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信息法規建設(1 / 2)

第三卷 信息產業 第六章 信息法規建設

一項信息政策經過實踐證明在現在和將來一段時間內是正確的、有效的,因而以法律的形式被固定下來,就是信息政策的法律化,也是信息立法的過程。信息政策與信息法一起成為社會信息環境管理的主要手段。

一、信息政策與信息法規的關係

信息政策與信息法規是既有區別又有聯係的兩個概念。二者之間的主要區別在於:

1.從實質上說,信息政策代表的是政治組織的利益和意誌,不具備強製力的屬性;而信息法代表的是國家的利益和意誌,具有強製力的屬性。信息政策隻有通過特定程序,被國家機關製定或認可為信息法律,才能獲得國家強製力的保證,成為人人必須遵守的規範。

2.從性質上看,信息政策作為社會信息活動的指導原則,往往是宏觀的方針性號召,在政策執行中允許有靈活性,而且隨著信息環境的變化要不斷地修正、補充和完善。由於動態性較大,因此時效較短;而信息法規一般都是在信息政策長期實施以後,取得一定經驗的基礎上確定下來的比較具體的行為規範,時效較長,而且它的製定、修改或廢除都要經過嚴格複雜的法定程序,具有相當的穩定性。

3.從功能上講,信息政策的基本功能是導向作用,即運用行政手段,鼓勵和支持社會信息活動以達到信息政策的目標,而信息法規的基本功能是製約作用,即運用法規手段,限製和約束社會信息行為以保護信息環境和信息產業的健康發展。由此可見,信息法規的作用範圍更加廣泛,其效果更加具體,針對性也更強。

另一方麵,信息政策和信息法規又是緊密聯係著的。首先,信息政策對信息立法有指導作用。信息政策要對一切社會信息活動進行指導,信息立法作為社會信息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當然也離不開信息政策的指導。其次,信息政策是信息法規的基礎,許多行之有效且有長遠價值的信息政策逐漸被製度化、固定化為信息法,然而信息政策的作用並沒有因此而減少。各種各樣的信息政策,無論是在調節社會信息關係的針對性上,還是在解決信息環境問題的靈活性上,都具有重要作用。

二、信息法規體係的構成

信息法律體係是指為適應組織、領導和管理信息產業的需要而製定的各項法律、條例和規章製度的總稱。包括國家的、地區的、部門的和基層單位的不同層次的信息法規,有主有從,相互協調,互相補充,構成完整的信息法規體係。

依照社會信息實踐活動的特點和信息產業的發展規律及發展水平,信息法規體係應著重考慮以下幾個方麵:

(一)信息資源管理法

信息資源管理法是國家對信息資源實施管理的基本法規,包括對信息資源的配置、信息資源的獲取、保護和開發利用等所作的明確規定,其目的在於實現國家信息資源的合理布局,實施有效的保護與充分的開發利用,禁止對信息資源的破壞、封鎖和浪費,實現信息資源共享。

(二)信息市場管理法

信息市場是社會市場體係的有機組成部分。信息產品商品化的發展,必然導致與之相適應的信息市場的產生和發展,以利於信息的有效流通和利用,利於信息商品的價值實現。這就必須要求信息市場的暢通和活躍,而且要對信息的質量、供需雙方的關係與權益、流通程序、價格政策、信息產權保護政策等市場問題作出一係列的規定和約束,即製定信息市場管理法,以保證信息市場的成熟發育和良性發展。

(三)技術合同法

信息產業的技術合同是知識形態商品生產和交換的法律形式,包括法人之間、法人與公民之間、公民之間因信息產業的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谘詢和技術服務等而訂立的各種合同關係的法律規範。

(四)為貫徹國家有關法律而必須製訂的法規

信息法規體係還必須包括國家法律規定的相關法規。如為貫徹國家《著作權法》等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各信息機構必須結合自身工作特點和具體情況製訂有關執行法規。

三、信息政策法規的發展趨勢

隨著信息產業的發展,許多國家都在加強信息政策的製定與信息立法工作,從政策與法規方麵確保信息產業發展的方向性、科學性和效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