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章 護照遺失了怎麼辦(1 / 1)

第25章 護照遺失了怎麼辦

護照是國家主管機關的給本國公民出入國境和在國外旅行、居留使用的合法身份證件和國籍證明。持照人對護照應妥為保管,防止丟失或損壞。以北京市居民為例,如因不慎在本市遺失了護照,請立即向遺失地區、縣公安機關申報,並憑上述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前往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備案,然後持證明到《首都公安報》社辦理護照掛失聲明手續,待"掛失聲明"刊載後,持"掛失聲明"到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申請辦理新護照。具體辦法是:

一、領取護照後尚未出境,自護照簽發之日起3個月之內丟失護照的,在出境事由和前往國家、地區均不改變的情況下,可憑"掛失聲明"直接申請補發護照。如出境事由和前往國家、地區有變化,需憑國外邀請信及"掛失聲明"重新申請辦理。

二、領取護照後尚未出境,自護照簽發之日起3個月以後丟失護照的,需按重新申請護照辦理。

三、出境後又返回國內丟失護照的,可持本人在國外的身份證明(主要指要國外的身份證、居留證、注冊的學生證、就職證明)申請補發護照。

四、在外埠丟失護照的,可持遺失地公安機關出具的遺失證明,先在《首都公安報》辦理護照掛失聲明手續後,再申請補發護照。

五、在國外丟失護照,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或者其他入出境證件回國的,可憑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領館出具的有關證明和入境證件及有國外的身份證明申請補發護照。

六、丟失我國駐外使領館簽發護照的,持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出國前係北京市常住戶口的證明申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