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選舉法
選舉法是規定有關國家代表機關代表和其他公職人員的選舉製度和程序的法規的總稱。在我國,選舉法是關於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製度和程序的法律。
1953年3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澤東發布命令,把《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公布施行,中國曆史上第一部社會主義性質的選舉法正式產生了。1979年,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隨著新憲法82年憲法的製定和實施,實踐中出現了一些新問題和新情況,1982年12月,全國人大第五屆第五次會議對《選舉法》作了補充和修改。1983年3月和1986年12月,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又先後兩次對《選舉法》進行了修改和補充。這表明,我國選舉法不斷得到豐富和完善,人民行使選舉權利的形式逐步趨於規範和完備,從而保證了我國人民民主權利的真正實現。
目前世界上的選舉法可分為兩種,一種是資本主義選舉法,另一種是社會主義選舉法。資本主義選舉法及其選舉製度是在資本主義製度建立以後逐步建立起來的,普選、競選和秘密投票是其主要內容。社會主義選舉法及其選舉製度是無產階級革命勝利的成果,在經濟基礎、階級本質等方麵與資本主義的選舉製度等方麵有著不同的性質和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