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反革命罪

革命與反革命,是兩個對立政治概念。社會主義革命,要消滅一切剝削階級和剝削製度,不同於以往的以一種剝削製度代替另一種剝削製度,因而比曆史上一切革命都更深刻、更廣泛。但是,剝削階級決不會甘心退出曆史舞台,因而,為在社會主義條件下產生反革命活動提供了深刻的階級根源。對於社會 主義條件下的剝削階級殘餘勢力的反革命破壞活動,無產階級唯有以革命暴力手段鎮壓敵人的反抗和破壞,捍衛無產階級的革命成果。

我國刑法采取嚴懲反革命罪的方針。這體現於以下幾個方麵:第一,刑法分則根據同類客體的犯罪歸為一章的原則,將反革命罪列在刑法分則八類具體犯罪的首位;第二,刑法對各類反革命罪大都規定了嚴厲的法定刑。突出地體現在共有11個條文規定的10多種反革命罪規定了死刑;第三,刑事司法實踐中,盡管隨著國家中心任務的轉移,反革命案件銳減,但各級司法機關向來極端重視對反革命案件的處理,力爭不讓任何一個反革命分子逃脫法網。

我國刑法第90條對反革命罪的概念作出了明確的界定:"以推翻無產階級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製度為目的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為,都是反革命罪。"這個定義鮮明地揭示出了反革命罪的階級實質,規定了反革命罪所具有的主客觀要件,構成了我們區分反革命罪與非反革命罪的基本依據。

反革命罪具有下列構成要件:

1、這類犯罪侵犯的客體是人民民主專政(即無產階級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製度。

我國的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是我國人民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經過長期艱苦卓絕的革命鬥爭所取得的最重要的革命勝利果實,是全國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對人民內部實行民主,對敵人實行專政,是保障人民當家作主行使民主權利和鎮壓已被推翻的剝削階級與一切敵對勢力的反抗、破壞和複辟陰謀的有力武器,是抵禦外部敵人侵略、捍衛國家獨立、完整統一的堅強後盾,是組織社會主義經濟、文化建設,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對社會進行全麵深刻改革的根本保證。

我國的社會主義製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製度,是以生產資料社會主義公有製為基礎的,包括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和軍事的各項製度。堅持社會主義製度是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保持本色的試金石。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是建立、鞏固和發展社會主義製度的根本保證,而社會主義製度的完善和發展,則是鞏固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的基礎。正是由於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製度在保護國家的性質和發展方向,在革命和建設中所起的決定性的巨大作用,所以一切敵對勢力和反革命分子,總是要千方百計地要把破壞的目標集中指向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製度,妄圖推翻它們。因此,反革命罪是危害最嚴重的一類犯罪,我國刑法曆來將其鬥爭的鋒芒指向反革命罪。

2、這類犯罪在客觀方麵必須有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為。

構成反革命罪,必須是實施了危害我國的獨立、安全、存在與發展的物質基礎的行為。刑法第91條至102條所規定的背叛祖國、陰謀顛覆政府、分裂國家,策動叛變、叛亂、持械聚眾叛亂,聚眾劫獄、組織越獄,間諜、特務、資敵、組織反革命集團,反革命破壞,反革命殺人、傷人,反革命宣傳煽動等都是反革命行為。這些行為,不同於一般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後者充其量隻會對社會的某一方麵或者某一種局部的利益造成侵害,而前者則是侵害國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足以危害國家安全的嚴重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