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卷 行政訴訟法概述 第四章 行政訴訟法的概念
行政訴訟法是調整人民法院和訴訟參加人在解決行政爭議過程中所進行的活動,以及在這些活動中所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我國的行政訴訟法,既是人民法院處理行政案件的"操作規程",又是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進行行政訴訟活動所必須遵守的法律規則。
對行政訴訟法有廣義和狹義兩種理解。廣義的行政訴訟法是指在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等規範性的文件中,有關行政訴訟的一切法律規範。我國廣義的行政訴訟法早就存在,例如,我國憲法關於人民法院審判製度,訴訟活動原則和公民基本權利,義務的規定;民事訴訟法中適用於行政訴訟中的有關規定;各種行政法規中有關行政訴訟的規定等等,都是行政訴訟必須遵守的準則,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有關行政訴訟的規範性文件,對進行行政訴訟活動也起著規範和指導作用。
狹義的行政訴訟法,是指單獨的行政訴訟法典,它是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製定的,調整行政訴訟法律關係的專門法,是國家的一個重要的基本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於1989年4月4日通過並公布,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在當今世界,一個國家是否建立行政訴訟製度,是衡量這個國家民主和法製發展水平高低的一個重要標誌,我國行政訴訟法的頒布和實施,是我國走上社會主義法製軌道的重要標誌。
我國新頒布的行政訴訟法,共分為11章75條,包括總則、受案範圍、管轄、訴訟參加人、證據、起訴和受理、審理和判決、執行、侵權賠償責任、涉外行政訴訟和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