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我國刑法中反革命罪所懲罰的是反革命行為,而不是反革命思想。盡管行為是思想客觀外化的結果,但思想和行為是有嚴格區別的。思想作為人腦某種思維意識的反映形式,當還沒有進入客觀化的行為領域,不會給社會造成任何現實可能的損害。故而,我國刑法堅決摒棄思想犯,因為對思想反動者動用刑法不可能達到刑法的效果,且有違刑法的預防犯罪的目的,以致造成濫施刑罰、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後果。對思想反動者,隻要他們還沒實施任何的反革命行為,就隻能適用批評教育的手段,力爭將他們的思想改造到正確的軌道上來。

當然,也應當指出,反動思想也可能以語言或文字形式表達出來,如在日記中記錄自己的反動思想。但是,隻要不是為了實現反動思想而采取必要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就仍然屬於思想範疇的問題,不能實行法律製裁。而對於言論,固然是思想的表露,但是否可以構成反革命罪,就要進行具體分析,不可一概而論。刑法中反革命罪一章中所設立的反革命宣傳煽動罪就是指出於反革命的目的,進行宣傳煽動的行為。宣傳煽動,自然要以言論為手段;而反革命的宣傳煽動,則是打著言論自由的旗號,在公眾場合中公開發表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製度的言論,自然要以反革命罪論處。對於那些思想糊塗,一時想不開,而不具有反革命目的,發表了些錯誤言論或反動觀點的人,就隻能用思想教育的手段加以處理。總之,我們既要正確地保障公民行使合法的言論自由權,又要嚴防有人以言論自由為名,行反革命罪之實。

3、反革命罪的主體,既可為一般主體,也可為特殊主體。如投敵叛變罪,隻能由中國公民實施,外國公民隻能作為共犯對本罪負刑事責任,組織越獄罪的犯罪主體必須是在押犯人。

4、犯罪的主觀方麵是直接故意,而且須具有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製度的反革命目的。此為構成反革命罪的主觀條件。如果沒有反革命目的,就不能構成反革命罪。危害行為是否出於反革命目的,是區分反革命罪與普通刑事犯罪的根本標誌,也是劃清反革命罪與落後不滿言論、政治性錯誤等非犯罪行為的界限。

所謂犯罪目的,即指犯罪分子通過實施犯罪活動所希望達到的結果,它是追求某種犯罪結果的心理活動,能夠決定犯罪行為的指向,同時也反映出犯罪分子主觀惡性的程度。反革命罪是以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製度為目的的,其決定了反革命行為的矛頭是指向我國人民的政權和社會主義製度的,從而賦予此種行為以反革命的階級內容,同時也決定了反革命罪是我國刑法中危害最為嚴重的一類犯罪。

反革命罪既然要以反革命目的為構成要件,那麼,正確認定反革命目的是正確認定反革命罪的關鍵。我們不可忘記的是,十年"動亂"期間錯判的大批"反革命"案件,錯就錯在司法機關不考慮行為人是否具有反革命目的,而僅根據行為人的出身、成份以及行為的後果,對象的性質等,靠無限上綱,濫定反革命罪,甚至出現有的隻因觸犯領袖尊嚴的一句戲言就被打成"現行反革命"而予以無情鎮壓,從而造成對法製的極大破壞。

認定反革命目的,要將其與反革命動機加以正確區分。反革命目的,是希望達到反革命結果的心理活動,而反革命動機,則是促使反革命分子追求反革命目的的內在動因。一切反革命分子都有著共同的反革命目的,但動機各異。如有的出於階級複仇;有的出於個人野心;有的由於貪生怕死,在敵人威逼之下成為叛徒,為敵人效勞;有的是出於貪財好色,被敵人拉下水,出賣國家機密,甚至加入敵特組織;也有的受金錢驅使,被"雇傭"參加了某些反革命暴亂活動;等等,在上述動機當中,有的與目的是一致的,如出於階級複仇而進行反革命活動,動機和目的都是反革命;但也有動機和目的不是一回事。不同的動機隻能表明反革命分子的個人特點,但不能籠統地把動機與目的劃等號。但是,隻要查明具有反革命目的,就不能因為動機不同而影響行為的反革命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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