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關於課稅的警察權力(1 / 3)

第一卷 “合理的價值“研究(續) 第十章 關於課稅的警察權力

(1)私人效用和社會效用--"警察權力"是"行動中的社會效用"的美國名稱。它是一種立法和司法的權力,不是一個行政人員--警察--的權力。在聯邦立法中,它被包括在管理州際商業和國外商業的權力之內。它是指揮個人行動的權力,使個人的行動采取某一種方向,而不采取另一種方向。在這方麵,它和課稅沒有什麼不同。兩者都基於一項事實,沒有一個人本身是自給自足的,而是通過交換從別人手裏取得他的收入。這一社會事實向來引起兩個問題:財富的分配,以及維持機構的繼續運行。自從李嘉圖的時代以來,在財富的分配中,對於勞動收入和非勞動收入,始終有所區別。可是,最近一百年改變了這些字眼的意義。一切都是非勞動的,一切都是勞動的,可是程度不同。我們需要一種比較明確而不那麼惹人反感的名詞。我們根據李嘉圖的線索,把它們弄得精確一些,區別為個人收入、資本收入和地基價值收入。

我們和它有關係的運行中的機構,有時在進行,有時遲緩,有時停頓。這些情況本身大大地影響財富的分配以及捐稅和利息兩項固定支出的負擔。我們已經看到,製造公司付出的捐稅總數,在包括若幹年的一段時期內,隻占平均生產成本的百分之一二左右,但是平均利潤邊際上的捐稅負擔,卻大不相同,從1919年的百分之三十三到1921年的"無窮大";無疑地在1930、1931和1932年又是這樣,這三年的統計數字還沒有發表。

這些公司生產全國製造品的百分之九十,它們的捐稅負擔在1926年超過利潤邊際百分之三十五,在其他年份,是利潤邊際的百分之三十三到百分之九十。在資本主義製度的二十世紀階段,決定商業是不是維持現狀、繁榮、衰落或者停頓的,正是這種公司組織的利潤邊際,而不是十九世紀個人主義經濟學的生產成本。捐稅和利息一樣--一種固定的經常費--在美國可以占取人民的總收入的百分之十或十二,但是,從製造機構的平均數來說,它們最少是利潤邊際的三分之一,多的大大地超過利潤邊際。老派經濟學家主要地研究分配的問題,就是,個人分得的社會出產的份額。

可是,在根據微小的和變動的利潤邊際發行巨額證券的公司替代了個人以後,二十世紀的經濟學家變成研究這個問題:什麼因素使得這種法人資本主義的運行和停頓的變化比舊日的個人資本主義還更加劇烈呢?在所有的答案中,我們歸納為主要地是物價、捐稅和利潤邊際。此外還有其他的利害關係方麵,像工人,可是這些可以暫時解雇,不構成固定支出的負擔。

法人資本主義無疑地是資本主義的最強有力的階段,同時也是最脆弱和最危險的,因為它主要地在狹小的損益邊際上運轉。個人資本家,像今天的自耕農,或者斯密和李嘉圖時代的製造家,他不分別什麼利潤、利息、地租和工資,遇到利潤、利息和地租消沒的時候,也許可以束緊褲帶,全家工作,依賴減低的工資,繼續維持生活。可是法人資本主義,遇到利息、捐稅、地租和工資耗盡了利潤邊際的時候,就會破產。因為,那公司變成一個債務者,它欠工人的工資、欠貸款者和銀行家的利息、欠地主的地租、欠國家的捐稅;結果利潤隻是銷貨收入中償付了這些負債以後剩下的餘額。

法人資本家反對高度累進的私人所得稅和遺產稅--這兩種稅不是來自法人的利潤邊際--那是他分辯不清他的私人的和法人的利益;可是,當他反對在法人的較高利潤上征收累進稅時,他是聰明的,因為,根據近年的情況,大公司和小公司的地位同樣脆弱。金融資本主義的這種脆弱性、重要性和社會危險,需要塞利格曼教授的所謂《財政學的社會理論》。

塞利格曼根據個人的需要的性質分別他的所謂"團體",而我們區別為運行中的機構,根據集體行動用來控製個人行動的業務規則和製裁。

塞利格曼用這種團體或者運行中的機構的製度,回到古典派的個人需要或欲望的概念,認為這是經濟學裏的根本因素,可是,和帕累托一樣,注意到欲望或需要本身是變化的和無法測量的,如果轉移到任何一個團體的集體需要或欲望來講。這種需要的區別,不是基於"它們的原始的心理特性",而是基於個人的或集體的"滿足需要的手段"。這些手段是"各別的"、"相互的"和"集體的",並且集體的滿足需要的手段又"根據由私人團體或者由公共團體予以滿足,進一步分別為私人的和公共的需要"。公共的需要以及滿足這些需要的手段,和私人的不同,因為它們是根本的、普遍的、強製的和永久不變的,因為公共團體的成員身分是強製的。這造成公共團體和私人團體的區別,因為就公共團體來說,沒有互惠作用,像我們在買賣的交易和限額的交易的對比中所看到的那樣,而且對各個人的利益是分不開的和無法測量的。

因此,為了作出滿足集體需要的公共服務而以捐稅形式征取的價格,不是根據成本或利潤的原則。這種價格是以不同的程度根據特別利益和付稅能力的原則;或者甚至和利益或能力成反比例,像銷售稅那樣。塞利格曼的結論是,財政科學在較廣的意義上是社會科學的一部分;財政科學起因於共同的需要;它區別私人團體和公共團體;然而兩種團體在要求個人為了滿足集體需要而付出代價的程序上,卻是相同的;付稅的能力和所受的利益這兩種長期矛盾的原理,必須放棄,作為互不相容的東西,因為各有其適當的作用範圍。

我們斷定,由於這些原因,決定性的因素是休謨的公共效用、或者帕累托的社會效用、或者那同樣不能測量的甚至煽動性的"公共政策"或者警察權力和課稅權力,它用限額(不是買賣或者甚至管理)在分配社會負擔和利益給個人以及通過財富的生產維持機構運行的程序中,決定種種界限。這種課稅權力,在行使權力的過程中,考慮對個人的誘導和抑製,以及稅收的數額。它在經濟上是限額的交易的一種特殊情況,支配著買賣的和管理的兩種交易。它做到這樣,是通過民主的各種特殊利益集團合作的製度,或者通過獨裁政治或者占優勢的集團的同樣合作的活動。

因此,它主要地考慮各種矛盾的利益集團的壓力,決不遵守那些基於個人主義的私人效用學說的原則,除了這些原則符合那些爭取支配地位的矛盾的利益集團的政治原則,並且隻以符合一致的範圍為限。這一點可以從事實中看出,隨著商人和製造家方麵從地主方麵取得政權,帕累托的社會科學的"分子"原則最後可以在政治上采用,像英國在1846年采用了斯密和李嘉圖的自由貿易原則那樣。可是,一百年後,經過另一次政治衝突以後,連這種原則也放棄了,代以加雷和李斯特等其他經濟學家的保護貿易原則。

(2)地基、成本、預期--保護貿易的原則,實際上,內容遠遠地超過征收關稅。一切捐稅,或多或少地,抑製一方麵,從而誘導另一方麵的擴展。單純的國家收入的取得不是捐稅的唯一目的。可是,把負擔轉移給別人,從而取得那種收入,是顯然可以看得出的目的。財政科學是經濟科學,因為它分析這些使別人納稅的集體努力的手段和影響,這種分析的關鍵大部分係於"資本"這個名詞的意義的曆史的變化。我們已經注意到這種意義上曆史的變化,從李嘉圖的過去的生產的勞動成本到加雷的現在的再生產成本,到預期的金融資本主義的商業債務、股票、債券和土地價值的所有權會產生的未來淨收入的現在價值。在這種意義的轉變中,李嘉圖的非勞動所得的地租和勞動所得的工資、利息或利潤的區別消失了。區別的消失從加雷和巴斯夏開始,因為土地的"再生產成本"包括生產另一塊和現有土地價值相等的土地所需要的一切社會的和個人的成本李嘉圖的非勞動所得的地租的區別也消失了--像費特於1901年在資本的意義的最後轉變的轉折點所說的那樣--因為一切未來收入,不管多麼壟斷的、歧視的、或者不公平的,都被看作為了使用任何一種財產而繳付的未來的"租金"。

結果資本成為那些未來租金的現在的貼現價值。我們可以看出,並且已經常常注意到,"資本"的不斷變化的意義決定於"地租"的意義上的變化。地租,在費特對這個多詞的通俗用法中,和"租費"的意義相同,或者和為了在一個時期內使用任何東西而付給的代價的意義相同。不動產的租金是一種每單位時間的代價,不管地產所有權中存在的許多經濟的差別。利息是為了貨幣的使用而繳付的租金或租費。工資是為了勞動的使用而繳付的租費。租金和利潤是付給一個所有人的代價,為了換取他的馬的使用。

整個十九世紀和二十世紀初期的經濟理論,始終從事於拆開地租的這種封建的、法律的和通俗的意義,分清它的經濟的差別;隨著城市土地價值的增漲和農業土地價值的相對減落,這些區別的需要更加迫切。李嘉圖第一個指出地租的經濟的特性,這是由資本家和封建地主在小麥的保護稅則上的利益衝突所引起。在這樣做的時候,他不得不改變地租的意義,從以往的土地使用的代價的意義改變為土地的"固有的和不可毀滅的"特質的使用的代價。這一來他使地主的地租成為一種"非勞動收入",他們取得這種收入而不作出等值的服務,另一方麵,利息、利潤和工資是勞動收入。馬克思,把李嘉圖的勞動的意義從個別工人擴充到社會勞動力,消除這種李嘉圖式的區別,因為他認為地租,和利息及利潤一樣,是非勞動收入,由於私有製而起,不是由於生產力上的差別;這種區別在公共所有製之下就會消失,像在蘇聯那樣。約翰·穆勒在他的土地國有化建議中,部分地承認了李嘉圖的區別,可是沒有承認馬克思的資本社會化。亨利喬治在他的土地單一稅的建議中也隻是部分地承認李嘉圖的區別,因為他包括了地力在內,而李嘉圖沒有包括。穆勒和喬治都沒有利用李嘉圖對地力和土地的不可毀滅的特質的區別。喬治在他最初的作品裏並沒有仿效魁奈的單一稅,魁奈認為隻有土壤的固有的地力是神對人類的恩賜,而保持的和擴大的地力是地主和耕種者所墊支。

喬治,最初和斯密及馬爾薩斯一樣,認為一切地力,由於神的恩惠,生產財富超過勞動和資本(魁奈的所謂墊支)所生產的一部分,因此應該作為單一稅的征稅對象,以便解除生產性的資本家和勞動者的捐稅。我們知道,魁奈和李嘉圖以及喬治在他的後期作品中也知道,這是不確實的。地力大部分是可以耗盡的,在這個程度內必須再生產,和任何形式的"資本"或者魁奈的墊支一樣。

可是,李嘉圖的區別本身還可以再進一步加以區別。他所謂土地的"固有的和不可毀滅的特質"可以分析為地基價值,決定於社會的需要,以及基礎價值,產生於生產者和耕種者的努力。地基價值不過是稀少性價值,因為它完全起因於接近市場的機會,因此主要地決定於社會的需求以及需求集中地點的有限的供給。可是基礎價值是一種可以由個別所有人努力造成的東西,個別所有人是否生產這種價值,決定於他計算收入是否能補償生產成本。

在這方麵,基礎價值也和李嘉圖的可以毀滅的、增進的、或者保養的地力相同,他的價值是一種勞動成本價值。對他來說,成本價值是所包含的"資本"或勞動數量的一種尺度,而稀少性價值是一種"名義的價值",因為它不是多於就是少於成本價值。在他的反稅則的宣傳中,城市土地對他的關係不如農業土地,所以他不區別基礎價值和地基價值。可是城市土地和農業土地確有區別。土地的資本價值,像杜閣在他對"地產"的說明中所提示的那樣,是一種可變數,由五項因素構成:便利產品買賣的市場地點;用於建築物和肥力的基礎;建築物本身的捐舊情況;固有的地力;增進的、保養的、或消耗了的地力。

在地產交易中,這些都或多或少地要考慮在內,可是經濟或財政科學的職務是區別那些說明種種變化的不同原則;然後,盡可能在利益衝突和估價的困難中,應用於具體的商業估價和稅額估定。地基價值高低差別的幅度很大,大城市的金融中心區每畝價值幾百萬元,李嘉圖的僻遠的耕種邊際、不能接近市場的地方,完全沒有價值。地基價值可以因良好的道路、鐵路、電訊和郵政事業而增漲,也可以因這些事業的變動而低減,如果它們會使人口、工業和商業遷移到其他地方。因此它是一種特殊的社會價值,隨著公共政策加以提倡或限製的交通工具上的技術變革,而歸於個別所有人或者使他們損失原有的這種價值。

可是基礎價值是從地基價值中扣除費用以後的價值,其價值的大小,決定於需要花費多少成本才能使它適宜於建築和生產。如果基礎不適宜,就必須加以改進,例如削平山岡、炸除岩石、開鑿地窖、填沒沼澤、安置木樁、建築灌溉堤壩和溝渠。這些費用可以或者加在個別所有人或者加在廣大納稅人的身上,決定於控製公共政策的占優勢的利益集團或者習慣假設。

這些道理同樣適用於城市土地和農業土地。在農業上,基礎部分地用於建築,但是主要地是利用它吸收肥料、增加出產的能力。如果是沙質的土壤,它吸肥的能力就低。如果是高級的肥土,但由於毀滅性的耕作,已經消耗到李嘉圖的所謂不可毀滅的基礎的地步,它仍然可以因人工的培養,恢複原有的出產力。無論哪一種土壤,總是地質和地形以及接近市場的機會,決定值得對土壤施用多少肥料和做多少耕種工作。地力、肥料以及以前耕作的結果可以耗盡,通常不能合乎經濟地使土地吸收肥力超過它原有的程度。可是,由於優良的耕作,可以使土地恰到好處地恢複原有的出產力,或者超過原有的程度。

在某些情況下,像菜園,增加出產力到超過原有的程度是有利的,這種超額部分很恰當地被稱為"增進的出產力";另一方麵,如果維持在原有出產力的水平,照農民的說法,就是維持"標準"。原有的出產力是"標準",而增進的或損耗了的出產力是高於或低於標準。美國農民,在他們的大麵積田地上,有一種方法來決定他們的所謂"標準"。在他們拖運糞肥的馬房附近,土地維持著標準。較遠一些的地方,因為拖運成本的關係,他們讓出產力降低到標準以下。可是在經濟上是否值得維持標準或高於標準,決定於接近良好道路和良好市場的便利。

如果適宜於種植蔬菜,並接近市場,由於施用大量糞肥、人造肥料、輪種不同的菜蔬;總之,運用深透的耕作和優良的管理,農民甚至也許培養它的出產力超過原有的程度。無論如何,農業土地很像城市土地。一塊適宜於城市建築的地基,接近某種產品的良好市場,在最好的地點,提供建築摩天大樓的機會,在其他地點建築兩層或三層的房屋,在其他地點建築可以通達工廠和商業區的住宅,並且在建築物裏設置種種動產的設備。如果這些建設和設備沒有接近市場的便利,或者如果所有人建築了太多的房屋和購置了太多的設備,現有市場不能吸收,那末,這些建設或設備就是浪費,它們的價值縮減到低於成本。

因此,土地地基的稀少性價值和建築上及基礎上的改進的成本價值,以及土地上各項有利可圖的設備之間,大致有一種相互關係。它和出產力或地力可以說是一樣。消耗盡了的農業土地的地基價值以及出產力和其他有利的改進的成本價值之間,大致有一種相互關係。如果土地遠離市場,讓它改作牧場倒比較有利。如果它靠近市場,可以有利地用於生產那種消耗出產力很快的作物,這種消耗能夠由深透的耕作和精細的管理予以抵補,而可以獲利。

任何一塊土地是否會按照這種相互關係來發展,決定於它的所有權和管理的情況。租佃和不善的管理可能用盡土壤的出產力,良好的管理可能把生產力維持得高於標準。城市土地也有類似的情況。一個所有人會建造摩天大樓,另一個人會讓他的土地空閑著,或者在上麵留著一所損壞的或者廢舊的建築。地基價值和建築上的或基礎上的改良的價值,或者增進的或保持的出產力之間大致的相互關係,由於情況會有變化,不是總是實際做到的事情的相互關係,而是做起來合於經濟的、有利的事情的相互關係。

土地所有人個別的差異很大,支配課稅製度的公共政策所影響的,正是這些差異。城市土地上地基價值和建築價值之間這種大體的關係,在布朗以機會成本的名稱利用凱雷-巴斯夏的"再生產成本"概念時顯得更清楚,他利用這種概念不僅測量各項改良的成本價值,而且測量城市土地的地基價值。有了"機會成本"這個工具,要確定城市土地的地基價值,就不須求助於李嘉圖的農業耕作的邊際。

然而,像布朗這樣接受李嘉圖的地租概念,認為地租是一種"非勞動"收入(這種概念凱雷和巴斯夏不接受),這種非勞動收入的預期就被資本化為土地的現在的地基價值,從社會觀點來說,這同樣是非勞動的。

如果一個人想要建造一所房屋,使他自己作為所有者能獲得一種未來的勞動所得的利息和利潤的淨收入,等於地基價值的未來的非勞動所得的地租淨收入,那末,建造這所房屋的成本將決定地基價值的最高或最低限度。在這個限度上,地基的賣方或者買方將願意接受或者付出一筆價格,等於建造一所房屋的成本,這所房屋預期會產生利潤和利息的淨收入,等於地基價值上的地租淨收入。

這樣,地基和地基上各項改良的兩種估價,由購買地基或者建造一所將產生等值的未來淨收入的房屋的選擇,使它們保持著相當的相互關係。這種對凱雷-巴斯夏的再生產成本概念的利用,說明怎樣商業社會以及法庭在各別的估價中丟開了李嘉圖的地基價值。商人或者銀行家不管他所買進或抵押的是一種對未來的非勞動收入的權利--非勞動的,因為它完全是一種稀少性價值,取得這種價值的人不花費任何成本--還是一種對未來的勞動收入的權利,這種收入需要花費工資、利息和利潤來生產。

一塊錢就是一塊錢,不管它後麵隱藏著什麼社會歧視或個人犧牲。賣方所索取的或者買方所付出的,或者銀行家憑地皮擔保所貸出的,不過是另一種投資機會,可以運用他的錢,取得一筆未來的相等的利潤。地基價值和建設價值之間沒有一種更精確的相互關係,我們已經說過,部分地是由於個別所有人的差異。這些個別的差異,以及上麵所說的有關土地的五項因素,都受課稅製度的影響。

它們可以歸納為三項可變因素,在課稅時必須考慮。一項是個人的能力,這是國家的人力資源;另一項是發揮能力和使用天然資源的機會;第三項是導致人們發揮能力和保全或擴充資源的誘因。這些是分不開的,但是可以辯別。它們不能精確地計量,因此必須用一種"理智的準則"來說明,亞當·斯密稱為課稅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