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字體法及其標準試說(1 / 3)

現行字體法及其標準試說

漢字的“形體”,實際上包括字體和字形兩個方麵。區分字形和字體兩個概念,對於正確理解和貫徹現行的正字法來說,是十分必要的。字體是就群體漢字而言,指的是漢字體係在某一範疇中所具有的共同的字形體式;字形是就個體漢字而言,指的是屬於一定字體的各個體漢字的特定書寫造型。從曆時範疇上看,漢字曾發展出甲骨文、金文、大篆、六國古文、小篆、隸書、草書、楷書、行書等多種字體;從共時範疇上看,在某種曆時性字體中,往往還包括繁體、簡體,正體、異體,正規體、草寫體以及歐、柳、顏、趙等個人風格性字體等;印刷術出現以後,漢字還出現了手寫體和印刷體等的分別。某個漢字字形,在一定的字體裏隻能這樣書寫,而不能那樣書寫,這屬於字形法的範疇;在什幺情況下應使用什幺字體,而不應該使用什幺字體,則屬於字體法的範疇。

字體法是關於文字字體的使用法則。不同的民族、不同的時代、時期,都有一種普遍通行的字體及相關的字體法。如日本有日本的字體法,美國有美國的字體法;秦代有秦代的字體法,漢代有漢代的字體法等等。漢字經過數千年的發展,不僅字數越來越多,一字多形的問題也越來越嚴重,給人們的認讀和書寫造成了極大不便。解放後,人民政府大規模地進行整理和簡化漢字的工作,明令淘汰了一批異體字,並將在民間廣為流行的簡體字定為標準字體,使相應的繁體成為曆史性字體,推出了人民群眾喜愛的印刷體“人民體”,從而初步確立了現行字體法的基本規範。今天,漢字在計算機信息處理的速度等方麵,已經趕上或超過了其它文字體係。這說明,現行的字體法規範是合乎現代化、信息化和群眾化的客觀要求的。

我們認為,現行漢字的字體法規範可以概括為:不用被淘汰了的異體字,限用待規範的異體字;不用被廢止的“二簡”字,限用被簡化了的繁體字;不用被廢止的舊式印刷體,使用與手寫體相近的新式印刷體。與之相關的字體標準主要有:

1關於淘汰異體字的字體標準

淘汰異體字的字體標準主要是《第一批異體字整理表》。所謂異體字一般有兩種含義:一是指一字多形的現象,即表示同一個語素(或詞)的字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變體字形的現象;一是指跟正體字相對應的其它變體字形,即未被選作正體字的各種寫法的統稱。不管哪種意義上的異體字,都屬於字體法規範的對象。在漢字發展史上,每一種字體幾乎都或多或少的存在著一字多形的現象。這主要是由於人們在為某一語素(或詞)造字時,采用了不同的構字設想所造成的。在楷書漢字體係中,一字多形現象非常突出,有的字的變體字形甚至達到了四、五種。一字多形的存在,徒然增加了人們認字用字的困難,是文字體係不規範的一個主要方麵。確立多種變體字形中的一個變體為正體,將其它變體作為異體淘汰掉,這是曆代漢字規範化活動的主要內容之一。解放後的漢字的整理工作從1951年開始,經過幾年反反複複地討論和修改,於1955年12月,以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和文化部的名義發表了《第一批異體字整理表》。《一異表》公布後,為全國人民確立了淘汰異體字的規範,受到了廣大人民群眾的熱烈擁護。

《一異表》在選定正體字時,遵循的是“從俗、從簡”的原則。既考慮選用通行麵較廣的變體,又要使選用字的筆畫不要太多,字形不要太複雜。如果從俗、從簡不能兼顧,或繁簡相去不遠時,就以從俗為主。從俗符合文字本身的實用性價值,從簡合乎文字發展的總趨勢,兩相結合而以從俗為主就能充分體現文字的交際工具的特性。這跟封建時代的字體取舍標準,在性質上是根本不同的。封建時代的字體法從來不給民間“俗字”以合法地位,我們的做法則正好相反,用法定的方式,將民間廣為流傳的所謂“俗字”扶正,使之成為標準的正體字。例如:

並:(另有三個異體)奔:(另有三個異體)

酬:(另有三個異體)窗:(另有五個異體)

櫓:(另有四個異體)咱:(另有四個異體)

對於某些構件相同而結構部位不同的異體字,則根據書寫的方便決定去留。例如:

拿:(異體之一是左右結構)眥:(異體為上下結構)

胸:(異體為上下結構)蟹:(異體為左右結構)

晰:(異體為上下結構)峒:(異體為上下結構)

颯:(異體為反左右結構)群:(異體為左右結構)

秋:(異體之一為反左右結構)略:(異體為上下結構)

使用《一異表》應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一異表》發布後,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又作了某些調整。1956年3月23日,文化部和文改會發出補充通知,恢複了“阪”“挫”二字的正體字地位。

第二,根據1986年10月重新公布《簡化字總表》時的說明,《簡化字總表》中收入的11個字:“欣(欣)、燕(宴)、曄(燁)、讋(懾)、鱠(膾)、誆(誑)、讎(仇)、訶(嗬)、鰍(鰍)、紬(綢)、剗(鏟)”等,不再作為被淘汰的異體字看待(括號內的是它原來的正體,現在二者都是正體,並在用法上有所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