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章 護照的延期、換發和補發(1 / 1)

第26章 護照的延期、換發和補發

1、護照有效期為5年,在護照有效期內無論持證人是否有出境記錄均可延期,可以延期兩次,每次不超過5年。

2、護照有效期期滿前6個月之內可申請延期,無須提交證明材料,特殊情況(如有效期不夠外國簽證期限的),可持有關簽證證明提前申請辦理。

3、超過有效期的護照為失效護照,不辦理延期手續。

4、舊版護照不再在護照上辦理延期。可在舊版護照有效期期滿前6個月之內,持持照人護口簿、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戶籍證明領新版護照。

5、出國旅遊團隊參遊人員持用的護照有效期為1年,限隨旅遊團隊一次出入境有效,不能辦理延期手續。

6、護照已延期兩次即將期滿或者簽證頁用完不能再延長有效期限,或者被損壞不能繼續使用的,可申請換發,無需提交證明材料。

7、護照遺失的,在取得護照遺失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報失證明並登報聲明護照作廢後,憑有關證明材料可申請補發新護照。

8、對申請換發護照並要求保留原護照的,在辦理換發護照的加注手續後,在原護照簽發頁上加蓋注銷章並裁去護照的右上角,將失效的護照發還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