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法庭調查後,應當由公訴人發言,被害人發言,然後由被告人陳述和辯護,辯護人進行辯護,並且可以互相辯論。"這就是法律上明文規定的一個獨立的訴訟階段--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是法庭審理案件的一個重要環節,控、辯雙方,特別是公訴人與辯護人就犯罪的事實、性質及法律的適用條款等問題展開辯論,為法庭正確地作出判決打下基礎,還能起到向旁聽群眾宣傳法律的作用。例如美國前橄欖球超級巨星辛普森,被指控於1995年6月22日殺害了前妻尼科爾·布朗和她的朋友戈德曼。經過388天的調查、審理和控辯雙方的唇槍舌戰,大法官伊滕將此案交給了陪審團,由他們決定辛普森的命運。
檢察官達爾頓對大部分由黑人組成的12人陪審團說:"你們心裏已很明白,每個人都知道辛普森殺了人。"達爾頓要求陪審團不要被能言善辯的辯護律師所迷惑;他一直擔心,有"夢之隊"之稱的辯護律師陣容會影響陪審團的決定。
被告律師稱,這位黑人球星是被帶有種族歧視的洛杉磯警察所陷害,他是無辜的。
起訴方的主要證據是一副血手套。其中一隻是在作案現場找到的,另一隻是案發後第二天在辛普森的住宅裏發現的。洛杉磯警察富爾曼認定手套屬於辛普森,並以此作為辛普森殺人的證據。
但是,這副手套後來卻成了辯護律師指控警方陷害辛普森的"證據"。1996年6月開庭時,辯護律師當眾讓辛普森試戴那副血手套,卻怎麼也戴不進去。盡管有研究人員聲稱,羊皮手套沾上血液後有可能縮小,但辯護律師還是抓住這一點,指責白人警察富爾曼故意在凶宅放置血手套陷害辛普森,原因就是種族歧視。富爾曼後來被迫供認自己曾有種族歧視的言論和行為。
此案在美國法律界引起軒然大波,被告律師要求取消富爾曼的證詞,使控方陷入困境。
1.法庭辯論的特點
法庭辯論是辯論的實體運用之一,其特點包括:
第一,事與法結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這是司法工作的基本原則,也是法庭辯論的根本準則。
法庭論辯中最有說服力的是事實和法律,法庭論辨的發言就是充分列舉案情事實,提交證據,強調其精確性,同時去找法律依據,即有關條款和理論,進行論辯,表明自己的立場。應當著重注意以下要素:(1)事實的質量是第一要素。
最好的辦法是選用已經確信真實可靠的事實,最好是經過了法庭查明和證實的材料,以期觀點之基礎真實可靠:同時應拿出同案情,判決等具有較大聯係最終會影響法庭結果的事實,讓自己觀點堅不可摧。(2)準確可靠地進行法律評價。
法律是一種具有成文確定性的條文表述,因此對法律法規的論證應當準確到位,有理有據,千萬不可胡攪蠻纏,望文生義,主觀臆斷。(3)處理好事實,法律和結論的關係。
列舉精確事實,運用適當法律,樹立自己結論是每一位辯護人處理論辯的三大要素,但三者之間都是環環相扣、密不可分的,因此必須處理好內在邏輯聯係,事實與法律相匹配,並能最終必然地推出自己的結論。
第二,情與理交融--法庭辯論,不僅要對法官、陪審員及聽眾曉之以理,而且要動之以情。這樣,才能打動法官、陪審員及聽眾,說服法官及陪審員采納自己的意見。
第三,辯與駁並用--辯,通常是指律師用一定的理由、事實正麵說明自己對當事人或法律的認識和見解;駁,則是指律師提出理由或根據來否定對方的論點、論據或結論。實踐中,常常是辯與駁並用。
例1關於趙××盜竊案的辯護詞
審判長、陪審員: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我受被告人趙××的委托,擔任他的辯護人,今天出庭為他辯護。
在出庭前,我仔細地查閱了本案的全部材料,會見了當事人,並進行了必要的查訪,今天又聽取了法庭調查,我認為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現在我遵循"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提出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
(1)被告人盜竊數量較小。趙××在盜竊作案中共盜取總價值為2000餘元人民幣的物品,其中銷髒得款625元,其餘物品全部追回,並且,被告人承認對已銷髒的物品予以賠償。對此,我希望法庭從盜竊數目上對被告人量刑予以從輕。
(2)被告人偶然失足具有深刻的原因。被告人10歲時,父母離婚,他跟著父親,使被告人從小失去母親的愛。由於父親對他很少關心,又常在外地,他15歲時,被社會上一些無正當職業、遊手好閑的青年誘惑並與之來往。在這些人的唆使下,於1995年1月至1996年3月之間,在本市城區居民住宅進行盜竊。所以,他犯罪的一個重要因素是從小失去母愛,又得不到父親的關懷,再加上人小年輕,對社會缺乏認識,被壞人唆使而走上了犯罪道路。對此,我請求法庭鑒於他少年的不幸及複雜的社會背景,對被告人從輕發落。
(3)被告人趙××屬於未成年人。被告人作案時年僅17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已滿14歲不滿18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加之被告人趙××是初犯。本律師希望法庭本著對青少年犯罪進行教育、挽救的政策,對被告人從輕判決。
綜上所述,被告人趙××在未成年時偶然失足,走上犯罪道路,其後果並不嚴重,而且犯罪後,真誠坦白,確有悔改的表現。我提請法庭從教育、挽救青少年出發,給他出路,對被告人予以從輕判決。同時,作為法律工作者,我呼籲有關部門以及作父母的,要認真擔負起培養教育下一代的神聖職責,對青少年加強法製教育,使他們健康成長。
上述辯護辭一共講了3點,每一點都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並在事實與法律之間架起了橋梁。這樣的辯護,使人不能不信服。
在法庭辯論中,必須以事實為依據,才能說服審判長和陪審員采納自己的意見,作出有利於己方的判決。一切離開事實的辯論,都是注定要失敗的。
以事實為依據,還應注意所列舉事實的質量,即選取那些對法庭判決有重要意義的、能有力地證明自己的觀點的事實證據,最好是選用經過法庭調查、審判人員反複核實了的某些事實材料,可以起到以少勝多的作用。
例2辯護律師的高見
一起搶劫案,檢察院根據張×"摸過王××的上衣口袋",並曾與同案犯魏××商議說"今晚去搞點鈔票"等,指控被告張×等人犯有搶劫罪。根據庭審情況,張×的辯護律師在法庭辯論中有如下一段發言:
剛才的法庭調查中,受害人朱××述稱是張×抓住其自行車向他問路而發生糾紛,雙方動手抓扯;而當審判長問及張×是否摸其口袋時,朱××也稱"隻是抓扯中拉住了上衣前胸,並未摸口袋"。而與魏××商議"今晚去搞點鈔票"一節,則純屬被告魏××的假供,這也已經法庭調查否定。魏××已向法庭供述,頭兩次的胡編是"聽說揭發別人可以得到從寬處理"而為之,並無事實。因而起訴書認定的被告張×的上述兩節事實,證據不足,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通過辯論,法庭最終采納了辯護律師的意見,改變了定性。
在這場法庭辯論中,被告的辯護律師恰當地運用了庭審調查時審判人員反複核實的一些事實材料,肯定了審判人員的工作,有效地爭取到了法庭對自己發言的重視和認同,增強了辯論的說服力。
以法律為準繩,就是要求辯論雙方必須正確而深刻地理解法律,正確無誤地運用法律,不折不扣地按照法律的規定,分析、研究案情,使法律規定與案件事實相吻合,做到定性準確,量刑恰當,使有罪者受到應有的懲處,無罪者免於刑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