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卷 行政訴訟中的強製措施 第二章 行政訴訟強製措施的種類和適用

1、強製措施的種類:

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妨害行政訴訟的強製措施有以下四種:

(1)訓誡。指人民法院對實施輕微妨害行政訴訟行為的人采取口頭嚴肅批評或警告的方式,指出行為人的錯誤和違法事實,並責令不許再犯的一種強製措施。這對訴訟參與人或其他人,在開庭前後,法庭內外,都可適用。訓誡一般由合議庭決定,審判員口頭宣布並由書記員記入筆錄。

(2)責令具結悔過。指人民法院對妨害行政訴訟情節輕微的人,責令其寫出悔過書,認識錯誤,保證不再重犯。如果妨害行政訴訟的行為人不能寫悔過書時,也準許以口頭方式表示悔過,記入筆錄。對行為人的悔過書或口頭悔過的筆錄應當庭宣讀,並由具結人簽名或蓋章。

(3)罰款。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金額,責令妨害行政訴訟的行為人在一定期限內繳納一定數量的貨幣的強製措施。罰款適用於所有妨害行政訴訟的行為,其數額為1000元以下,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決定罰款數額。

(4)拘留。是人民法院對妨害行政訴訟情節嚴重的行為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內限製其人身自由的措施。拘留是行政訴訟強製措施中最嚴厲的一種,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拘留最高期限為15天。

2、行政訴訟強製措施的適用

人民法院適用行政訴訟強製措施時,一定要區別妨害行政訴訟行為的情節輕重,分別加以采用。對於情節輕微的妨害行為,可采用訓誡的強製措施;對於情節較重的妨害行為可采用具結悔過和罰款的強製措施;對於情節嚴重的妨害行為可采取拘留的強製措施。在采取罰款和拘留措施時,因為有一個數額和期限問題,故應慎重對待。

在適用強製措施時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罰款、拘留必須提請人民法院院長批準。人民法院決定采取罰款、拘留,必須用決定書。本人對罰款、拘留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

〔案例1〕

1991年10月6日,某市黃河區曹及其父吳為索取單位帳冊,將黃毆打致傷。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對曹作出行政拘留7天的處罰,對吳作出罰款100元的罰款。曹、吳均不服,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議,複議機關重新調查核證後,將原裁決公安機關對曹的處罰變更為罰款150元,維護對吳的處罰決定。

受害人黃不服,向黃河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法院審查發現,身為證人的劉在複議時,受吳指使向複議機關作偽證。經傳訊,吳供認,在複議過程中,他指使未在糾紛現場的劉向複議機關作了偽證。在訴訟期間,吳仍指使劉繼續作偽證,其行為已妨礙了行政訴訟活動,所以法院對指使他人作偽證的吳司法拘留10天,對作偽證的劉處罰款100元。