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卷 製度經濟學的未來性原則(續1)(2 / 3)

因為在一年未來時間中的這種奇怪的重疊,批評家就好像有理地指摘了關於物質的東西和對東西的權利的雙重計算。可是,他根本沒有計算物質的東西--他計算了對東西的所有權。他的雙重計算是對於未來時間的雙重計算,隻在有關供自己使用的有形體財產的情況下,在一年的未來期內。麥克勞德的不幸的未來第一年,必須看作商品經濟學家遺留下來的唯物主義的痕跡,以及他自己不能一貫地區別他們的有形體的東西(從過去積累起來的)和他的有形體的財產,他的有形體的財產和他的無形體的財產同樣肯定地隻麵向未來。實際上,像上文提過的那樣,他在他的經濟理論體係中沒有運用這種雙重意義,因為他的中心觀念是交換性。他說經濟學隻討論交換價值,而不討論使用價值,後者他認為是心理的。隻有交換價值能用貨幣為尺度。因此,他的意思真正所在的有形體財產的權利,不是可以使用那東西的權利,而是可以讓與那東西的所有權的權利,以及可以給予買戶一種合法所有權的權利。這種讓與權並不等待一年,像他自己所說的那樣,也不包含時間的重疊或者有形體和無形體的權利的重疊。所有人現在就可以給予別人合法的所有權,如果他現在有法律上的所有權。他現在就能取得他對土地或任何其他"有形體的"財產的權利的交換價值,不必等待一年,雖然他可能要等待一年才能得到那土地將生產的作物的所有權。可是,作為麥克勞德的唯一的研究對象的讓與的權利,從現在的時間點開始,由於這一點才可能造成對土地的交換價值、或者對它的未來產物、或者對其他東西的權利。他的"可以轉移的財產"圖表無疑地是他自己的比較正確的了解,在那個表裏現在是時間的零點,而不是未來的一年時間。在同一問題上可以看出,他在他的有形體的財產的意義中確實不包括未來的一年。

他說,我們可以有"一種財產或權利,完全和任何特殊的主體或者被占有的物品分離和分開。它甚至在現在的時間可能還不存在。因此,那些占有土地、果樹、牲畜等等的人,對它們的未來產物有財產權。雖然產物本身隻將在一個未來的時間存在,對那產物出生後的財產權卻是現在的,可以買進賣出,和任何物質的財產一樣。或者,那東西也許已經存在,可是現在也許是別人的財產;隻能在一個未來時間才歸我們所有。這樣,一個人可能有權利在一個未來時間向另一個人要求一筆錢。這筆錢,沒有疑問,可能已經存在,但是還不歸我們占有;甚至還不歸將來應該付出的那個人占有。在付給我們以前,它可能經過不知多少人的手。然而,我們可以要求這筆錢的權利卻是現在的和已經存在的,我們可以出賣它和處理它,就像它是物質的財產一樣。因此,它是財產;可是在羅馬和英國法律裏,它叫做無形體的財產,因為僅僅是一種抽象的權利,完全和任何特殊的實體分開。"

因此,有形體的和無形體的財產都是在現在的時間點開始,都是現在的估價,期待著未來的取得。古典派的商品經濟學家在經濟理論中不管時間這一項因素,因為在他們看來,時間隻是一種心理的抽象作用,因此沒有經濟價值。從他們的觀點來說,他們是正確的,因為他們的研究單位是物質的東西(假設有形體的財產和物資是同一的),他們的研究方法類似牛頓的物體運動定律。在這些自然科學的研究對象裏時間不存在。時間是由人的經驗放在那裏的。物質的東西,甚至動物,沒有時間觀念。它們隻管繼續存在,而不思考這個問題。可是人類,由於社會的語言活動,以及製造工具供將來使用,構成一種未來時間的順序,這種順序他們從本身得出,然後用來解釋周圍的世界。

最後,他們從自己的活動中,構成抽象的時間觀念。第一種困難是時間和時間的計量混淆不清。由於這個原故,過去、現在和未來不能精確地加以區別。麥克勞德第一個試圖把時間引進經濟理論,他的"現在"的觀念在一點時間和一年時間之間猶豫不定。現在,對經濟學家和對曆史學家一樣,隻是現時的事情,沒有什麼精確的持續期間。經曆了整個十九世紀,甚至到了二十世紀的數理的統計,經濟學家才能明確時間和時間的計量在經濟理論中的地位。從這些結果中,我們得出一點時間和一段時間的區別,以及物資和所有權的區別。如果我們把"現在"解釋為未來和過去之間的一個移動中的時間零點(麥克勞德,數學派),或者作為一種移動中的時間瞬息而沒有可以量度的長短(皮亞斯,柏格森),那就沒有物資和所有權的雙重計算。物資完全是從過去到現在的時間點的物質的積累。非等到從現在的時間點開始,賦予它們未來性以後,它們對於人類並不作為所有權或價值而存在。

因為,所有權(有形體的和無形體的財產)總是一種對物資的未來使用或出賣的現在的權利,所謂未來可能是極近的也可能是遙遠的。物資,作為純粹物質的存在,總是在過去。它們本身沒有未來性。可是,那物資的所有權和估價總是對未來的預期。這兩者被一個移動著的時間點--現在--分開,在現在的時候,物資終止,因為在它們本身以及對它們本身,已經沒有什麼預期;可是,它們的所有權和價值從那移動著的時間點--現在--開始,因為這些是人類對它們的預期。這種把物資變成所有權和價值的移動著的時間點,在過去四十年中,被稱為時間之"流"。在自然科學裏,時間之流是事件的連續。

可是,在作為一種"人類預期"的科學的經濟學裏,"時間之流"是預期的事件的連續。可是,另有一種很不同的未來時間的概念,一個現在的和一個未來的時間點之間的間隔。這種間隔通常被區別為時間的"經過",可是,經濟學家在人類事件中對它作更精確的解釋,作為一個現在的時間點和一個未來的時間點之間的一種預期的間隔。在1889年,龐·巴維克第一個從事於分析這種未來的時間的間隔。可是,它的實際應用是在轉移所有權的交易中。那交易在一個現在的時間點生效,例如1932年9月1日12時。它創造兩種債務(無形體的財產),一種是未來的履行的債務,或者物資或服務的交貨,這種物資或服務的所有權已經在交易中被讓與;一種是未來償付的債務,由那在交易中取得所有權的人承擔。換一句話說,每一項交易發生在一個時間點,這時候所有權被讓與和取得。可是那交易隻關係未來,全靠這一點使所有權獲得價值。預期的時間之"流"(在此期內"交易"陸續發生),和預期的時間之"經過"(在此期內"等待"發生)之間的區別,最後使人們可能區別利潤和利息,這兩者以前總是混合在一起的。利潤和損失在連續的時間點上一次又一次的交易中發生,可是利息是在兩個時間點當中的期間產生的。

(2)辯護和經濟學--如果經濟學,作為一種人性的科學,隻討論未來,因為隻有未來使現在的所有權具有價值,那末,過去的物資、過去的所有權和過去的估價變成什麼呢?它們成為完全給個人在現在做的事或者想要在將來做的事辯護。我們必須使自己處於皮亞斯的記憶、活動和預期那種完全人類的狀態它們發生於各個連續的時間的瞬息。過去在那瞬息時間已經消逝,可是記憶從兩方麵使它複活:一方麵是到現在為止已經得到的物資,另一方麵是人們對於在現在為未來所要求的所有權的辯護。一方麵是過去勞動的產物,另一方麵是由於過去的合法活動而要求的既得權利。後者是洛克的"自然"權利和麥克勞德的"財產"。如果我們向過去看,那末,到現在時間點為止所累積的一切有用的物資,是馬克思的在過去發生作用的社會勞動力的社會使用價值。這種使用價值的所有權在曆史上又被區分為公共的和私有的財產。然而,它們不斷地消逝,作為已往的過去的財產,現在已經沒有任何價值,並且正在作為未來的財產重現,這一點就給它們一種現在的價值。它們作為價值、資產、負債、所有權、交易和債務而重現,為了未來的生產和消費、未來的讓與和取得。它們在移動中的現在沒有從過去積累起來的價值,像李嘉圖和馬克思的勞動學說所主張的那樣,因為價值隻是未來的收入和支出的一種預期。它們確實具有馬克思的社會使用價值(這是他用來代表財富的名詞),可是那是一種社會概念,根據這種概念他給未來的共同所有權進行辯護。

這種價值將繼續不斷,如果生產和補充繼續不斷,可是它不是對個人的價值,除非他現在能預期取得一份供他個人私用的社會財富。這預期的一份是私有財產。因此,財產或所有權和價值是同樣的情況。如果物資是過去的財產或價值,那隻是因為在連續發生的時間點上,過去是當時的現在,麵向著當時的未來。

因此,現在的所有人從對過去的考慮中所能得到的結果,隻是一種辯護的理由,說明他現在主張所有權的權利是合理的。若是發生疑問或爭執,他能用他的理由在法庭上辯護他現在的所有權,這是他現在的權利,可以把合法所有權讓給別人或者自己使用那物資。他的辯護是用他預期法庭會接受的那種方式向法庭陳述。這種辯護可以一般地根據普通的習慣,結合他本人在過去的合法行動等特殊情況,例如他的過去的勞動和經營;或者他過去行使所有權權利,從來沒有發生過爭執;或者他過去怎樣通過合法的交易,由於讓出其他合法的所有權權利,而取得這一種所有權;或者用任何其他有效的方法,根據過去發生的事情為自己辯護。這是所有權的辯護,不是所有權本身;是對於現在的和打算要做的經濟活動的一種辯護,這種經濟活動是經濟科學的研究對象。這種辯護和經濟學的混淆,在大眾的、經濟的和法律的語言裏,幾乎普遍存在,並且是經濟科學開始時的主要困難。當一種經濟分析的結論有人不同意時,不同意的人很容易地立刻從經濟學轉向辯護或譴責。他用"自然權利"、既得權利、以及他過去依照法律和習慣已經取得的東西來辯解。

可是,那是辯護,不是經濟學。經濟學要問,一個人現在和今後可以任意行事的權利是什麼?那種權利在現在的價值是什麼?從別人的衝突的權利以及個人行使權利的社會後果看來,這種權利和它的價值應該是什麼?因此,我們的結論是,麥克勞德的代表過去的加(+)號是辯護;他的代表未來的減(-)號是有形體的、無形體的和無形的財產。他的代表移動中的現在的零(0)號是交易、估價和未來的折扣。這種時間的零點區別辯護和經濟學。可是,麥克勞德在他的"未來性"的分析中有兩種其他的缺點:沒有債權和債務的一致性,以及債權作為債務和作為售貨的雙重意義。

(3)義務和債務,權利和債權--麥克勞德分不清過去和未來時間更加嚴重的是他不把未來的兩個相反的方麵作為在現在一起同時存在。債務的流通性,由於英國習慣法裏一種古怪的偶然事件(在美國法律裏照樣仿效,可是在大陸法裏沒有這種情況),分開了債權的存在和相等的債務的存在,認為債權在交易的那天就產生,而債務要到以後個人的償付義務履行的那一天才算存在。"債權"在償付債務的義務實際存在以前就能買進賣出。這是不了解法律上的義務和麥克勞德本人給它的"經濟量"所題的名稱--債務--是同一的。當然,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經濟上的債權和債務,同時產生,也同時消滅。債權人在六十天後收進一千元的權利,和債務人在六十天後付出一千元的義務是同一的。然而,從法律上來說,郡長執行償付的義務的責任,在債權人請得法院命令郡長以前,還不存在,並且不會存在。可是,債權存在,作為一個企業的"資產"方和另一個企業的"負債"方的同一數量。從預期的觀點來說,義務在現在的"服從"狀態中存在,等於在現在的"安全"狀態中存在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