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代表法

從一般意義上說,代表是一個很寬泛的概念,它可以適用於社會的許多團體和組織,如黨的代表、工會的代表、婦女的代表、數學課代表等。但是,我們這裏要談的是一種特定的代表概念,即公民在國家政權中的代表。在歐、美資本主義國家,一般指立法機關的議員,在我國是指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人大代表。

對於涉及代表或議員的有關問題(如代表的權利、義務以及物質待遇、違紀製裁、資格終止,等等),許多國家的法律都有明確的規定,少數國家還製定了專門關於代表或議員的法律。在我們國家,以前製定的一些法律中也有不少涉及代表問題的規定,但均不夠全麵。1992年4月3日七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把涉及代表的各種問題集中、歸納起來,使之係統化、規範化、製度化,同時還增加了不少新的規定。從而使有關代表問題的規定基本趨於完善,使代表法成為我國第一部專門規定代表問題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