸,目的是幫助社員發展生產。貸款支持社員解決生產上的資金需要,是直接地為生產服務;幫助社員解決生活上的資金困難,是間接地為生產服務;吸收社員存款,幫助社員積聚資金,也是為了發展生產。為社員服務,為生產服務,兩者是統一的,是信用社的根本任務,是貫穿信用社發展曆史的一條紅線。信用社什麼時候堅決履行這個職責,就得到社員的擁護,業務就得到發展,興旺發達;什麼時候放棄這職責,就脫離社員,業務就得不到發展。信用社的生命植根於社員之中,生產之中。
在五十年代信用社初建時期,小生產者農民的經濟力量薄弱,經不起市場衝擊,力圖擺脫高利貸剝削,在資金上實行合作是小生產者的本質要求,信用社滿足了他們的要求。個體農民入了社,構成信用社的組織基礎,信用社也能較好地履行為社員服務的職責,所以農民把信用社當作自己的“小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