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是發生這個問題,新的出產力的價值是不是應該根據再生產成本學說,按肥料、運輸和施肥的現行費用計算?如果是這樣計算的話,距離市場遠的、價值低的土地上的成本價值就會大於比較接近市場的出產力相同的土地上的成本價值。它甚至會超過僻遠的土地在耗光的情況下隻值每畝十元的價值,但是遠不及那出產力相同但交通便利、可值每畝一百元作為單純的地基價值的土地的價值。這種計算成本的方法不僅不能實行,而且在理論上根據不足。
理論從成本改變到價值。成本是一種限製。價值是一種誘因。真正的問題是:需要多少價值誘因來克服把植物養料始終保持在標準或者甚至超過標準所需的成本?那誘因必須超過準備各項基礎的費用、糞肥和其他肥料的費用、運輸和施肥的費用、所損失的輪種蔬菜可能獲得的利潤。這種預期價值的誘因的整個問題,在私有財產和自由製度下,是預期的一種合理的利潤邊際,足以促使所有人為了未來的作物收獲而維持和增進出產力。如果我們考慮到,由於天時變化、收成不好、霜凍、洪水和幹旱,農業的風險很大;如果我們考慮到,農人不能像企業家那樣突然停止生產,從而控製他的市場;我們就有理由認為,如果城市的人不肯投資於建築物、工廠、機器和原料,除非他能預期獲得利潤,等於新建設成本的百分之十到二十,我們就不應該期待農人花太多的成本來增進或維持土地的出產力,除非能預期獲得百分之二十到三十的利潤。
利潤估計或有差錯,但大致總在這個限度以內。因此,把一切事實考慮在內,將標準出產力作為百分之五十,地基價值作為百分之五十的比例,可以認為是一種可能做到的最合理的估計。這種決定類似管理貨運和客運的運費或者其他公用事業公司的收費標準時的決定。
在這些公用事業的"物質估價"或者成本估價的問題上,發生了很多的辯論,關於價值是否應該根據"新的再生產的成本"、或者"現有情況"、或者根據"原來的成本"、或者根據"積累的投資成本",以及在計算投資成本中所假設的利潤率是否要略高於積累過程中當時的利率。這些計算法的關鍵在於公道的問題,它注意所有人由於自己過去的行為而現在有權利要求的東西。
在農人要求農產物的價格應該等於生產成本的問題上,也曾有過同樣的辯論。可是,當這些對投資家或者農人的公道問題歸結到實際規定收費標準或價格時,那支配甚至操縱計算方法的有力因素是在一切情況下的經濟誘因。問題就變成這樣:什麼收費標準或價格會使經理部門能獲得利潤,從而吸引必要數量的投資和勞動,以便供應公眾所需要的服務?誘因的問題必然是循環的。價格愈高,公眾作為消費者能吸收的產品供給通常就愈少;價格愈低,經理部門作為生產者將供給的數量就愈少。唯一的解決是習慣法裏所規定的"理智的準則":由合理的人組成的陪審委員團,在聽取了所有的事實利辯論以後,認為合理的是什麼泥?
這種"合理"不過是習慣法和恰當的判斷,就在這種基礎上,鐵路委員會和法院決定運費是二分、三分或四分。"合理"是判斷和公道的問題,因為它注意現在行為的未來結果,而公道本身自然地隻注意過去,作為證明現在的要求是有理由的。在尋求土地出產力的價值和土地的地基價值之間的合理比例時,也是這樣。這兩者的比例不能像一所建築物的價值和建築物所在的地基的價值的比例那樣精確,因為這裏沒有出產力可以估值。
就出產力來說,總會有不同的意見,和一種差誤的餘地。可是,把維持在標準程度的出產力的價值規定為百分之五十,免予課稅,而以百分之五十作為應該課稅的地基價值,這種比例是合理的,根據土壤調查的結果以及為了保存出產力而需要的利潤來說。又有一種需要考慮的理由,可以看作政治的權宜手段而不是合理的辦法,可是實際上是為了做到對農場所有人和城市土地所有人平等待遇。就城市土地來說,所有人的物質資本--有別於地點價值--完全由建築的和基礎的改良構成。
就農場主來說,他的資本由同樣的改良和出產力構成。在威斯康辛州,各項改良是和土地分開估值的,1919年該州土地、建築地基和各項改良的課稅價值說明,平均來說,城市中建築改良的價值是全部地產價值的百分之六十,空地的地基價值是百分之四十。在鄉下建築改良的價值隻是百分之二十,可是土地的價值,包括出產力和地基價值在內,是全部地產價值的百分之八十。這表示在1919年平均來說,課稅的地基價值按百分之五十計算的比例,使農場主和城市土地所有人處於平等的地位。
按照這個比率,在農村地區中,各項改良和出產力的成本變為地產價值的百分之六十,而土地的地基價值是百分之四十,正如在城市地區裏單單各項改良的成本就是全部地產價值的百分之六十,而地基價值是百分之四十。在這兩種情況下,平均來說,地產價值的百分之六十免稅,百分之四十作為地基價值課稅。
當然,可以看出,這種理論的影響有利於農場主,和通常單一稅的觀念完全相反,通常所謂單一稅對出產力和地基兩者課稅。事實上,1921年的威斯康辛法案獲得差不多所有的農場主的擁護,而單一稅受到農場主的劇烈反對,並且像我們的分析所說明的那樣,反對得很對。人們知道,在一般財產稅上農場主受到和城市土地很不平等的待遇。
如果上麵的分析是正確的,地基價值稅是農場主樂於接受的,因為它使他們和城市土地所有人處於平等的地位。它把農場主作為真正的變本家,保存著國家的自然資源,正如企業家以建築房屋和工廠有益於國家。如果那分析是正確的,這種稅並不是有利於農場主而不利於城市土地所有人,盡管事實上按畝數的比例來說,這種稅的較大的收入來自城市土地。這較大的收入完全是由於城市裏龐大的地基價值集中在小麵積上,往往高到每畝幾百萬元,另一方麵,在鄉村裏,地基價值散布得麵廣而稀薄,每畝隻有一兩元到五十或一百元。不管哪一種情況,總是在一般財產稅上應用這個原則:分配捐稅應根據納稅能力,並且和公共利益成反比例。這原則所根據的事實是,在一般財產稅的製度下,被課稅的不是土地或者財產,而是土地所有人,因為稅是從所得中付出的。在法律的意義上,對土地的稅是一種對財產的稅。
可是,在經濟的意義上,捐稅,如果確定了的,就不是一種捐稅,因為它被預先扣除,購買者買進土地,按它的預期收入減去捐稅的資本化價值。然而,無論就哪一種意義來說,土地稅都似乎是一種對財產的稅,而不是對所有人的稅。所有人好像是一個代理人,收來捐稅,交給國家。然而,這是或者混淆了物質的和商業的概念,或者混淆了資本和所得。
土地不付稅--而是所有人按他們的土地的價值比例地付稅;捐稅通常從所得中付出,不是從資本中付出。如果土地不產生必要的所得,所有人必須在別處掙得或者借得這筆錢。因此對土地的稅是對所有人的"預料可以得到的"收入的稅,不管他實際上是不是得到,就是,不管他使用那土地是不是獲得利潤。誠然,土地稅的估價以土地為對象。
征收的對象是土地,法律上對不繳納的補救辦法也是針對著土地。然而所有人繳納土地稅是從他自己或者某一個別人的收入中付出,和他繳納所得稅或者遺產稅完全一樣。因此,累進稅的原則適用於巨額的地基價值,不管那具體的土地是連在一起的或者分開的。納稅者是所有人,他們的納稅能力或者隨著實際收入的增加而累進地增加,像所得稅和遺產稅中所打算的那樣,或者隨著巨額地基價值的所有權所包含的未來收入的增加而累進地增加。在這裏我們不考慮執行上的困難,例如沒有訓練的估稅員難於區別地基價值和出產力價值,可是這種困難大概不比美國發明的"特別稅"的執行中已經遇到的和仍然存在的那些困難更大。
在這一類捐稅中,美國人民久已采用了這裏所主張的原則,就是,課稅多寡應該和納稅能力成正比例,和服務能力成反比例。這一原則體現在"地基價值"和"改良價值"的分別上。特別稅和一般課稅不同,根據法院的說法,那是"因為這種稅的根據,是假設社會的一部分,在位置特殊的財產由於公共支出而引起的價值增漲中,將特別受益。"
或者,像塞利格曼教授的說法,"特別稅可以解釋為一種強製的捐獻,按照所得到的特別利益比例地征收,用來支付一種為了公共利益而實施的特種改良的費用。"可是,在區別這些特別利益的數額中,不包括各項改良和建築的價值,因為這些改良的價值是某一個人的勞動、投資和經營的成果。
可是,對於因公共改良而增值的地基價值,早在1830年就有一個州法院作出原則性的決定,認為所有人繳納的數目不應該多於加在財產上的價值的增漲,當然也不應該多於他應該分擔的公共改良建設的一份費用。這裏,課稅的原則是根據憲法上禁止不經過合法程序而剝奪私有財產的原則推論出來的,它對課稅權力的使用,規定兩種最高限度:增加的價值和公共改良的費用。由於規定這些限度,可以說社會效用的概念,雖然在經濟理論裏是空泛的和不可測量的,還是歸納為一種合理的計量標準。一條公路或其他公共改良所創造的社會效用的總數值,不過是它的實際建築成本。那增加的社會效用的成本可以攤派給受益的私人所有者的最高限度,是他們的財產的價值上估計的增加。征取的捐稅超過此數,就是沒收。征取的捐稅少於建設的成本,如果不超過所增加的價值,就是一種賜給個人的特殊利益,也就是負擔公共建設費用的廣大納稅人的損失。結果是特別稅受"分攤捐稅,應該和納稅能力成正比例,和服務能力成反比例"的原則支配。納稅能力因受益的地基的價值增漲而增加;服務能力因現在的所有人或者以前的所有人加在公共財富上的改良而增加。
除了在很少的情況下,這種特別稅的課稅原則,在建築汽車所需要的大規模公路係統中,不加采用。在公路的建築中,並不特別受益的國家或一州的廣大納稅人和汽油購買者,擔負那些享受特殊便利的地基所有人所吸取的特別利益的費用。所以不采用特別稅原則的一個理由,從我們的分析中可以看得很清楚。在少數試行這種原則的場合,結果對農場主極不公平,由於他們的抗議,很快就取消。它的不公平在於把農民的土地出產力作為土地價值看待,按照我們的李嘉圖式的分析,這就使農民所付的特別稅,雙倍於城市土地所有人。因此這種特別稅不擴大到一切受益的財產,包括城市土地的價值在內,而隻應用於緊靠著的土地所有人,大多數是農民。這種李嘉圖式的地基價值和出產力價值的區別,在美國特別稅的法律中實際從來沒有。
這說明為什麼特別稅的原則在城市財政中廣泛采用,因為這裏沒有需要估值的出產力,並且在農業中差不多完全用在灌溉和排水工程上,因為在這裏顯然出產力實際是由公共建設造成的。
建築上的改良建設,雖然在特別稅法律裏正確地認為不吸收公共建設對私有財產所增加的任何價值,因此正確地免征特別稅,但是農民的土地價值被認為包括農民維持的出產力和它的地基價值,而城市土地價值完全是一種地基價值。隻有地基價值,而不是建築的價值或者出產力價值(除了在灌溉和排水的時候),能因公共建設而受益,因為競爭使建築的價值和出產力價值不能超過再生產成本,另一方麵地基價值完全決定於社會對有限的地基的需求,不管再生產成本怎樣。
如果使特別稅隻以受益的地基價值為對象,而不包括不受益的出產力價值,顯然農民因為道路和公路而負擔的一份特別稅就會少於現在的份額,和城市地基價值所有人所負擔的一份比例來說。這種比較精確的對受益的和不受益的財產的經濟分析,也許可以消除一項主要的障礙,從而可以接受特別稅的課稅原則。
那一來,就會更精確地實現美國法院的原則,在特別稅的時候,分攤捐稅,應該和納稅能力成正比例,和對共同財富的貢獻成反比例。可是樹木不能長到天空裏去--它們會在強風中毀滅;一種單獨的真理,和一種單一稅一樣,結果由於和其他利益集團所擁護的其他真理衝突而自己滅亡。真理的確實性會遞減,如同牛肉的效用會遞減一樣。某一種真理太多,既是討厭又不真實。各種真理必須彼此成適當的比例,以便得到最適宜的真理,在一個矛盾的世界裏可以行得通。政府需要的歲入越來越多,不是因為它們腐敗和無能,這種缺點可以補救,而是因為教育、倫理、道德、藝術、平等、自由、對弱者的保護、公路、衛生、娛樂等社會需要,在一個日益進步的文明中,發展得比私人在食物、奢侈品、炫耀方麵的需要較快。課稅的權力實際上是破壞的權力;正因為這個理由,所以課稅的原則不能像數學那樣精確,而隻能像法院的理智的準則那樣,對納稅能力和服務能力給予適當比例的重要性。然而這原則,經過調查研究,可以應用於一種日益進步的文明所需要的其他收入來源。如果隻考慮納稅能力一項,像在所得稅的評估中那樣,似乎和累進所得稅相同的稅率應該用在個人所得、資本所得和地基價值所得上。可是,如果考慮服務能力,就要對由於個人能力的所得征收最低的累進稅率,由於資本建設的所得征收中級的累進稅率,由於地基價值的所得征收最高的累進稅率。
聯邦所得稅考慮這些區別中的兩項。國會的一個國內稅收委員會,在帕克的領導下,對這兩項作了詳盡的研究。該委員會從納稅人之間的公平以及對促使生產要素增加共同財富的誘因這兩種觀點來討論這個問題。兩者實際上是分不開的。委員會的研究員區別勞動所得、投資所得和資本利得,像這些名詞用在聯邦所得稅裏那樣。"勞動"所得,或者不如說個人所得,是"從勞動中得來的收入,例如薪俸、工資、專門職業的取費以及由於納稅人的個人努力而獲得的利潤--有別於因資本的運用而獲得的利潤。"
"投資所得"是"從資本中得來的收入,例如利息、股息、租金以及出售或折換占有不到兩年的資產而獲得的收入。""資本利得"被解釋為"從出售或折換兩年以上的存貨生財以外的資產而獲得的收入;例如,出售股票、債券、專利權、不動產等等,隻要持有的時期合於規定的限度。"最後兩項我們可以不管,並且可以區別"投資"所得為資本所得和地基價值所得。"勞動所得"這個名詞相當於我們的"個人所得"。委員會的研究員主張對個人所得征課較低的稅率,要低於投資所得的稅率百分之十二又二分之一到百分之二十五,他說明幾點理由。
"投資所得的生產作用物,資本,由現行法律加以周密的保衛,通過準許扣除損耗、折舊和有用價值的喪失,使其不負擔任何捐稅。因此,勞動所得的生產作用物,個人,應該通過同樣準許扣除個人的勞動能力的損耗,予以保護。"他引證全國租稅協會的話,接下去說,"醫生的本領,律師的聰明,行政人員的精力,不是固定的和不可毀滅的,不是能永遠產生所得的。然而他們產生的所得和資本同樣地課稅。資本可以通過損耗和折舊,利用所得,補充它的損失,可是人們在以勞動取得薪俸、服務費和類似的報酬中所損失的活力、健康和魄力,不能作為損耗或折舊,從勞動者的所得中扣除。"
因此從公道推論出來的原則,相當於從公共利益推論出來的原則。個人是生產的作用物,他增加自己的財富,從而增加共同財富。可是他是一個有生命的和會死的個人,會發生疾病、意外事故、衰老、失業。因此,他的所得稅,為了公道,以及為了以合理的平等待遇或者較大的收入刺激生產,對他在二十五年到五十年的生產生活中的活動,提供較大的誘因,應該大概低於資本投資所得的稅額百分之二十五。
後者,雖然也是生產性的(並且不是像聯邦法律中所說的"非勞動所得"),可是在所有人患病、不能生產、衰老或死亡以後,還繼續產生所得。我們說課稅和服務能力成反比例而累進地和納稅能力成正比例,就是這個意思。較大的個人能力具有較大的納稅能力,可是個人能力比資本投資對國家提供較大的財富生產,資本投資隻有在個人能力發明、控製和運用它們的時候,才能有用。因此,對個人能力的課稅應該按一種較低的可是累進的稅率。可是投資有兩種,上述委員會沒有加以區別:生產資本上的投資,土地的地基價值上的投資。如果我們的發明的和管理的能力能給一所二千萬元的工廠創造需要和機會,我們就應該對那種能力和那種投資提供誘因,這對國家很重要。可是,我們不應該對地基價值的所有人提供誘因,他們的價值是一種社會需求,這種價值的增加,沒有相應的個人能力的努力或者新投資所可能造成的新建設。今天,由於工業和農業上的新發明和技術的變革,新建設空前重要。它們容易更快地損舊,特別是容易過時作廢。可以估計,新建設平均在十年或十二年內全部損耗和由於廢舊而喪失生產力,因此平均每八年或十年必須全部改造。近來有人建議資本投資上的所得稅應該每年減除百分之十作為折舊。鑒於現代資本主義企業中折舊和陳廢大大地增加,這種減除不是不公道的。
所得稅上的這種減除對資本建設提供的誘因,大概僅夠恢複由於折舊和陳廢而降低得很快的價值。可是投資,在現行的官方定義下,包括空地的地基價值。地基價值整個地是不是比其他可以征稅的價值增加得較快,那很難說;可是,毫無疑問,地基價值已經大量地從農業地區和小地方移轉到商業、工業和金融的城市區域。這種情況不斷發生,沒有所有人的任何生產性的努力,沒有他們的個人能力或者新投資建設的作用,而是完全由於人口日益增加以及產業和金融日益集中於有利的地點所引起的日益增加的社會需求。既然是這樣,社會不能對地基價值的所有人提供任何誘因,促使他們增加生產。
這些純粹的地租所得,根據李嘉圖的說法,是完全非勞動的;另一方麵,個人能力的所得以及建築改良、機器、原料和土壤出產力的保養上資本投資的所得,是勞動所得,因為這些都增加國家的財富。我們不必研究行政細節的複雜情況,就可以斷言,從促使人們由於增加自己的財富因而增加共同財富的觀點來說,累進所得稅的合理的分類需要像這樣的分類:個人所得,按最低的但是累進的稅率;投資所得,按中等的但是累進的稅率;地基價值所得,按最高的稅率,並且對巨額的地產也是累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