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卷 行政訴訟參加人 第四章 訴訟代理人
根據法律規定,法院指定或當事人委托,代當事人訴訟的行為稱為訴訟代理。代理當事人進行訴訟行為的權限,稱為訴訟代理權,基於訴訟代理權參加訴訟的人,稱為訴訟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代理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目的在於維護代理人的利益,而不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因此,訴訟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所作的訴訟行為,其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
1、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指根據法律規定,代替無訴訟行為能力或限製訴訟行為能力的當事人進行訴訟的人。
法定代理的發生是以一定身份關係為基礎的,即以一定的親屬關係為基礎,或者在沒有這種特定身份關係存在時,根據監護製度,賦予監護人以監護權,基於監護關係而發生代理權。
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權限,我國法律未作規定,由於他同被代理人存在特定的法律關係,他有權處分被代理人的訴訟權利。
法定代理人在訴訟上的行為,被視為當事人的行為,與當事人在訴訟上的行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法定代理權是在一定基礎上發生的,法定代理人是在特定情況下行使代理權的人,當產生法定代理權的基礎發生變化,特定情況不複存在時,法定代理權即行消滅。代理權消滅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法定代理人在訴訟進行過程中死亡;
(2)基於養父母、養子女的關屬關係代理訴訟,收養關係解除;基於婚姻關係代理訴訟,婚姻關係解除;
(3)未成年人達到成年;
(4)被宣告為無訴訟行為能力或限製訴訟行為能力的公民恢複了行為能力;
2、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指被人民法院指定代理無訴訟行為能力的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的人。
在一般情況下,無訴訟行為能力的當事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但是,在沒有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權,就需要人民法院為他指定代理人。
指定代理人代理權限取決於訴訟的需要,而事實上,因當事人本人無訴訟行為能力,一切訴訟活動隻能由指定代理人來進行,因此指定代理人行使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承擔當事人的訴訟義務,代理被代理人為一切訴訟行為。
指定代理人是人民法院在特定情況下,為特定的訴訟指定的代理人。因此指定代理權因情況發生變化或訴訟結束而消滅。
指定代理人代理的訴訟,因人民法院對案件審理終結,代理人完成了代理任務,代理權隨之消滅。在訴訟進行中,公民恢複了訴訟行為能力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行使代理權,設立指定代理的原因不複存在,指定代理客觀上已不必要,在這種情況下,指定代理人即可脫離訴訟,其代理權也隨之消滅。
3、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是指受當事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為訴訟行為的人。其特點是:
(1)代理權的產生是基於當事人、法定代理人的意思表示,而不是由法律規定的。
(2)代理權限和事項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決定;
(3)委托代理人最多隻能二人。
(4)委托代理人出庭需向法庭提交當事人法定代理人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是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聲明委托代理人代為訴訟的訴訟文書。
能夠作為委托代理人的主要有:律師、社會團體、當事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提起訴訟的公民的近親屬、人民法院允許的其他公民。
委托代理人在當事人、法定代理人的授權範圍內,代理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因此,訴訟代理人在授權範圍內的訴訟行為,視為當事人的訴訟行為,在法律上對當事人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