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當注意,本罪是陰謀犯。所謂陰謀犯是法律明文規定將陰謀策劃等犯罪預備活動直接規定為既遂的犯罪形態。陰謀犯的行為就行為人的本意,是一種犯罪的預備活動,從實際犯罪的發展過程看,還沒有進入犯罪的實行階段。陰謀是一種危害社會的行為,不是單純的犯意表示,是為實施犯罪創造條件的行為。在一般的情況下,犯罪的預備活動不構成犯罪的既遂,還不完全具備犯罪構成的全部要件。但是,在法律明文規定的情況下,這種本來的預備活動也可以直接成為犯罪既遂。這是因為某些犯罪行為危害性質特別嚴重,有必要通過嚴厲的刑罰措施將犯罪遏製在萌芽之中。有必要通過嚴厲的刑罰措施將犯罪遏製在萌芽之中。有必要指出的是,刑法既然已明文將某種犯罪的預備活動明文規定為犯罪,那麼此時的預備活動就不再具有預備行為的性質而轉變為犯罪的實行行為了。我國刑法規定的陰謀犯,即將行為人的犯罪預備活動規定為犯罪既遂的條文有三個,涉及五種犯罪,第91條陰謀背叛祖國罪,第92條陰謀顛覆政府罪,積極參加反革命集團罪。
陰謀顛覆政府罪既然為陰謀犯,那麼隻要查明犯罪人實施了以顛覆政府為目的而進行秘密謀劃活動,就構成此罪,且達到了此罪的既遂狀態。
[案例]
被告人匡立文,男,37歲,四川省人,原係在押犯人。匡是"四人幫"派殘餘分子。1977年7月因犯流氓罪被判有期徒刑7年。匡在服刑期間,拒不認罪。1981年3月,匡在獄中參加以張某為首的"四人幫"幫派骨幹分子所組成的"中共馬列0731"反革命集團,陰謀顛覆政府,被加判有期徒刑5年。此後,匡仍不悔改,頑固堅持反動立場,繼續進行陰謀顛覆政府的活動。從1983年5月到7月期間,先後書寫"海報"四張,煽動犯人絕食,抗拒監獄管理,對抗人民專政。匡還利用犯人集中學習之機,書寫反革命宣傳品,在犯人中廣泛散布"0731"反革命集團的反動綱領,公開為江青反革命集團翻案,公然宣稱,"總有一天會勝利,要把掌權者統統殺絕宰盡"。在此案中,被告人匡立文客觀上具有陰謀推翻人民政府、篡奪國家領導權的行為,主觀上堅持反動立場,大肆宣傳其反革命集團綱領,具有反革命目的。因此匡的行為已構成陰謀顛覆政府罪(此外匡還構成組織反革命集團罪、反革命宣傳煽動罪)。
2、本罪的處罰:據刑法規定,犯陰謀顛覆政府罪的,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三)陰謀分裂國家罪
1、概念及特征:陰謀分裂國家罪,是指陰謀發動反革命政變,分裂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割據一方,另立偽政府,拒絕中央人民政府領導的行為。
本罪的特征除客觀方麵與陰謀顛覆政府罪不同外,其他構成特征與後罪相同。陰謀分裂國家主要是指陰謀把國家領土的一部分分離出去,另立偽政府,實行地方割據或製造民族分裂,破壞國家和民族的統一團結,在一定地區內建立反革命統治。如林彪反革命集團在他們謀殺毛澤東主席的罪惡計劃敗露以後,陰謀逃往南方另立偽中央,即為分裂國家的嚴重罪行。
2、本罪的處罰。本罪的處罰與陰謀顛覆政府罪完全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