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我國選舉製度的基本原則
(一)選舉權的普遍性
選舉權的普遍性,就是享有選舉權的人的廣泛性。它體現在選舉法的許多條文中,具體表現在三個方麵:
1、選舉權的範圍廣泛。根據憲法和選舉法的規定,除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以外,凡是年滿18周歲的我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都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照這一規定,享有選舉權的公民占我國適齡人口的97%以上,居於絕對的多數。
2、選舉權與被選舉權是一致的。享有選舉權的公民同樣享有被選舉權。按選舉法規定,年滿18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有被選為人大代表的權利。在此基礎上選出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具有最廣泛的代表性,可以包容各方麵各階層的人士。其中,有工人、農民、知識分子、幹部、人民解放軍軍官戰士、歸國華僑的代表,中共黨員、民主黨派和無黨派愛國民主人士的代表,少數民族和婦女的代表。他們當中有一大批是在改革開放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人物,包括"勞動模範"、"新長征突擊手"、"三八紅旗手"、善於經營管理的企業家、作出重要創造發明的科學技術人員、忠誠教育事業的模範教育工作者、為國爭光的文化體育工作者等。
3、依法限製一小部分人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1953年選舉法規定的限製範圍包括四種人:第一種是依法尚未改變成份的地主階級分子,第二種是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反革命分子,第三種是其他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者,第四種是精神病患者。1979年以後,選舉法限製的範圍縮小為兩種,即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和精神病患者。1981年全國縣級直接選舉中,沒有選舉權的僅占18周歲以上公民人數的0.03%。1984年普選時,被限製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數量更少,據北京、天津、山西、湖南等省、市統計,都沒有超過0.02%。限製這一小部分人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為了確保絕大多數人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不受損害和阻礙,為了鞏固人民民主專政。
這三個方麵的情況說明,我們國家的選舉是真正名符其實的普選。
資本主義國家雖然也規定了公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那隻是虛假的形式。勞動人民在事實上享受不到真正的選舉權。從外表上看,資本主義國家的選舉熱熱鬧鬧,其實老百姓對選舉並不怎麼熱心,沒有多大的參選積極性,選民人數占適齡人口總數的比例很低,參選率也很低,有些國家的選民數隻占適齡人口數的20%-30%。那些幾年一次的耗費巨資的所謂選舉,不過是以財產為特征的"金錢遊戲",是在資產階級掌握了全部生產資料、控製了整個國家機器,特別是軍隊、警察、法庭等暴力工具的前提下,在資產階級內部進行的權力再分配而已。
(二)選舉權的平等性
這一原則體現在每一選民在一次選舉中都有一次登記權和一次投票權,選民在選舉中不享有任何特權,也不受任何限製和歧視。
選舉權的平等性具體包含的內容有5個方麵:
1、每一選民在一次選舉中隻有一個投票權。所有選民都在平等的基礎上投票,任何人也沒有特權。這種平等的權利不僅不受製約和限製,而且有法律和物質的保障。這一條,從1953年第一次普選就開始實行,並在曆次普選中都予以堅持。毛澤東、劉少奇、周恩來、朱德、鄧小平等老一輩無產階級革命家,都曾在自己所在選區以普通選民的身份投下莊嚴的一票。
資本主義國家是做不到平等選舉的。有些資本主義國家,用所擁有的財產數額來確定每個人所投的票數。如美國有的州規定,隻有占有一定麵積土地和價值不少於500美元以上課稅財產的所有者才享有選舉權。新西蘭選舉法規定,在縣議會的選舉中,財產不超過1000新西蘭鎊的人,可投1票;財產超過1000鎊不到2000鎊的人,可投2票;財產超過2000鎊的人,可投3票。
2、男女平等,沒有性別的歧視。婦女和男子的法定當選條件相同,符合條件者,都可當選為人大代表。從基層的鄉、鎮人大到全國人大,都有一定數量的婦女代表。全國人大中的婦女代表,第四屆635人,占代表總數的22.63%;第五屆740名,占代表總數的21.14%;第六屆632名,占代表總數的21.2%;第七屆634名,占代表總數的21.3%。這在資本主義國家的選舉製度下,是很難做到的。甚至有些自稱很民主的國家,也對婦女的被選舉權進行各種限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