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醫機構儀器設備管理暫行辦法
【標題】中醫機構儀器設備管理暫行辦法
【時效性】有效
【頒布單位】國家中醫管理局
【頒布日期】880910
【實施日期】880910
【失效日期】
【文號】
【名稱】中醫機構儀器設備管理暫行辦法
【題注】辦法
中醫機構儀器設備是發展中醫藥事業的物質基礎和技術條件,是中醫藥事業現代化程度的重要標誌。為了更好地適應改革的形勢和中醫藥事業發展的需要,提高儀器設備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特製定本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中醫藥學的醫療、教育、科研工作中所需的儀器設備管理工作(以下簡稱儀器設備工作)是中醫藥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提高儀器設備的管理水平,充分發揮其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有利於推動中醫藥事業的發展和振興。
第二條儀器設備工作應堅持勤儉辦事業的方針,為醫、教、研服務的原則,按照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理論,嚴格貫徹國家有關物資的政策與法規,統籌安排,重點裝備,做好綜合平衡,實行獎懲製度。
第三條儀器設備工作是一項涉及麵很廣的工作,應遵循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特別是醫、教、研、財務等部門要密切聯係,共同協商。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於局直屬及雙重領導事業單位。各省市的中醫藥部門僅供參考。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五條局直屬院校均設獨立的儀器設備管理處並與生活後勤分開,其它院校所可根據需要設處或科,相當於縣的中醫單位須有專人負責。
第六條儀器設備工作應由主管業務的副院、校、所長直接領導。
第七條要挑選熱愛中醫藥事業,甘願為醫、教、研服務,掌握物資基礎理論知識,熟悉儀器設備管理業務,辦事能力強,執行國家政策好的同誌擔任儀器設備管理處(科)的負責人。
第八條儀器設備管理處(科)的業務範圍: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
2.根據醫、教、研工作的發展需要,製定本單位儀器設備的中、短期裝備規劃和年度計劃。
3.製定規章製度,負責儀器設備的購置,維修,調撥、報廢和事故的核查處理工作,組織大型精密儀器的協作專管共用的管理工作。
4.負責收集,提供,反饋有關儀器設備的信息。對大型精密儀器組織充分論證,加強經濟管理,並對附屬單位的儀器設備管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5.協助人事部門做好儀器設備工作人員的培訓、調配、考核、定職晉升和聘任工作,使儀器設備工作隊伍保持相對穩定。
6.積極創造條件,做好計量工作。
第九條為加強儀器設備的宏觀管理,各單位應成立由領導、專家和管理人員組成的管理委員會。對本單位大型精密貴重儀器設備進行決策和協調。
第三章儀器設備管理工作人員
第十條儀器設備管理人員係指儀器設備供應、管理和維修工程技術人員,他們均屬專業技術人員,要合理配置並保持相對穩定。
第十一條儀器設備管理人員應具備中專以上文化素質,具有一定的專業知識,熱愛本職工作,作風正派,遵紀守法,勤儉節約,任勞任怨,對儀器設備有相應的業務知識和獨立的工作能力。
第十二條儀器設備管理工作人員必須經常深入科室,了解調查醫、教、研工作的需要,掌握情況,為科室開展工作提供條件。
第十三條對儀器設備管理人員應定期考核,凡通過等級考試或考核的人員,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對工作有突出貢獻者,可破格晉升,對不適合做儀器設備管理工作人員必須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