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卷 行政訴訟法概述 第三章 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俗稱"民告官",但這三個字概括得並不科學,嚴格地說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或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依法進行審理作出裁決的各種活動。
行政訴訟是與民事訴訟、刑事訴訟並列的三大訴訟製度之一。現代國家,不論社會製度如何,一般都實行這三種法律製度。行政訴訟作為一種"訴訟",它同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有共同的一麵,即它們都是法院行使審判,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加人共同參與下依法辦理案件的活動。作為"一種"訴訟,它又不同於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行政訴訟所要解決的是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行為;民事訴訟所要解決的是被告人的行為是否觸犯刑律,是否構成犯罪,是否必須適用刑罰及其適用何種刑罰的問題,三者有著本質的差異。
從行政訴訟的概念中,我們可以分析行政訴訟應具有的基本特征:
第一、行政訴訟的宗旨是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利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
第二,行政訴訟是由行政爭議引起的,即由於國家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實施具體行政行為,行政管理相對人(受行政機關管理的公民、法人或其他單位)不服而引起的,因此,被告必定是作出一定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而不可能是行政管理相對人。原告是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隻要"單方"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侵犯,即可提起訴訟。自身不是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人不能作原告。
第三,行政訴訟在程度上適用《行政訴訟法》的各種規定及其他法律、法規中的關於行政訴訟的法律規範;
第四,行政訴訟當事人雙方在訴訟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即依法平等地享受訴訟權利和履行訴訟義務;
第五,行政訴訟必須向法院提起,由法院受理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