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代表法的基本情況(2 / 2)

1.進一步保障了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利。

我國憲法規定,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依照法律的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人民管理國家事務的最重要的途徑和形式,是通過自己選出的代表,在國家權力機關中表達自己的意誌和利益,並通過人大代表參加行使國家權力,管理國家事務,掌握國家的前途和命運。人民當家作主的本質,並不在於每一個人都要成為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而主要是參加行使國家權力的由人民選舉出的代表,能夠真正地代表大多數人的利益和意誌,一旦在代表中出現有不稱職或不能代表大多數人利益的人,能隨時加以撤換。

代表法是一部專門調整和規範代表執行職務行為的法律,其中明確規定了人大代表要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誌,要受選民和選舉單位的監督,要與人民群眾保持密切聯係,努力為人民服務,從而保證了人大代表始終處於選民和選舉單位的監督之下,積極執行代表職務,時刻維護人民群眾的共同利益和統一意誌。正是在這個意義上,代表法也就是人民當家作主的保障法。

2.進一步完善了人民代表大會製度。

人民代表大會製是我國人民民主政權的組織形式,是我們國家的根本政治製度。這個根本政治製度,由一係列有關國家機構和其他具體的政治製度所構成,主要包括:(1)人民代表大會的會議製度;(2)組織製度;(3)常委會製度;(4)人大代表製度;(5)選舉製度、監督製度;(6)人大代表建議辦理製度、議案處理製度、信訪製度,等等。在這些製度中,人大代表製度、監督製度的建設相對來說比較薄弱。一些有關代表問題的法律規定,主要是關於代表在大會會議期間如何行使職權,而對於代表在大會閉會期間的活動、代表執行代表職務的保障以及其他有關代表問題的法律規定則比較原則、籠統和分散,影響了代表作用的發揮。

代表法把有關代表問題的法律規定係統化、規範化、製度化,吸收實踐提供的經驗,把成熟的做法上升為法律條文;根據需要和可能,對執行代表職務中的問題,作了實事求是的規定。同時,對人大代表的地位、作用作了科學的概括,使有關代表的問題構成了一個較為合理的、具體的、充實的體係,健全了人大代表製度,從而進一步完善了人民代表大會製度。

3.推動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動的進一步開展。

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的工作和閉會期間的活動,是整個人大工作的基礎。人大代表行使職權、履行義務,依法執行代表職務,使人大行使權力得以實現。沒有人大代表的工作和活動,人大辦事機構的運轉就沒有權威。從中國共產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人大作用的發揮和威信的提高,都同各級人大代表在參加行使國家權力,反映人民的利益和要求,協助憲法和法律實施,為群眾排憂解難等方麵,做了大量工作密切聯係著。但由於有關法律對代表的地位、作用、權利和義務、保障的規定,特別是對代表在大會閉會期間的活動的規定十分原則,既影響了代表開好代表大會,也妨礙了代表閉會期間活動的開展,束縛了代表的積極性和作用的充分發揮。

針對開展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動中存在的問題,代表法明確規定了代表的權利、義務和對代表的要求;充實和擴大了對代表執行代表職務的保障;強調了人大代表崇高的政治地位,一切組織和個人,特別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要尊重人大代表的權利,支持人大代表執行代表職務。這樣,一方麵可以糾正部分代表對開好代表大會重視不夠的傾向和一部分人形式主義地對待召開代表大會的錯誤做法(即認為每年開一次代表大會,隻是走過場,擺樣子);另一方麵可以解決一部分代表和一部分群眾中存在的"代表代表,開會就了",忽視閉會期間代表活動的傾向。應該相信,隨著代表法的實施,代表的工作和活動將出現一個新的局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