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反革命目的是一項極為複雜而又十分嚴肅的工作,需要我們的司法工作人員以極其嚴肅和審慎的態度來進行。如果一時確實查不清革命目的,應本著就低不就高的原則,暫不按反革命罪處理,以便為日後的工作留有餘地。

具體來說,從行為的內容和深入追究行為人犯罪目的的目的,對反革命目的加以正確認定。我國刑法中規定的有些犯罪從行為本身就可以直接反映出反革命目的,如勾結外國,背叛祖國,陰謀推翻政府、分裂國家、策動叛變、策動叛亂;投敵叛變或率眾投敵叛變;持械聚眾叛亂;聚眾劫獄或組織越獄;進行間諜、特務、資敵等行為。對於這些行為,隻要查明其存在,便可以肯定行為人具有反革命目的。而有些反革命罪,如反革命殺人、傷人、反革命破壞罪等,在行為方式、犯罪手段、侵害對象、危害後果等方麵同一般刑事犯罪極其相似,從行為本身還不能明顯地看出犯罪極其相似,從行為本身還不能明顯地看出犯罪人的反革命目的,容易與其他刑事犯罪相混淆。在這種情況下,認定行為人是否具有反革命目的,就應當深入查明行為人犯罪目的的目的,即犯罪的動要,從而揭示出行為人的反革命目的。要認定行為人要達到某一犯罪目的的目的是什麼,即是否具有反革命目的,應該根據犯罪分子的行為的客觀表現結合有關情況判別,也就是對有關案件的全部情況,如案件的起因、經過、行為人的的行為,行為的危害結果,行為人的犯罪動機,被侵害對象的情況,以及行為人實施這一行為時的社會環境,如行為人的周圍環境,行為人的政治、經濟等各方麵的形勢,聯係行為人的人身情況,如家庭出身、個人經曆、一貫表現、思想狀況與被害人的關係等情況作全麵調查和分析研究,實事求是地審定,得出結論,且不能簡單地、片麵地隻按成分或身份或行為的嚴重程度加以認定。

根據我國刑法分則第一章的規定,這類犯罪可以歸納為五種類型:

(1)陰謀危害祖國、顛覆政府的犯罪。包括背叛祖國罪,陰謀顛覆政府罪,陰謀分裂國家罪。

(2)叛變、叛亂的犯罪。包括策動叛變罪,策動叛亂罪,投敵叛變罪,持械聚眾叛亂罪,聚眾劫持罪,組織越獄罪。

(3)間諜、資敵的犯罪。包括間諜罪,特務罪,資敵罪和非法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

(4)集團性、煽動性的犯罪。包括反革命集團罪,利用封建迷信進行反革命活動罪,組織、利用會道門進行反革命罪,反革命宣傳煽動罪。

(5)破壞、殺傷的犯罪。包括反革命破壞罪,反革命殺人、傷人罪。

下麵對以上各罪分別予以論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