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各單位對儀器設備管理人員應製定培訓計劃,各級領導必須重視關心這支隊伍的培養和提高工作。
第四章儀器設備管理
第十五條根據單位的裝備規劃和當年醫、教、研任務,編製年度需要的切實可行計劃,其內容如下:
1.必須有足夠的工作量。
2.具備安裝儀器的條件(水、電、氣、通風、室溫、防塵、防震等措施)及維修技術力量。
3.效益的預測和論證。
4.有充分的經費保證。
第十六條購置儀器設備應從實際出發,本著適用,節約的原則,凡是國產儀器質量性能能解決問題的,不再進口,低檔儀器能滿足要求的不追求高檔儀器。
第十七條對貴重儀器設備的計劃必須論證。凡單價超過兩萬美元的儀器設備,報計劃時要有專題報告;凡單價超過十萬美元的儀器設備要填寫統一的論證表和詳細的論證說明。
第十八條訂貨時應按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經濟合同法的規定進行,注意技術資料的完整性。
第十九條儀器設備到貨後,必須抓緊做好驗收工作,建立操作規程,萬元以上儀器設備要建立儀器檔案,設專人管理。大型精密儀器的操作使用人員必須組織培訓、考試合格發給“使用證”後方可上機操作。單價十萬美元以上要填寫詳細的驗收報告並報局存檔。每年向局報一次購置儀器設備統計表,包括全部進口設備和萬元以上國產設備各單位通過各種渠道獲得的經費購置的儀器設備(含贈送)均由儀器設備管理部門統一管理和調配。
第二十條對大型精密儀器的使用,按照專管共用的原則,可成立中心實驗室專管,根據單位情況可實行有償占用,定額管理,基金製等方式。管理充分發揮儀器設備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要逐步完善管理製度,提高使用率。
第二十一條儀器設備必須定期進行檢查,因任務變動,無安裝條件或使用不當而閑置不用的儀器,管理部門可進行調配。
第二十二條對大型精密儀器使用管理中出現的事故,必須填寫“事故報告單”,由儀器管理部門及時組織有關人員鑒定,連同處理意見存入檔案,並報局備查。
第二十三條儀器設備的積壓處理及報廢工作,由儀器設備管理部門會同有關人員共同鑒定及報主管領導批準,萬元以上的應填寫統一鑒定表。
第二十四條凡管理儀器設備認真負責、成績優秀的單位和個人,應予表揚和獎勵。對管理不負責任,不遵守製度,違反操作規程,以致造成責任事故者,酌情賠償,嚴重者給予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統計報表
第二十五條儀器設備統計報表是各級領導了解情況,決定政策,指導管理工作,製定和檢查儀器設備計劃的依據,各單位各部門必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務求準確、及時、無誤。
第二十六條各直屬單位須向局報的報表有:
1.每年新增單價萬元以上儀器設備統計報表;
2.單價10萬以上儀器設備使用情況統計報表;
3.單價萬元以上積壓、調劑、報廢的儀器設備統計報表;
4.局管儀器設備(10萬美元以上者)零配件,消耗品的使用記錄。
以上報表每年一季度內報上年度執行情況。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各省區市中醫管理局,衛生廳(局)中醫處及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直屬單位,應結合本辦法製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解釋權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