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陰謀危害祖國、顛覆政府的犯罪(1 / 2)

第二章 陰謀危害祖國、顛覆政府的犯罪

(一)背叛祖國罪

1、概念和特征。背叛祖國罪,是指勾結外國,陰謀危害祖國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

它有如下主要特征:

(1)犯罪主體,隻能是中國公民,而且一般是竊取黨政軍較高職位。具有一定地位和影響,握有實權的陰謀家、野心家和在社會上有一定政治影響的人物。普通公民一般情況下很難有實施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行為的能量。但法律並未規定該罪主體必須具有某種特定身份,在特殊情況下,如發生邊界武裝衝突或戰爭,是由於中國公民以叛國為目的的破壞國(邊)境的界碑、界樁而引起的,這時,一般中國公民也可能構成此罪。一般說來,普通公民投靠外國,充當間諜、特務,雖然從政治上講是祖國的叛徒,但從刑法上講應定間諜、特務罪,而不應定背叛祖國罪。

(2)本罪在客觀方麵表現為勾結外國,陰謀危害祖國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這種行為包括兩方麵的內容:①是勾結外國。"外國"是指對我國懷有敵意的外國政府、政黨、政治集團或社會勢力以及他們的代表人物。"勾結",是指通過秘密接觸、電信來往或者以其他方法進行通謀,策劃活動。此為背叛祖國罪外部客觀行為的外部形式特征。②是陰謀危害祖國的主權、領土完整與安全。所謂"陰謀",不是指行為人主觀內心的某種圖謀,而是主權意圖的客觀化,表現為密謀策劃危害祖國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活動。如出賣國家主權,簽訂賣國條約,策劃對我國發動侵略戰爭;製造國際爭端,向我國提出領土要求;幹涉我國內政,組織傀儡政權,等等。這是背叛祖國罪客觀行為的內容特征。兩個方麵是構成背叛祖國罪密不可分的內容,勾結外國是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行為得以進行的條件,而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是背叛祖國行為的根本內容,若勾結外國是為了進行走私等其他內容的活動,則不構成背叛祖國罪。

背叛祖國罪不以危害結果為既遂之罪構成的內容,行為人隻要著手實施背叛祖國的行為,不管行為實施到何種程度,是隻進行了密謀、策劃,還是進一步將密謀、策劃的內容付諸實施,都成立犯罪既遂。因此,背叛祖國罪屬陰謀犯。

此罪迄今為止在我國尚無先例。

2、對背叛祖國罪的處罰。

背叛祖國罪是性質最嚴重、危害性最大、最危險的一種反革命罪。刑法對此規定了極為嚴厲的處罰。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犯背叛祖國罪,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對於該罪,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二)陰謀顛覆政府罪

1、概念和特征。陰謀顛覆政府罪,是指陰謀推翻人民政府,篡奪國家政權的行為。

本罪有如下主要特征:

(1)本罪的主體主要是竊取黨和國家重要權力和具有一定地位和影響的野心家、陰謀家以及民族分裂主義者。但是,也不排除其他人可以成為這種犯罪的主體。若根據1981年《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於堅決打擊向國民黨特務機關寫掛鉤信的犯罪分子的通知》規定,任何人向國民黨特務機關寫掛鉤信,如果是向敵特機關出謀獻策,預謀推翻無產階級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製度的,就可定為陰謀顛覆政府罪。這裏的犯罪主體即可以是任何普通居民。所謂"掛鉤信"案件,即指國內的人員,聽了敵特廣播,與敵特機關進行聯係的案件。

(2)本罪的客觀方麵表現為陰謀顛覆政府,篡奪國家政權的行為。這裏的政府既包括中央人民政府,也包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因為地方政府是國家政權的有機組成部分,顛覆地方政府,篡奪其領導權,也是對國家安全的危害。顛覆政府的手段是多種多樣的,可以采取反革命暴力發動宮廷政變或者以武裝政變奪取國家政權;也可以采取非暴力的"和平演變",用陰謀詭計竊取國家領導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