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課稅原則--能力的差別當然很大,可是主要的差別,從誘因的觀點來說,是"靜態的--快樂主義的工人或農民和"動態的"商人或資本家的差別,這是熊彼得的經濟進化論的中心。這些差別是一方麵工資、利息和地租以及另一方麵利潤的本質區別的基礎。利潤是動的因素的誘因;工資、利息和地租是靜的因素的誘因。利潤指望未來,是投機性的,承擔風險,並且因此激發企業能力,能吸引或者指揮工人、投資家和土地所有人照它的命令行事。其他的人必須由企業家給予工資、利息、地租,加以誘導;可是企業才能是因利潤的希望而自我誘發的。利潤是構成的或組織的因素;其他都是被動的,等待利潤來帶頭。從社會誘因的觀點來看,可以正確地說,生產財富的不是"土地"、"勞動"或者"資本",而是預期的利潤。這是對私有財產和不同報酬的辯護。如果人們會自覺自願地工作,根據社會主義的"各盡所能、按需分配"的原則,私有財產和利潤就可以取消。可是人們一般地實際是根據利得的原則工作,付出的代價和買賣的能力成反比例,所得的利益和買賣的能力成正比例。這是利潤的顯著的屬性,對企業才能的報酬。其他的人所得的報酬可以比照他們的需要,或者按照他們作為業務必需因素的所有人的關鍵的地位,可是企業才能主要地受利潤邊際的誘發,根據他們是否能減低付給別人的價格而抬高別人所付的價格。但是企業才能受機會的限製,決定於是否有機會發揮這種才能。這些機會也有級差的利益,和能力上的差別一樣,這些級差利益正是私有財產的原因。
我們已經說過,馬克思和李嘉圖成為對比,他甚至認為產生地租現象的是私有財產,不是生產力上的差別。當然,如果一切財產歸公共所有,這些生產力上的差別就會合並為一筆單一的基金,按照社會主義的原則予以定額分配,李嘉圖的級差生產力就會變成馬克思的社會勞動力的"平均"生產力。李嘉圖著重自然上的差別,馬克思著重所有權上的差別,可是兩者的重要性都次於利潤上的差別。各種私有財產,不管是關於地基價值、基礎價值、建築上的改良、或者固有的、保持的、或增進的出產力,其所以有理由存在,完全因為正是級差利益對動態的因素提供有效的誘因,使一切利潤可能產生,因為隻有通過報酬上的差別,企業才能才會發揮出來,使靜態的因素獲得運用。幸運、機會、自然的恩賜,不管是存在於人們自己的才能中或是存在於自然的或社會的資源中,都是一樣,因為從它們身上取得的級差利益是對企業家的重要誘因,促使他們找出最好的工具,以最有利的方法來使用,增加他自己的利潤。這對於課稅有關係。課稅是私有財產的反麵,因為捐稅是從利潤、工資、利息、或地租上扣除的數目。
在私有財產和自由的製度下,謀利者如果認為利潤邊際不夠大,他能不發揮他的才能,不利用他的自然資源和資本設備。既然課稅大大地減少利潤,他不肯使用自己的才能和自然資源的程度,和捐稅負擔成正比例,和預期的利潤成反比例;這就是說,他充分使用自己的才能和自然資源的程度,和預期的利潤成正比例,和捐稅成反比例。人們通常用"納稅能力"這個說法,為個人所得稅和遺產稅辯護,這些是對個人以前取得的收入的課稅。這是很正確的。
人們也用它為一般財產稅辯護,這是對未來可以取得的收入的課稅。就前者來說,付稅的能力正確地導致累進的課稅,隨著收入或遺產的增多而增高稅率。就後者來說,它導致一種對財產價值的同一稅率,根據財產的價值代表未來納稅能力的觀念。這是普通所謂平等的概念,投資於地基價值的一塊錢,和投資於基礎、建築、家具設備、固有的出產力,或者投資於增進的或保持的出產力的一塊錢,完全一樣。每一塊錢和任何其他一塊錢代表相等的未來的納稅能力。
一個人投資十萬元於一所沒有改良的農場,另一個人投資十萬元於一所有改良的農場,對這兩個人的課稅為什麼要有區別呢?或者,一個人投資十萬元於空著的地基價值,另一個人投資十萬元於建築物、基礎、機器和家具設備,這兩個人所付的稅為什麼要不同的?他們具有相同的預期的納稅能力。納稅能力和投資的元數成比例,所有的元是沒有區別的。區別在於一個人用來致富的方法。一種類似的關於致富方法的問題,在產生"英國共和政治"的那一個時代之初發生。在1602年判決的"壟斷事業案件"以及那一時期的同樣案件中,爭點是在專利、特許或公司執照等特權占有人和不享有這種特權的商人與製造家之間。習慣法的法律家,作為後者的代言人,認為當一個業務熟練的商人或製造家增加他自己的財富時,也就是增加了"共同財富"。可是當一個國王特許的專利人憑借特權增加他的財富時,由於他"業務不熟練",隻是從共同財富中抽取那份財富,而對它沒有作出相應的增加。這種十七世紀的財富和共同財富的區別,相當於二十世紀的私人效用和社會效用的區別。李嘉圖在他關於地租的定義上運用了同樣的區別。
完全從地租(李嘉圖所解釋的地租)上取得收入的人,是從資本家和工人身上抽取財富,而不作相應的貢獻,不像資本家和工人,他們交給別人若幹財富,等於他們從別人那裏取得的價值。現代從農業土地變為城市土地的地基價值的轉變,也是這樣。如果一個人增加已墾土地的供給,增加一般建築物、摩天大樓、木材、森林、果園、排水係統、道路改良、土壤出產力以及其他謀利的產品的供給;甚至如果他善於經營因而增加空地的供給,增加用於基礎的開支,以及增加用於道路的開支,使較多一部分土地有接近市場的機會;他就是增加國家的財富的供給,和增加他自己的財富一樣。可是,如果一個人自己的財富增加完全由於土地的地基價值的增加,不開墾、不改良、不管出產力、森林、建築、並且不改進它的交通條件,這種財富增加隻是靠機會從共同財富中抽取,而不對共同財富作出比例的貢獻。
各人的財富上同樣的增加是納稅能力上同樣的增加;可是一種是僅僅私人財富(資產)上的增加,另一種是私人財富和公共財富兩者的增加。可是普通的納稅能力的觀念甚至比一般財產稅更加謬誤。捐稅隻能從收入中支付。納稅能力和收入成比例。空地不產生收入。因此納稅能力由於使土地空閑著而減少。聯邦所得稅主管機構想要糾正這種謬誤見解。當土地或證券經過一個時期以高於買價的價格賣出時,土地或者股票或債券的價值上的增加被解釋為"所得",然後這種增加就作為所得來課稅。可是,如果那土地上沒有每年的地租,就沒有可以課稅的所得。
如果資本價值上有所損失,受損人可以從他的其他所得中扣除此項損失,因而可以完全逃避所得稅。同樣地,"土地貧瘠"的人的納稅能力不如那施用肥料或建築房屋和從事於基礎建設,改良自己的土地的人。實際上,對全國平均來說,以複利計算,那些占有土地,完全等待投機性的地基價值增漲,而不加改進的人,比那些經營其他業務或者作種種改良的人,獲得利潤較少。這種可能的事實,從凱雷開始,被經濟學家用來說明對土地的地基價值的課稅不應該高於對建築、設備、出產力和改良的基礎的課稅。可是它采取私人利潤的觀點,不是采取社會效用的觀點,好像把社會所需要而不歸社會所有的東西留在個人手裏不用,是對社會有益的。因此,如果"納稅能力"是唯一的課稅原則,那就是認為對空地所有人的捐稅應該低於對生產的土地的所有人的捐稅,即使他的未經改良的空地的價值等於或者高於他的鄰人的土地包括各項改良的價值。這種目的往往實現,如果當地的估稅員相對地低估未經改良的土地,因為它不生產。一方麵按一律的稅率課稅。可是,如果有另一種課稅原則可以適當地應用,就是,根據對財富生產的影響。以有利於財富生產的公共目的為指導方針,那末,隻靠地點價值增漲而取得財富的人,就應該比那些靠工業或農業取得財富的人,繳納較高的捐稅。
在一種情況下,他從共同財富中抽取財富,而對它沒有貢獻。在另一種情況下,他直接地對私人財富和共同財富都有所貢獻,有所增加。因此,從共同財富或者社會效用的立場來說,有兩種納稅能力:一種是和一個人對共同財富的貢獻成正比例地變化的能力,一種是和一個人對共同財富的貢獻成反比例地變化的能力。第一種我們將稱為"服務的能力",第二種,"納稅的能力。"
可是,既然兩種能力同時在同一個人身上存在,盡管對不同的個人和不同的機會兩種能力的比例不同,因此那差別是沒法測量的程度上的差別,課稅的原則不妨說是:捐稅應該和一個人的納稅能力成正比例,和他為共同財富服務的能力成反比例。這種假定的原則,或者理智的準則,基於一種相應的課稅的概念。我們看一種捐稅,或者一般課稅,是從過去已經發生的事情的觀點,還是從那由於捐稅的影響將來會發生的事情的觀點呢?
如果我們從以前發生的事情的觀點來看,我們就會著重平等、納稅能力、自然的原始的或者無代價的恩賜、幸運的湊巧--總之,過去取得的元--作為捐稅的適當標準;並且我們將十分正確地認為所得稅、遺產稅、或者對過去的累積所征的一律的財產稅是適當的課稅方法。可是,如果我們從警察權力的觀點、從捐稅的預期的經濟結果的觀點來看一種捐稅,我們就會問:什麼是最好的誘因,可以促使個人從增加自己的財富中同時增加共同財富?這是我們所謂課稅的警察權力。警察權力以未來為目的;征稅權力以過去為目的,以過去的累積為目的。
實際上,我們認識到捐稅和免稅像警察權力一樣地發生作用,往往有意識地用來調節產業、道德或者福利,而不是為了取得國家的歲入。塞利格曼教授曾說明美國對課稅權力和警察權力的分別,在很大的程度上,是一種從我們的政府製度中發展出來的法律上的假定,從經濟的和財政的觀點來說是不必要的。再則,我們可以說,在我們的法院的判決下,課稅似乎是警察權力的一種特別的運用,因為,法院考慮到它是征收歲入的主要手段,而歲入是國家生命所係,所以並不時刻注意追究捐稅的附帶的調節性的效果。
這一點從它們對保護稅則的容許態度中可以看出,保護稅則顯然不是一種目的在於歲入的捐稅,而是為了把價值從一種人轉移到另一種人的手裏。這是警察權力以控製對外貿易的名義利用保護稅則所達到的目的。因為,警察權力就是統治權力,用來束縛或抑製有勢力方麵認為不利的事物,促進和獎勵他們認為對共同財富有利的事物。因此,課稅是警察權力的最普遍和最特殊的運用;由於戰時捐稅增多,以及捐稅對利潤邊際的重大影響,課稅成為警察權力最有效的運用。即使在不是有意識地用來調節的時候,捐稅還是起調節的作用,因為它們,像保護稅則那樣,決定人們不可用以致富的方向,從而決定人們可以用以致富的方向。
捐稅對企業家說:這裏是利潤,那裏是損失。不可能避免捐稅的這些影響,因此就不可能逃避課稅的警察權力,因此就不可能把任何一種捐稅看作僅僅是取得國家收入的手段,根據任何平均原則、或者納稅能力、財富的累積、或任何完全注意過去所得的標準。實際上,課稅是調配謀取利潤的誘因,從而取得國家收入的程序。它總有這些後果,實際上,一切立法者和估稅員確實考慮預期的後果。
然而,如果財政學想要指導實踐,創立一種社會效用的原則,使捐稅的負擔和納稅能力成正比例,和作出公共貢獻的能力成反比例,那就是公開地在做稅務當局已經私自地或者盲目地甚至貪汙地在做的事情。當然,總有人能提出反對的意見,認為這一種原則會引起政治上、立法上以及課稅權力的執行上各個人和階級的偏見、激情以及權力的爭取。
人人都或多或少地把他的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等同起來,並且會有許多人提出異議,認為公開地讓個人和階級意見支配捐稅的分派,是以階級立法替代合法程序,從而破壞憲法。可是,人們已經在這樣做,隨著日益增加的捐稅負擔,還要更加強這種做法。人們有意識地、無意識地、盲目地、無知地、用貪婪和隱蔽的手段、用煽動的財閥政治或者煽動的民主政治在這樣做。與其欺騙我們自己,還不如公開地承認這一點。然後我們可以像事實上現在對於任何特殊捐稅辦法那樣,根據其經濟後果是否是一種所謂公共利益,來處理我們的問題。我們能明確地樹立共同財富的標準,和私人財富的標準同時存在。關於現在實行的一般財產稅,包括土地稅在內,我們就能夠從自然權利的學說和自然資源的生產力的古老概念,過渡到製度的學說,就是,適當地分配對個人的誘因,使他們以增加共同財富來取得財富。
如果我們從過去發生的事情來看,就可以說原始出產力是自然的恩賜,不是經營的成果,它的所有人因此應該按它的價值納稅,像魁奈和亨利·喬治在第一本書裏建議的那樣。
可是,如果我們從將來會發生的事情來看,我們就要問:什麼正當的誘因促使農人清除土地上的樹木和岩石,因而增進它的基礎價值,以及保持這種原始出產力,並加以改進呢?接近市場的機會和捐稅的適當分配,是國家給予農人的兩種誘因,促使他們從自己謀利中增加國家的財富。
因為農人是一個企業家。生產財富的不是他的體力勞動--而是他的預期的利潤。作為一個單純的勞動者,農人因為他在最近或遙遠的過去所做的工作而獲得報酬。作為一個企業家,他雇用工人並且自己工作,預期著將來會獲得的利潤。利潤指望未來,工資有關過去,生產財富的是預期的利潤。利潤增加的尺度,部分地是他為土壤準備的各項基礎建設的價值的增漲,部分地是土壤出產力的保持和增加,部分地是土地的地基價值的增漲,從這種地價的增漲中將產生預期的利潤。
隨著人口增加,以及他預其他的土地將有接近市場的機會,那農人相應地會有一種較大的誘因,促使他更深透地墾種土壤,增加投資,爭取未來的作物,增加更多的建築上和基礎上的建設,以及改良公路,便利土地的交通。因此,地基價值和各項改良的成本價值間大致的相互關係,有一種心理上的解釋。土地越有接近市場的機會,利潤的可能性越大,製造家和農場主受它的誘發,在土地上建設的房屋、工廠、圍籬、道路和其他組織上或地基上的改良越多。有接近市場的便利的土地,對它進行改良,比在便利程度較差的土地進行改良,較為有利。土地的出產力也是這樣。土地越有接近市場的機會,農場主越會清除土地、加以深耕、注意施肥、增進出產力並保持原始出產力。
他從森林地改變為牧場,從牧場改變為耕地,從耕地改變為製酪場,從馬虎的耕種改變為深透的耕種,從消耗土壤的出產力改變為施用糞肥和其他肥料以及輪種菜類作物。因此,各項改良和出產力兩者的成本價值和供給,隨著有關土地的地基價值的增漲而增加,或者隨著地基價值的減低而減少。
實際上,地基價值和成本價值沒有絕對的區別。隻有程度的差別。兩者都是總的共同財富的限製性因素。地基價值對農業和工業是必要的,一個開發道路供工業和農業使用,增多可以利用的空地的人,因而增多共同的財富,盡管他也許減少其他土地的地基價值,如果這些其他土地現在變為相對地交通不便利。
因此,不能武斷地陳述一種單獨的普遍真理或者自然權力,而隻能有一種原則或者理智的準則,在差別的程度顯然足以造成實際效果和有關重要的場合區別這兩種價值。為了這個原因,課稅的原則應該用那種可以使比例的分別看得清楚的說法來陳述:那原則可以很適當地這樣說:根據才能和資源的運用增加共同財富的程度,反比例地分派捐稅。這種原則不過是陳述亞當·斯密的所謂課稅的第二原則。
他說:"一切賦稅的征收,須設法使民之所出,盡可能的等於國之所入。若民之所出,大過於國之所入,那是由於以次四種弊端。......第二,賦稅之設,民之舉辦產業者,將裹足不前,社會許多人之生計職業,因而受其妨害。"這種原則似乎和霍布森接受納稅能力的原則作為"經濟和公平的最高原則"是一致的,然而,附帶著下列兩項"反麵條件"的第一項:"(1)它切不可消除或者損害重要的或有用的生產程序的任何工具或誘因。(2)它切不可消除或者損害任何重要的或有用的消費要素。"它似為實行塞利格曼對一般財產稅的否定以及用"產品"代替"財產"作為課稅的根據,然而,他認為可以由一種對不生產的地產的捐稅來補充。以前說過的,一方麵各項改良和出產力兩者的成本以及另一方麵土地的地基價值之間大致的相互關係,提供一種對出產力和空地分別估值的原則。
就城市土地來說,沒有困難。那裏的土壤本身,除了幾百年前給它的價值以外,沒有價值,而那種價值現在已經完全清償,因此無關重要。甚至已經用光。價值是單純的地點價值。可是,就農業土地來說,必須找出一種簡單的標準,用來把生產力的價值和地基的價值分開。威斯康辛州立法所提出的格林斯達德法案,以及國會中提出的凱勒法案,附有標準,主張出產力的價值應該規定為按絕對用於農業的土地的公平的市場價值的一半計算,"如果出產力保持著標準。"
"公平的市場價值"是通常的課稅準則。公平的市場價值,或者"標準",或者保持著原有出產力狀態時會有的情況,也是農民熟悉的一種概念。"耗光"的土地要打折扣。例如,在某一項交易中,一個農場主買進一起農場,每畝價格一百元,預期在十年內把它的價值增進到每畝二百元,這是馬路對麵農場的價值,它具有同樣的土壤基礎,和當然同樣的接近市場的機會。根據上述法案的規定(這兩項法案不包括建築和出產力的價值),那較好的農場就會有土壤出產力價值每畝一百元和地基價值每畝一百元,那耗光的農場就會隻有同樣的地基價值每畝一百元,沒有出產力或改良的價值。按照李嘉圖的地基價值原則,這兩種農場的適當的平等就會是對兩者都按每畝一百元征稅,而不是對改良的土地按二百元征稅,對耗光的土地按一百元征稅。威斯康辛州的土壤調查,說明耗光了的土地--就是,已經消耗到耕種不能獲利的程度的土地--已經喪失了它的化學上全部植物養料的百分之三十三,可是當然喪失了它的經濟上可以利用的植物養料的百分之一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