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章 完善的法規
芬蘭有一套經過長期實踐而形成的嚴格的法律規定,並隨著形勢變化不斷修訂完善,以確保國家公務員及政府官員忠於職守、謹慎行事,不做違法勾當。芬蘭的公務員法和刑事法中明確規定,政府官員不得接受賄賂,絕對禁止公務員利用職權謀取任何好處。如果公務員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和他人索取或接受賄賂和其他好處,將以受賄罪處以罰款直至兩年徒刑,其犯罪行為表明已不適合擔任原職務的人將被解職。如果公務員接受的賄賂和好處價值很大,或因受賄而給行賄者特大好處、給他人造成嚴重損失和傷害,將以嚴重受賄罪判處4個月到4年的徒刑,並免除其職務。
如果向公務員和公共團體工作人員行賄施加影響以達到某個目的、獲得很大好處,根據情節輕重也將以行賄罪處以罰款直至4年徒刑。所有行賄受賄的錢物和其他好處,不論數額大小一律上交國家。公務員在作出某種決策時,若違反和不遵守與其義務有關的規定或利用職權為自己和他人牟取好處,並給他人造成傷害和損失,根據情節輕重將以濫用職權罪處以罰款直至4年徒刑,並免去其職務。
據芬蘭法院統計,50年代初因瀆職而被起訴的案件每年有350起。到80年代末,國家公務員增加了一倍達到13萬人,而由於瀆職而被指控的案件卻有所減少,每年隻有100到200起。瀆職案中最常見的是因粗枝大葉和能力水平不勝任工作而造成的玩忽職守行為。
70年代初,芬蘭幾乎沒有行賄受賄案件。但到80年代初,芬蘭也出現了一係列行賄受賄案件。主要是有人向政府官員行賄,以此獲得建設工程項目。這類事件被披露出來後,不僅引起很大轟動,也引起政府當局的重視並進行調查。當時,有關方麵認為,行賄受賄案件增加的重要原因是刑事法中有關瀆職的法規有漏洞和缺陷,跟不上社會發展的需要。為此,司法部門起草修改了有關瀆職問題的法律規定,經議會通過後於1990年初生效。新法規更加全麵地明確了瀆職罪所包括的範圍,在量刑上也加重了處罰。
芬蘭的瀆職案件少,除了法律健全外,各種行之有效的監督也起著重要的作用。芬蘭對公職人員的監督體製主要體現在政府監督、新聞輿論監督和公眾監督三個方麵。
政府監督:官員進入政府部門一律要宣誓守法。芬蘭有兩名高級官員(即檢察署的檢察長和議會法律顧問)專門負責監督政府機構各部門官員的工作。不論何時何地都有權讓政府官員對自己的所作所為作出解釋。這是包括芬蘭在內的北歐國家的一種模式,是對政府官員進行監督的一種行之有效的方式。
新聞輿論監督:報界和新聞媒介對政府官員的監督也起著不可忽視的作用。由於國家小,有一點小事就很容易被抓住。如果某位政府官員不體麵的事被新聞界捅出去,此人就會威信掃地,甚至被起訴判刑。名譽、地位、職務及權力......一切都會付諸東流。
公眾監督:芬蘭政府為公民提供了各種機會,讓每一個人對政府官員的工作進行監督。如果有人發現政府官員有瀆職行為可向警方告發,或者向官員的上司檢舉。如果這樣做仍不奏效,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公民有權控告違法的政府官員。另外,國家在購買物資和進行工程項目時盡可能公開招標,使行賄受賄案件減少到最低限度。如果投標者發現自己的報價低於中標者,有權要求有關當局進行調查處理。
當然,這個國家瀆職等腐敗案件少,還有道德觀念及曆史傳統等方麵的原因。芬蘭人內向自律,誠實忠厚,至今仍保持著古樸純真的道德準則和良好的社會風氣。在市場上普遍保留著自選、自稱、自己記價的自我服務購物方式,令初來乍到的外國遊客驚訝羨慕不已。人們在公共場所遺失的衣物極少被過路人拿走,而是被放在明顯之處等待失主認領。"說話算數可信賴"是許多外國朋友在同芬蘭人打交道後留下的深刻印象。幾個人在口頭上達成的某項協議如同簽訂一份正式合同一樣很快就能把事情辦成。芬蘭公民曆來遵紀守法,鄙視行賄受賄、以權謀私、貪汙腐化等醜惡行為。人們不願投機取巧,通過歪門邪道去達到自己的目的,而是習慣於通過腳踏實地的勞動和正當的努力去創造和獲得財富。這在當今世界上是很難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