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代表法的基本情況(1 / 2)

第二章 代表法的基本情況

(一)製定代表法的過程

代表法具體的起草過程是從1989年開始的。同年,7月2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秘書長辦公會議決定,由聯絡局承擔代表法的起草工作。9月16日成立代表小組,著手收集國內外有關代表法、議員法的資料,征求各省對製定代表法的意見,研究代表法的基本框架。

1990年4月1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要求抓緊代表法的起草工作。在此之後不久,起草小組寫出代表法討論稿,發送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部門和部分法律專家征求意見。以後又多次征求各省(區、市)人大和各方麵的意見,對討論稿進行了反複修改。全國人大常委會秘書長辦公會議也多次討論、研究了代表法的討論稿,並進行了修改。1991年11月,中央政治局常委會討論了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報送的代表法草案。代表法草案經過9易其稿,在1991年12月、1992年2月提請第二十三次、第二十四次常委會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和法製工作委員會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們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麵提出的意見,對代表法又進行了修改。經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決定將代表法草案提請七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根據全國人大代表審議的意見,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在3月30日召開會議,又對代表法草案進行了審議並提出修改意見,提請大會主席團審議。

1992年4月1日,七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主席團第三次會議,以全票通過了法律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和代表法草案,決定將代表法草案提交大會審議。1992年4月3日大會通過了代表法,並於當天由國家主席楊尚昆發布第56號主席令予以公布實施。

由此可見,代表法是集體智慧的結晶。

(二)代表法的結構

代表法共6章44條,6000字左右。

第一章總則(6條)。本章主要對立法依據、代表的地位、代表執行代表職務的內涵作了明確規定。同時,對代表的選舉、對代表的要求、對代表的監督等問題,作了原則性規定。

第二章代表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的工作(12條)。本章規定了代表要出席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權、提案權、選舉權、質詢權、罷免權、表決權、建議權、批評和意見權等,為代表依法行使職權提供了法律依據,也是代表權利的最集中的表現。本章體現了人民代表大會製度集體行使國家權力的基本原則,其主要形式就是在人民代表大會上,通過人大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職權,集體作出有關國計民生的重大決定。

第三章代表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活動(10條)。對代表在閉會期間的活動單獨列章規定,是代表法的一個特點。目前已有的法律,對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活動沒有作過係統的規定,即便有一些規定,也比較分散,內容也不充分。代表法總結了代表活動的經驗,如關於代表要組成代表小組,代表的視察,代表約見國家機關負責人,常委會組織代表開展閉會期間的活動等,把不少行之有效的經驗和做法上升為法律規定,並加以規範化、製度化。

第四章代表執行職務的保障(11條)。鑒於過去對代表執行職務保障的規定比較分散,根據代表執行職務遇到的問題,特別是近年遇到的問題,代表法按照需要和可行的原則,在原有的保障規定基礎上,擴大了對代表執行職務的保障。

第五章停止執行代表職務和代表資格的終止(3條)。本章是根據近幾年人大工作的經驗加以規定的,許多條款都是新內容,其中,關於暫時停止執行代表職務規定和未經批準兩次不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終止代表資格規定,尤其為人們所重視。

第六章附則(2條)。

(三)製定代表法的意義

代表法的製定、公布和實施,是我國民主政治建設向前走出的切實的一步。它不僅使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在大會會議期間的工作和大會閉會期間的活動,進一步規範化、製度化,而且使各級人大代表行使代表的職權、履行代表的義務、發揮代表的作用,有了更加具體、更加充分的保證。不僅會促進人大代表的代表意識增強,大大提高代表執行代表職務的自覺性,而且也將增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人民代表大會製度的意識,更好地為人民服務,從而進一步保證人民群眾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主人翁地位。所以,代表法是一部保障人民當家作主、完善人民代表大會製度的重要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