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卷 行政訴訟參加人 第三章 第三人
行政訴訟中的第三人是指同原告、被告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或訴訟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而參加到訴訟中來的個人或組織。
第三人具有以下兩個特點:
(1)與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
(2)參加到他人已經開始的訴訟中來。
此外,還應注意幾個問題:
(1)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條件是同訴訟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例如,國土局將某塊地分給甲、乙使用,乙認為分給甲使用的土地中有一部分是乙的,因此對國土局的決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在這個訴訟中,乙是原告,國土局是被告,但法院審理後,如果撤銷國土局的決定,就會影響甲的利益,因此,此案與甲有利害關係,甲應成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2)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方式是自己申請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
(3)第三人在行政訴訟中的地位,它既非原告,亦非被告。雖然在訴訟中它必須支持一方反對另一方的主張,但本質上是維護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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